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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吳蔡美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27508-2 股票 1 24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178145-4 股票 1 27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22290-0 股票 1 27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58932-8 股票 1 29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77860-2 股票 1 35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694183-3 股票 1 39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5

CTDV-113-司催-305-20241115-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周素珠即陳建成之繼承人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陳建成所有,嗣陳建成死亡,由 聲請人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6 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案單、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股份 分配協議書、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網站 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無訛,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 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14560 8 股票 1 12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164530 7 股票 1 121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10633 9 股票 1 12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47865 4 股票 1 131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568820 2 股票 1 44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86007 0 股票 1 49

2024-11-14

CTDV-113-除-256-2024111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楊志湧即楊劉玉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並於民國113年6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前段,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 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於113年5月24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 8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 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6月3日 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6月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在113年9月9 日為止已滿3個月,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316338 股票 1 36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1823996 股票 1 43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262393 股票 1 4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622045 股票 1 46

2024-11-14

CTDV-113-除-264-20241114-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楊絢如即朱金獅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604369-3 股票 1 17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658756-6 股票 1  1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3

CTDV-113-司催-271-20241113-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鄭月香即游尚慶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游欣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 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路 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誤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757303 2 股票 1 54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61198 6 股票 1 7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08013 6 股票 1 73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04738 7 股票 1 84

2024-11-12

CTDV-113-除-237-2024111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陳博宏即張翠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張翠芬即聲請人之母所有,嗣張翠芬 於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陳麒元、子 女陳葵晏、陳均樺及聲請人,均未為拋棄繼承,且經協議系 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於113年4月 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 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聲請公告於本 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5月3日公告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被 繼承人張翠芬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 證明、繼承系統表、分配協議書,並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3年8月5日(期間之末日113年8月3日為休息日,次日為星期 日,順延至次日即同年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762145 2 股票 1 360

2024-11-12

CTDV-113-除-229-2024111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陳林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 13年5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南亞塑 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561361 8 股票 1 179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79093 0 股票 1 20

2024-10-30

CTDV-113-除-246-2024103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蔡飛雄 訴訟代理人 楊欽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第156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 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7月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 NX 0073316 0 股票 1 557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 NX 0107411 9 股票 1 35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 NX 0143915 4 股票 1 41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 NX 0177688 6 股票 1 3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215263 6 股票 1 46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248593 1 股票 1 26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285768 6 股票 1 73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317270 8 股票 1 44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356059 5 股票 1 102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390523 8 股票 1 25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425688 1 股票 1 21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425689 2 股票 1 86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460541 7 股票 1 1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491778 6 股票 1 175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530829 7 股票 1 11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565813 5 股票 1 218 0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624558 8 股票 1 12 0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679238 3 股票 1 272 0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782496 2 股票 1 216 02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782497 3 股票 1 15 02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930883 2 股票 1 241 02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077639 0 股票 1 270 02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233341 7 股票 1 277

2024-10-30

CTDV-113-除-262-20241030-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楊景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8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0-7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1-8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2-9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3-0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4-1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5-2 股票 1 10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6-3 股票 1 100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7-4 股票 1 100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8-5 股票 1 1000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9-6 股票 1 100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0-9 股票 1 100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1-0 股票 1 1000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2-1 股票 1 100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3-2 股票 1 1000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4-3 股票 1 1000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5-4 股票 1 1000 0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6-5 股票 1 1000 0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7-6 股票 1 1000 0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8-7 股票 1 1000 02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9-8 股票 1 1000 02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40-1 股票 1 1000 02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2080184-4 股票 1 1000 02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50735-6 股票 1 612 02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2160954-9 股票 1 296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9

CTDV-113-司催-286-20241029-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宇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財 代 理 人 侯芊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113年1月22日  28,100元 BD000000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112年12月4日 281,200元 B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3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112年12月4日 281,200元 B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29

CYDV-113-除-65-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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