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尉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79
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3419號、第13858號、第14734
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易字第1
735號),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明知詐騙集團經常以人頭電話向他人施詐,
而任何人均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對於不以
自己名義申請反而要求借用或收購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者,應可預見該人之目的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
行為人曝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而提供自己申請之行動電
話門號予陌生人士或與自己不具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
能被利用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竟仍以縱有人以其申辦之行
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間某不詳日時,在臺南市東
區某道路上,將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3張電信公司門號SIM卡,交
付予暱稱「王妍熙」、「齊岳」等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
該門號遂行附表編號1-5之用途犯罪。嗣某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編號1-5所示之時間、方式,向附表編號1-5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或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間、
地點面交現金,或依指示刷卡予詐騙集團成員。嗣經如附表
編號1-5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丁○○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己○○、戊○○、丙○○、庚○○、乙○○之證述。
㈢、告訴人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遭盜刷紀錄翻拍照
片、取款車手照片、收據、匯款紀錄、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
覆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8日儲字第11212
67494號函及附件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2
年12月20日國世卡部字第1120002648號函及附件資料、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及臺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函
及附件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事實,係同一
時間、地點交付相同或不同門號資料供同一詐欺犯罪集團使
用,而造成不同告訴人遭詐騙之結果,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且為同一案件,自應併予審理。
㈡、被告乃係基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
故意,而為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前揭行動電話門
號提供給他人使用,不僅助長詐欺等財產犯罪於社會上充斥
橫行,且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並使告訴人因而蒙受財
產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
財之犯行,可責性較低,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
訴人調解、賠償其損害等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案被告否
認有何犯罪所得,而檢察官亦未具體釋明本案被告之犯罪所
得為何,故本案無從認定被告有犯罪所得而予以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劉修言移送併辦、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面交時間及地點/ 刷卡購買點數時間及訂單編號 面交金額/ 訂單編號及點數金額 (新臺幣) 門號及用途 1 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09月2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己○○瀏覽後,透過LINE通訊軟體加入「漲個不停」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將現金交付予取款之車手 112年10月24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經貿二路交岔路口公園 180萬元 0000000000 取款車手用以聯繫己○○ 2 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09月2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群組結識乙○○,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將現金交付予取款之車手 112年10月25日14時0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中油內湖加油站) 50萬元 0000000000 取款車手用以聯繫乙○○ 112年11月07日15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劍南路站地上停車場) 420萬元 3 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7時許,假冒臺灣之星電商業者聯絡戊○○,佯稱因設定錯誤造成戊○○名下錯誤登記1支手機,必須解除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刷卡 112年11月30日19時34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0000000000 作為遊戲儲值帳號「viganoaxr9」之認證門號 112年11月30日19時36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7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9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42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4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7時06分許,假冒旭集公司客服人員聯絡丙○○,佯稱因個資外洩造成丙○○信用卡遭盜刷,必須解除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刷卡 112年11月30日19時25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0000000000 作為遊戲儲值帳號「tsgkoh74」之認證門號 112年11月30日19時28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1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3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4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6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7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9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5 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17日18時許,假冒臺灣之星客服人員聯絡庚○○,佯稱因駭客入侵造成庚○○預購手機並遭盜刷款項,必須解除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刷卡 112年11月17日21時46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0元 0000000000 作為遊戲儲值帳號「acxj14t6t4」之認證門號 112年11月17日21時46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0元 112年11月17日21時47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