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張森茂
相 對 人 張尚訓
張尊玟
張立武
張立寰
張惠美
陳張慧子
張賴月眉
張叔娟
張惠雁
張凱程
張靖育
紀文俊
紀文正
紀淑絨
紀淑喜
張樹女
張淑霞
江張彥
張艷香
張愛美
張文錦
張慶深
張影彬
林泰延
張文豪
楊峻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張志民
張佳坤
張錦源
張錦亮
張綵絨
張武憲
張大乙
張正緯
張銘澤
張秀蓉
張峰睿(張慶勳之繼承人)
張谷源即張蔡詠承受訴訟人
張谷禎即張蔡詠承受訴訟人
江麗淑(江張放之承受訴訟人)
江麗瓊(江張放之承受訴訟人)
江哲璋
陳江麗雁(江張放之承受訴訟人)
江哲宏(江張放之承受訴訟人)
江麗芬(江張放之承受訴訟人)
三聚精舍
法定代理人 郭永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
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
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
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
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
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
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
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
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之訴訟費用數額,至訴訟費用負
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定之,非
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
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
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3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
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欄之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
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
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
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
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三
聚精舍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
就聲請人、三聚精舍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
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另相對人張尚訓、張尊玟、張立武
、張立寰、林泰延、楊峻華、江麗瓊、江哲璋、江麗芬等人
陳稱本件訴訟係三聚精舍請求分割,應由其自行負擔第一審
訴訟費用,且聲請人自行提抗告,應自行負擔二審訴訟費用
等情,乃涉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問題,且前
開判決已為諭知,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即非本件確定
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酌,如就實體事項有所爭議,應另
循其他訴訟程序管道救濟為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第二審裁判費 121,488 聲請人 111.12.27 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 54,750 同上 111.5.17、113.2.21、113.3.5、113.3.26 估價費 74,000 同上 111.9.30、113.5.13 小計:250,238元 第一審裁判費 80,992 三聚精舍 110.3.18、110.11.12 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 63,000 同上 110.4.12、110.6.1、111.5.17、113.3.18 估價費 78,000 同上 111.9.2、113.5.3 小計:221,992元。
附表: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三聚精舍之訴訟費用額 張定規之繼承人(江麗淑、江麗瓊、江哲璋、陳江麗雁、江哲宏、江麗芬、張尚訓、張尊玟、張立武、張立寰、張惠美、陳張慧子、張賴月眉、張叔娟、張惠雁、張凱程、張靖育、紀文俊、紀文正、紀淑絨、紀淑喜) 104607/0000000 20,158 17,883 張昆盛之繼承人(張樹女、張淑霞、江張彥、張艷香、張愛美) 54108/0000000 10,427 9,250 張文錦 30345/0000000 5,848 5,187 張峰睿 18036/0000000 3,476 3,083 張慶深 18036/0000000 3,476 3,083 張影彬 18036/0000000 3,476 3,083 林泰延 60690/0000000 11,695 10,375 張文豪 27054/0000000 5,213 4,625 三聚精舍 124036/0000000 23,902 ------ 楊峻華 294885/0000000 56,825 50,411 中華民國(管理人國有財產署) 54108/0000000 10,427 9,250 郭永慈 351206/0000000 67,678 60,039 張志民 36071/0000000 6,951 6,166 張森茂 18036/0000000 ----- 3,083 張谷禎 13526/0000000 2,606 2,312 張谷源 13526/0000000 2,606 2,312 張佳坤 18036/0000000 3,476 3,083 張錦源 張錦亮 張綵絨 張武憲 9018/0000000 1,738 1,542 張大乙(謝玉英) 9018/0000000 1,738 1,542 張正緯 9018/0000000 1,738 1,542 張銘澤 11453/0000000 2,207 1,958 張秀蓉 5726/0000000 1,103 979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
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
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CHDV-113-司聲-428-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