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6至7行關於「附表編號1、2之
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之案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6至7行關於「附表編號1
、2之案件」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無影響,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MLDM-113-聲-907-2024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