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A03、A04、A05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314元。按預備之訴,係
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
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查本件經比
較原告先、備位聲明,應以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
自應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5,703,862元【計算式:28,519,309(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6全部
遺產之價額)×1/5(原告應繼分比例)=5,703,862,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原告尚欠19,215元
未繳【計算式:57,529-38,314=19,215】,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TNDV-114-家繼訴-15-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