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79號
原 告 Bardsley Carlin Michael
被 告 呂承泳
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曹蕥蘭
被 告 許偉沁
蕭怡蘭即嘉謜工程行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被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9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TCDM-113-附民-2779-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