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張凱傑
葉文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
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
討結果參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
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張凱傑與被告葉文女間應就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4月12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
之物權行為撤銷。㈡被告葉文女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
5月7日於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13年正普登字
第8370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經查,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即依原告提出之彰化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
及陳報資料所載(含2筆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
12日之利息、違約金),仍尚有新臺幣(下同)8,587,924
元(6,870,936元+1,716,988元=8,587,924元);而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裁全字第40號假處分
案件卷宗及113年度裁全字第53號裁定,該等案件裁定附表
顯示訴外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本件標的物價
值之鑑價金額,如附表所示為19,280,015元,高於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7,9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m2 權利範圍 鑑價金額/新臺幣(元) 0 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 308.64 100萬分之3472 66,651 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563.63 100萬分之3100 110,391 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156.02 100萬分之3472 470,724 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381.03 100萬分之3472 4,457,299 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40.12 萬分之833 9,133,297 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01.58 100萬分之3472 154,131 建物 面積/m2 權利範圍 鑑價金額/新臺幣(元) 0 臺中市○○區○○段000○號(坐落於同段292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主要用途:機械式、住宅、樓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5層 層次:2層(40.2) 3層(45.52) 4層(43.59) 5層(21.65) 總面積:150.96 附屬建物:陽台15.58 花台1.43 屋簷2.81 1分之1 4,871,628 0 臺中市○○區○○段000○號(坐落於同段292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主要用途:管理員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5層 層次:1層(16.55) 總面積:16.55 222分之1 2,127 0 臺中市○○區○○段000○號(坐落於同段292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主要用途:管理員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5層 層次:地下層(32.41) 總面積:32.41 222分之1 13,767 總計 19,280,015
(以下空白)
TCDV-113-補-2686-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