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SJEV-113-重小-3050-2025011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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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告丁鈺燕借錢不還,法官判丁鈺燕要還良京實業六萬三千多塊,其中五萬三千多塊還要從去年12月15號開始算利息,年利率15%。訴訟費一千塊也要丁鈺燕出,而且也要算利息,年利率5%。這個判決還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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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丁鈺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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