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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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承攬報酬(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50號 債 權 人 胡駿騰  住○○市○○區○○街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邱春菊              住○○市○○區○○路0號      債 務 人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登記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8

TYDV-113-司執-152050-2024121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38號 債 權 人 廖祥勝  住○○市○○區○○○○街00號1樓  債 務 人 鄭翔允  住○○市○○區○○路00巷0號     龔聖哲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二             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二樓    張紜甄  住○○市○○區○○○街0號11樓    陳則宇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88巷9弄52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文銓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集保、 保險等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有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 前揭規定,自應以該第三人所在地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 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8

TYDV-113-司執-152038-2024121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4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周育賢              住同上   債 務 人 徐蒼波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 係在臺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7

TYDV-113-司執-151413-20241217-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65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旭翔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洪朝安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2樓之 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 係在宜蘭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6

TYDV-113-司執-150652-20241216-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7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芳瑋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蔡美華  住雲林縣○○鄉○○村○○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雲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6

TYDV-113-司執-150736-20241216-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186號 債 權 人 上禾工程行            住○○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謝東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思燕   住○○市○○區○○路0號 債 務 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耀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不動產及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 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有指明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依前揭規定,自應以該不動產及第三人所在地管 轄。經查,債務人之不動產及第三人設址均係在臺北市士林 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6

TYDV-113-司執-151186-20241216-1

司執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執行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睿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張佩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珮蓁              住○○市○○路00號8樓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松盈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一段231巷34弄5 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素貞  住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一段231巷34弄5             號               居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三段67巷62弄10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579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9,904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 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 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查兩造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依本院112年度桃 簡字第2368號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執 字第57579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而支出必要費用等 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對無誤,揆諸 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於法並無不符,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執行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一 執行費 16,604元 二 開鎖費(113年8月8日履勘及113年9月26日點交) 2,500元 三 員警差旅費(113年8月8日履勘及113年9月26日點交) 800元 合計 19,904元

2024-12-13

TYDV-113-司執聲-32-2024121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59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楊宗諭  住花蓮縣○○鄉○○村○○0○0號  楊淵麟(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 係在花蓮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3

TYDV-113-司執-150595-2024121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832號 債 權 人 金馬貨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青山  住花蓮縣○○鄉○○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花蓮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0

TYDV-113-司執-147832-20241210-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62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承豐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林文傑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 係在臺東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0

TYDV-113-司執-148622-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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