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獎懲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91 號
聲 請 人 賴維德
上列聲請人為獎懲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1
年度訴字第 1184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背證據法則、
自由心證法則,有審判偏頗之情,又系爭判決之承審法官未
適度闡明其心證及見解,亦未告知聲請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3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同院 111 年度訴
字第 1184 號裁定,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委任狀及補繳裁判
費,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
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合,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