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一造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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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15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被 告 戴隆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 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112年11月出廠使用,至113年4月20日 本件車禍受損時,使用6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 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主 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2萬7397元折舊後為2萬23 42元,加計工資2萬1380元,原告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承保 車輛修理費用共4萬3722元(計算式:2萬2342元+2萬1380元 ),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23

SJEV-113-重小-3157-2025012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14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鄭漢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100年4月出廠使用,至112年1月19日本 件車禍受損時,使用已逾5年,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 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4190元折舊後為419元 ,加計工資1086元、烤漆4259元,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 償承保車輛修理費用共5764元(計算式:419元+1086元+425 9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23

SJEV-113-重小-3149-2025012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12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盧維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23

SJEV-113-重小-2912-2025012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17

SJEV-113-重小-3046-20250117-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丁鈺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17

SJEV-113-重小-3050-20250117-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許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本 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106年3月出廠使用,至112年6月13日本 件車禍受損時,使用已逾5年,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 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2060元折舊後為206元 ,加計工資3萬1626元,原告代位得請求被告賠償承保車輛 修理費用共3萬1832元(計算式:206元+3萬1626元),逾此 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17

SJEV-113-重小-3071-20250117-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111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鄭靖儀 被 告 林靖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17

SJEV-113-重小-3111-20250117-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61號 原 告 呂雅玲 被 告 黃敬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14時34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被告於11 1年6月17日15時19分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中信銀行 東蘆洲分行臨櫃提領得手,嗣被告提領款項後,旋依詐騙集團成 員之指示,再將前開提領款項交付上游,原告因而受有10萬元之 財產上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6號、第367號、1 13年度金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罪刑,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而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 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到場 陳稱本件已清償2000元,業據提出手機轉帳截圖為憑,堪認此部 分已因清償而消滅。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萬8000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17

SJEV-113-重小-3061-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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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1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翁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17

SJEV-113-重小-3185-20250117-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60號 原 告 郭怡萱 被 告 黃敬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322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6月14日10時6分、11分 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共計10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 詐騙集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再由被告於111年6月14日11時2分前往址設新北市○○區○ ○路000號、357號之中信銀行北蘆洲分行臨櫃提領得手。嗣被告 提領款項後,旋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再將前開提領款項交付 上游。原告因而受有1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366號、第36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認 定屬實,並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罪刑,有該案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所為與其他詐 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17

SJEV-113-重小-3060-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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