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世昌

共找到 91 筆結果(第 61-70 筆)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44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李宜芳             住同上(稽查課) 債 務 人 陳永河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永河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 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1-05

PTDV-113-司執-73447-20241105-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21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楊燕虹  住屏東縣○○市○○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燕虹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壽險處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 人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1-05

PTDV-113-司執-73215-20241105-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312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子嫣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陳高春子 住○○市○○區○○000號      債 務 人 陳慧玲  住○○市○區○○路○段000號12弄2號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及財政部國稅局之財 產、所得清單,亦即執行標的尚屬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 臺南市,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1-04

PTDV-113-司執-69312-20241104-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9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慈先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蘇竩靜即蘇芳靜即蘇蕙貞            住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村聖賢路826巷17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竩靜即蘇芳靜即蘇蕙貞對於第 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二家保險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 單位,經查債務人並無投保勞保資料,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 料在卷可稽,而二家保險公司,依其聲請狀所載所在地在臺 北市信義區、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0-30

PTDV-113-司執-67910-20241030-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4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蔣郁瑤              住同上 債 務 人 宋桂芳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宋桂芳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 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大安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0-30

PTDV-113-司執-71448-20241030-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61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債 務 人 游雅婷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游雅婷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 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0-30

PTDV-113-司執-71618-20241030-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33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宇文德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蔡思凱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思凱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其勞保投保單位,經查 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為共樂居家護理所,該所位於嘉義縣, 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而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0-29

PTDV-113-司執-71338-20241029-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89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宏賢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林淑琪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淑琪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0-28

PTDV-113-司執-70897-20241028-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89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奕璇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奕璇於第三人處宸全安全工程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保險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0-28

PTDV-113-司執-70899-20241028-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60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王智民  住福建省連江縣○○鄉○○村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 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明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屏東分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之存款 債權及查詢人壽保險之投保紀錄,經查債務人並未在上開二 家銀行開戶,又債務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連江縣,有上開銀行 回函及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0-24

PTDV-113-司執-66601-2024102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