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17-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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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貳參公克)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被告朱 志豪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60號為不起訴處分。本案於民國112年6月19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前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23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941號),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27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4年1月16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6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1323公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941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462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其與所附著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