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威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59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威勳於民國113年12月6日10時許,在
其新北市中和區居處外,明知告訴人孫翌騰為到場處理火災
事務、抄登住戶資料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隊員,為依法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僅因不滿告訴人孫翌騰對談態度,即
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先持隨身摺疊刀向告訴人孫翌
騰逼近,並於該處道路上,向告訴人孫翌騰公然辱稱:幹你
娘等語,再返屋持長型麵包刀向告訴人孫翌騰揮舞、公然辱
稱:幹你娘、操基掰、幹等語,復趨步上前接近告訴人孫翌
騰,持該麵包刀朝告訴人孫翌騰左側身體揮擊一刀,致告訴
人孫翌騰心生畏懼,並於退逃、抵擋過程中跌倒,而受有肢
體多處擦挫傷之傷害,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孫翌騰之名譽及社
會上評價。嗣警獲報到場處理,於現場扣得摺疊刀1把、麵
包刀1把。因認被告涉犯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刑法第3
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涉犯持兇器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侮辱公務員罪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依
同法第287條、第314條前段,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
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
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PCDM-113-訴-1187-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