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洪貞福
被 告 黃芊菡 年籍住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記
載。
二、本案不曾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
案件「已經移送法院並經收案」(訴訟繫屬)為前提。
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過早起訴:
1.經電話詢問原告,得知本案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當然也尚
未移送到本院。
2.原告於檢察官移送刑事案件到本院之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時間過早,是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的期限之前。
3.原告在期限之前起訴,不合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所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
依這個規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三、補充說明:
1.原告應在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將案件移送本院之後,(以更正日期後的相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一式兩份)向本院再提一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重新簽名)。
2.若原告欲取回起訴時所附證據,可以連絡書記官之後,前來法院簽收取回原本(本院將留存影本備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TNDM-114-附民-209-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