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MLDM-113-聲-907-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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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6至7行關於「附表編號1、2之 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之案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6至7行關於「附表編號1 、2之案件」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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