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游蒼河
被 告 余信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9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NDM-114-附民-305-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