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50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俊烈(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1
1月18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從而,債權
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TYDV-113-司執-157509-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