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53號
原 告 黃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竑網具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7,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CYEV-114-朴簡-53-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