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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精甫 一種態度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豐 聲 請 人 李烈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秀蘭律師 相 對 人 錢人豪 兼 代 理人 黃啟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著訴字42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産權爭 議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本法第37條規定提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 令書狀,應一併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自 然人,並應記載其送達處所,智慧財産案件審理細則第45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原對松露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錢人豪、黃啟逢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卷第7至8 頁),嗣於民國113年7月3日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錢人豪 、黃啟逢律師(本院卷第11頁),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及松露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間 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産權爭議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民 著訴字第42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而聲請人於本案訴 訟中所提出民事答辯狀附件2「電影『周處除三害』劇本」( 下稱系爭劇本),除為一般社會大眾所不知外,亦非一般涉 及該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有秘密性,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周處除三害」影片(下稱系爭影片)DVD尚未發行販售 ,且系爭影片仍在世界各國上映,並於影音串流平台上架放 映中,倘使DVD内容向外揭示或傳播,將嚴重損害聲請人之 商業利益,為避免因系爭劇本之開示而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 業秘密之事業活動包括就系爭劇本及其衍生作品之發行與IP 開發等商業活動,爰依智慧財産案件審理法第36條規定,聲 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系爭影片已上映多時,劇情內容已廣 為人知,系爭影片及劇本已無秘密可言,聲請人聲請秘密 保持命令顯無必要等語。   三、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之營業秘 密;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 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 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 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 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 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 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 密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36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立法意旨以:為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持 有營業秘密,並兼顧他造當事人辯論權,乃明定秘密保持命 令制度,惟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如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 已依其他途徑取得或持有營業秘密者,因與本制度在於防止 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本旨無涉,故排除秘 密保持命令適用。次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 、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 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 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亦 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劇本非為一般社會大眾或涉及該 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有秘密性,及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 值,為其營業秘密,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云云。惟劇本為 影片之重要核心,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而知悉 劇本之內容雖不以一人為限,但知悉者得以確定劇本之詳細 內容及範圍,具有封閉性,且他人無法以正當方法輕易確知 ,方具有秘密性。本件系爭劇本透由拍攝、製作成影片,固 具有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然系爭劇本已拍攝成系爭影片 ,在本件聲請前已於國內各大戲院或媒體平台上映播放,不 論系爭影片是否完全依照系爭劇本內容拍攝而成,及系爭劇 本文字內容轉化為影片之佔比為何,然依聲請人所述,系爭 影片現仍在世界各國上映,並於影音串流平台上架放映中, 可知系爭劇本之部分內容已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 ,相對人或一般公眾亦可以正當方法,藉由系爭影片輕易確 知系爭劇本之部分內容,從而,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 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 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2024-11-22

IPCV-113-民秘聲-31-20241122-1

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台灣燕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櫂宇 代 理 人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相 對 人 李成壽 馮昌國律師 楊淇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成壽、馮昌國律師、楊淇皓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不得為實施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 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 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 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 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所涉之第一審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 稱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 法院,其附隨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本案目前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函查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下稱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與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葉高島屋)間設櫃分潤條件以及聲請人的銷售成 本及營收,且財政部關務署回函資料為聲請人歷來進出口資 訊亦含聲請人協助進口廠商之營業資料,屬於商業上營業秘 密,具秘密性、經濟性之非公開資訊,若任由系爭資料被洩 漏,將對於聲請人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之損害,並妨害聲請 人之事業經營,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 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 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 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 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 明文。次按前開規定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 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 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 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 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 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 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 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 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 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 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 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 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 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 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四、經查,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營業收益和分潤條件及貨物進口 數量、金額和稅率等報關申報資料,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 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 等訴訟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即可知悉聲請人之進口成 本、銷售利潤、預算成本等營業機密,具有相當或潛在之經 濟價值;且聲請人就系爭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再者, 相對人等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 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相對人李成壽 、馮昌國律師、楊淇皓律師分別為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訴 訟代理人,為實質保障相對人之訴訟程序權,其等均有接觸 系爭資料之必要。然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 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茲經本院聽取兩 造之意見後,考量聲請人營業秘密與相對人的訴訟上權益, 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對李成壽、馮昌國律師、楊淇皓律師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 1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6月17日 大高字第113007號函之函覆資料 2 關務署113年6月19日台關緝字第1131016687函覆資料

2024-11-18

IPCV-113-民秘聲-46-20241118-1

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相 對 人 鄭新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鄭新翰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2 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 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 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 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 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所涉之第一審112 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下稱本案)訴 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其附 隨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曾向本院聲請 對本案訴訟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 本院以113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裁定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 案。惟因本案訴訟之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林松慶、石穎 哲、戎鴻銘、李盈宏、黃岩、涂志傑有新增委任訴訟代理人 鄭新翰律師之情形,為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及程序權,顯有 必要對未曾受系爭秘保令拘束之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以利本案訴訟進行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 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 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 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 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 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 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 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 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 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 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 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 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 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 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 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 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 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 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 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 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 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系爭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民秘聲字第7號裁定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相對人為 本案訴訟被告新增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在卷可稽, 而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本案閱覽書 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附表所示之資料,而 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 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實有限制相 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新翰律師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檔案或文件名稱) 卷證出處 1 Motor & System Weekly Report_20170327 甲證23-1,見限閱卷一第11頁至第34頁 2 001696 甲證23-2,見限閱卷一第35頁至第40頁 3 2021 Vehicle Platform Proposal_20190423 甲證23-3,見限閱卷一第41頁至第117頁 4 FA2 Winding_PhaseU、V、W FA2 Winding Structure 甲證23-4,見限閱卷一第119頁至第122頁 5 Solomon Topology Review_20180912 甲證23-5,見限閱卷一第123頁至第130頁 6 PT-GSPB2-20190119-2_Mort 甲證23-6,見限閱卷一第131頁至第138頁 7 SLM_R01_Scooter System Diagram_20190822 甲證23-7,見限閱卷一第139頁 8 Solomon Motor Design Report_20180429 甲證23-8,見限閱卷一第141頁至第166頁 9 TCS comparison with simulation_20180906 甲證23-9,見限閱卷一第167頁至第170頁 10 電鍍成本分析 甲證23-10,見限閱卷一第171頁至第179頁 11 壓鑄成本分析表 甲證23-11,見限閱卷一第179-2頁至第185頁 12 SOLOMOW MEETING 19.04.10 甲證23-12,見限閱卷一第187頁至第195頁 13 Wireharness Design Guide_20190528 甲證23-13,見限閱卷一第197頁至第207頁 14 GOGORO DEVELOPMENT KIT 甲證23-14,見限閱卷一第209頁至第220頁 15 Gogoro Powertrain Design For KOI Gear Box 甲證23-15,見限閱卷一第221頁至第228頁 16 GITT-[ENC-8031][BR2]GMB070AT1K023850][G2馬達]1k 未注油案例流出案 甲證23-16,見限閱卷一第229頁 17 CONTROL BOARD BOM LIST_12112-BC2-01_V01 甲證23-17,見限閱卷一第231頁至第241頁 18 MR BOARD BOM LIST_11150-BC2-0202_V01 甲證23-18,見限閱卷一第243頁至第247頁 19 POWER BOARD BOM LIST_12111-BC2-01_V01 甲證23-19,見限閱卷一第249頁至第253頁 20 P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21.00.11 甲證23-20,見限閱卷一第255頁至第271頁 21 12100-FA2-00生產測試規範_V03 甲證23-21,見限閱卷一第273頁至第291頁 22 SWA DVT Gateway Review_20190418 甲證23-22,見限閱卷一第293頁至第332頁 23 Design review for Powertrain system of PH2/PF2 program_V01 甲證23-23,見限閱卷一第333頁至第342頁 24 A-20鄭宗泰筆電列印資料 甲證23-24,見限閱卷一第343頁至第350頁 25 B_Series_CAN_PROTOCOL_List 2 甲證23-25,見限閱卷一第351頁至第366頁 26 B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01.05.02 甲證23-26,見限閱卷一第367頁至第385頁 27 F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41.00.10 甲證23-27,見限閱卷一第387頁至第423頁 28 PX2 DVT Gateway Report_20190131 甲證23-28,見限閱卷一第425頁至第480頁 29 Solomon Powertrain System 甲證23-29,見限閱卷一第481頁至第482頁 30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 甲證23-30,見限閱卷一第483頁至第495頁 31 20190529_New Solomon Cooling System Arrangement 甲證23-31,見限閱卷一第497頁至第503頁 32 BX2 Thermal Strategy_V01 甲證23-32,見限閱卷一第505頁至第512頁 33 Thermal Derating Specification Update for BE Cell 甲證23-33,見限閱卷一第513頁至第518頁 34 [PX2] Dynamic measurement report_20190308 甲證23-34,見限閱卷一第519頁至第523頁 35 PM02002_工程變更管理程序_V11 甲證23-35,見限閱卷一第525頁至第531頁 36 PM02008_新產品開發管理程序_V07雙語版 甲證23-36,見限閱卷一第533頁至第569頁 37 QA02004_供應商零件開發管理程序_V04 甲證23-37,見限閱卷一第571頁至第576頁 38 2018Q1_Performance Review 2 甲證23-38,見限閱卷一第577頁至第581頁 39 Talent Calibration_20180314 甲證23-39,見限閱卷一第583頁至第606頁 40 PT organization, HC and hiring sync up with Maria_20180105 甲證23-40,見限閱卷一第607頁至第625頁 41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CNS 15387、CNS 15424-1測試報告 甲證23-41、23-42,見限閱卷一第627頁至第663頁 42 Battery Pack v8(Corona)Specification 3 甲證23-43,見限閱卷一第665頁至第683頁 43 BMS Firmware v1.06“Patch 6”Feature Requirement 甲證23-44,見限閱卷一第685頁至第699頁 44 Corona Cross-Product Design Review_20180123 甲證23-45,見限閱卷一第701頁至第747頁 45 Energy Consumption Comparison by Model 甲證23-46、47,見限閱卷一第749頁至第757頁

2024-11-18

IPCV-113-民秘聲-50-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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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相 對 人 林松慶 黃岩 凃志傑 李盈宏 戎鴻銘 石穎哲 共 同 代 理 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鄭新翰律師 相 對 人 鄭宗泰 王孝武 游傳順 共 同 代 理 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相 對 人 王昶明 郭育昌 共 同 代 理 人 林邦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 ,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訴 訟資料。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 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 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 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所涉之第一審112 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下稱本案)訴 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其附 隨之聲請限制閱覽事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 料)為聲請人設計、研發與製造Gogoro1、2、3、VIVA/SWA 系列、新系列電動機車馬達之相關核心技術、Gogoro新系列 開發中之系統整合一體式設計架構、AI學習控制架構等,均 未對外公開,非一般人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可 直接用於設計、研發與製造動力系統,降低研發成本,進而 擬定相關發展策略,自具經濟價值,又聲請人與員工均簽有 保密合約,並已採各種保密措施而保護上開資料,涉及聲請 人營業秘密或業務上秘密,若未限制系爭資料之開示或使用 ,聲請人將受有重大損害之虞。又兩造就系爭資料之閱覽方 式達成共識即依113年7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 地院)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112年度智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之方式限制相對人僅得閱覽,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 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項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 式重製系爭資料等語。 三、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修正前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 ,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惟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 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 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 ,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 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 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 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 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意旨參照)。基此,倘限制當事人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訴訟資料,將有害於當事人訴訟實施 權、行使辯論權及程序權之保障,而有違訴訟平等原則,原 則上即不應准許。 四、系爭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民秘聲 字第7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合先敘明。又系爭資 料於新北地院前開刑事案件經裁定限制相對人僅得閱覽系爭 資料,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等情,經本 院審閱該裁定無訛,且兩造就系爭資料相對人僅得閱覽,不 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於本院訊問時亦達 成共識(本院113年度民聲更一字第1號卷第103至104頁),並 考量相對人於本案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就閱覽、重製系爭資料 均未受限制,不致影響相對人之訴訟實施權、辯論權及程序 權之保障,認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不得以抄錄、影印、攝影或 以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檔案或文件名稱) 卷證出處 1 Motor & System Weekly Report_20170327 甲證23-1,見限閱卷一第11頁至第34頁 2 001696 甲證23-2,見限閱卷一第35頁至第40頁 3 2021 Vehicle Platform Proposal_20190423 甲證23-3,見限閱卷一第41頁至第117頁 4 FA2 Winding_PhaseU、V、W FA2 Winding Structure 甲證23-4,見限閱卷一第119頁至第122頁 5 Solomon Topology Review_20180912 甲證23-5,見限閱卷一第123頁至第130頁 6 PT-GSPB2-20190119-2_Mort 甲證23-6,見限閱卷一第131頁至第138頁 7 SLM_R01_Scooter System Diagram_20190822 甲證23-7,見限閱卷一第139頁 8 Solomon Motor Design Report_20180429 甲證23-8,見限閱卷一第141頁至第166頁 9 TCS comparison with simulation_20180906 甲證23-9,見限閱卷一第167頁至第170頁 10 電鍍成本分析 甲證23-10,見限閱卷一第171頁至第179頁 11 壓鑄成本分析表 甲證23-11,見限閱卷一第179-2頁至第185頁 12 SOLOMOW MEETING 19.04.10 甲證23-12,見限閱卷一第187頁至第195頁 13 Wireharness Design Guide_20190528 甲證23-13,見限閱卷一第197頁至第207頁 14 GOGORO DEVELOPMENT KIT 甲證23-14,見限閱卷一第209頁至第220頁 15 Gogoro Powertrain Design For KOI Gear Box 甲證23-15,見限閱卷一第221頁至第228頁 16 GITT-[ENC-8031][BR2]GMB070AT1K023850][G2馬達]1k 未注油案例流出案 甲證23-16,見限閱卷一第229頁 17 CONTROL BOARD BOM LIST_12112-BC2-01_V01 甲證23-17,見限閱卷一第231頁至第241頁 18 MR BOARD BOM LIST_11150-BC2-0202_V01 甲證23-18,見限閱卷一第243頁至第247頁 19 POWER BOARD BOM LIST_12111-BC2-01_V01 甲證23-19,見限閱卷一第249頁至第253頁 20 P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21.00.11 甲證23-20,見限閱卷一第255頁至第271頁 21 12100-FA2-00生產測試規範_V03 甲證23-21,見限閱卷一第273頁至第291頁 22 SWA DVT Gateway Review_20190418 甲證23-22,見限閱卷一第293頁至第332頁 23 Design review for Powertrain system of PH2/PF2 program_V01 甲證23-23,見限閱卷一第333頁至第342頁 24 A-20鄭宗泰筆電列印資料 甲證23-24,見限閱卷一第343頁至第350頁 25 B_Series_CAN_PROTOCOL_List 2 甲證23-25,見限閱卷一第351頁至第366頁 26 B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01.05.02 甲證23-26,見限閱卷一第367頁至第385頁 27 F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41.00.10 甲證23-27,見限閱卷一第387頁至第423頁 28 PX2 DVT Gateway Report_20190131 甲證23-28,見限閱卷一第425頁至第480頁 29 Solomon Powertrain System 甲證23-29,見限閱卷一第481頁至第482頁 30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 甲證23-30,見限閱卷一第483頁至第495頁 31 20190529_New Solomon Cooling System Arrangement 甲證23-31,見限閱卷一第497頁至第503頁 32 BX2 Thermal Strategy_V01 甲證23-32,見限閱卷一第505頁至第512頁 33 Thermal Derating Specification Update for BE Cell 甲證23-33,見限閱卷一第513頁至第518頁 34 [PX2] Dynamic measurement report_20190308 甲證23-34,見限閱卷一第519頁至第523頁 35 PM02002_工程變更管理程序_V11 甲證23-35,見限閱卷一第525頁至第531頁 36 PM02008_新產品開發管理程序_V07雙語版 甲證23-36,見限閱卷一第533頁至第569頁 37 QA02004_供應商零件開發管理程序_V04 甲證23-37,見限閱卷一第571頁至第576頁 38 2018Q1_Performance Review 2 甲證23-38,見限閱卷一第577頁至第581頁 39 Talent Calibration_20180314 甲證23-39,見限閱卷一第583頁至第606頁 40 PT organization, HC and hiring sync up with Maria_20180105 甲證23-40,見限閱卷一第607頁至第625頁 41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CNS 15387、CNS 15424-1測試報告 甲證23-41、23-42,見限閱卷一第627頁至第663頁 42 Battery Pack v8(Corona)Specification 3 甲證23-43,見限閱卷一第665頁至第683頁 43 BMS Firmware v1.06“Patch 6”Feature Requirement 甲證23-44,見限閱卷一第685頁至第699頁 44 Corona Cross-Product Design Review_20180123 甲證23-45,見限閱卷一第701頁至第747頁 45 Energy Consumption Comparison by Model 甲證23-46、47,見限閱卷一第749頁至第757頁

2024-11-18

IPCV-113-民聲-65-202411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64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訴訟代理人 廖家振律師 賴柏翰律師 余明賢律師 相 對 人 鄭新翰律師 林伊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智訴字第6號、112年 度智訴字第20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鄭新翰律師、林伊珊就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 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112年度智訴字第20號刑事訴訟以外 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湛積公司)、涂志傑等人之違反 營業秘密法案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112年 度智訴字第20號受理在案。該案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 請人電動機車馬達、設計、研發與製造相關技術,並未對外 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經 聲請人投注大量成本,可用於設計、研發、生產具強大性能 之動力系統,可降低競爭對手之研發成本,或利用進行生產 及行銷策略之調整,具有相當經濟利益;聲請人為保護該等 機密資訊遭不當洩漏,採取包含但不限於頒佈Gogoro誠信經 營行為準則、密碼政策、電子儲存裝置管理程序、內部機密 文件上使用機密資訊浮水印,更依職務及專案需求控管內部 雲端系統存取權限等,已合乎合理保護措施之要件。爰依修 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 鄭新翰律師、林伊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新智財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 2年2月15日經修正公布,由司法院定於同年8月30日施行。 又上開新智財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 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 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故縱使新法業已生效,亦不回溯影響本案審理程序應適 用之規定。檢察官前以109年度偵字第39224號對被告湛積公 司等人提起公訴,於110年8月30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0 年度智訴字第6號審理中,復以112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對被 告涂志傑追加起訴,經本院以112年度智訴字第20號審理中 ,兩案有合併審理之必要。從而,本件應適用110年12月8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合先敘明。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法院審理營業秘 密法之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四、經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資料,業已釋明為睿能公司生產 、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備 相當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為營業秘密法第 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此有109年度偵字第39224號起訴書、1 12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追加起訴書、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 聲請人提出之Gogoro個資保護作業程序、個人電腦配發管理 辦法等件在卷可憑(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卷三第479-48 5頁),相對人鄭新翰維被告湛積公司新選任辯護人,迄未 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證據資料 。再參以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經檢察官列為本案證據方法, 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 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然本院為保障被告之訴 訟上防禦權及辯護權,認有辯護人鄭新翰律師則得閱覽、抄 錄、重製附表所示證據,另相對人林伊珊與被告涂志傑辯護 人許兆慶律師為同一事務所,將協助處理該案而有接觸附表 所示證據之可能,此有刑事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憑,為兼 顧聲請人之訴訟權益及其營業秘密之保護,自有依前開法條 規定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證據出處 備註 0 Gogoro新產品開發管理程序 109年度他字第4767號卷三第169-196頁 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40 0 睿能公司Solomon專案之研發時程相關電子郵件 109年度偵字第39224號卷二第266-277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9 0 鄭宗泰筆電列印資料「SOLIMON MR」電路圖及MR佈線圖檔彩色版 109年度他字第4767號卷二第414-424頁(單獨彌封信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7 0 戎鴻銘在湛積公司座位扣得之gogoro製電動速克達驅動用PU皮帶開發狀況及後續計畫」文件紙本(營業秘密編號15、扣押物編號A-12) 109年度他字第4767號卷三第437-452頁(單獨彌封信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6(5) 0 PM02008_新產品開發管理程序_V07雙語版.pdf 新北市調處卷一第233-270頁 告證31-2、同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40 0 PM02002_工程變更管理程序V11.pdf 新北市調處卷一第271-278頁 告證31-3、同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39 0 QA02004_供應商零件開發管理程序_V04.pdf 新北市調處卷一第279-284頁 告證31-4、同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41 0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4月21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 109年度偵字第39224號卷三第421-472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1 0 資安處鑑識科Seagate 2TB隨身硬碟1顆 附於卷外證物袋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1 00 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1至11、編號13至17、編號19至50所示檔案之紙本列印資料 附於彌封卷內 00 告訴人新世代動力系統設計研發專案簡報(節錄版)及內容比較附表一 112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卷二第161-166頁、證物袋內 追加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8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8

PCDM-113-聲-4264-20241118-1

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聲 請 人 黃仁駿 共同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子洵律師 共同代理人 李佳樺律師 黃宇薇律師 相 對 人 吳宜恬律師 林苡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宜恬律師、林苡辰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 實施本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 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民國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目前於本院審理中,經聲請人提 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營 業相關稅捐資料,屬於商業上營業秘密,具秘密性、經濟性 之非公開資訊,若任由系爭資料被洩漏,將對於聲請人造成 重大且無法回復之損害,並妨害聲請人之事業經營活動,爰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 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 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2、4項定有明文。 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 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 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 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 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 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立 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有無核發命令必要, 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資料分別為聲請人於本案所提出其109年至112年 之營業資料及本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函調聲請人 109年9月16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之銷售及稅務資料,上開 資料涉及聲請人銷售額、進貨成本與費用、利潤等資訊,均 非交易市場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之人所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 ,又其內容可做為經營策略之基準,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 中分局之函文上記載上開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須保 密,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聲請人業已釋明該等訴訟資 料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為其 不欲為他人所悉之營業秘密。再者,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 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 悉或持有系爭資料,而相對人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為兼顧 其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然系爭 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 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 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宜恬律師、 林苡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 1 聲請人之109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書(被證14) 2 聲請人之109年7-8月至112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401表)(被證14) 3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3年8月23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32167676號函檢附之稅務資料

2024-11-14

IPCV-113-民秘聲-45-2024111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6號                         第336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陳博建律師 廖家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毅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蔡宜峻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建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賈鈞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 智訴字第9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卷,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毅鴻、蔡宜峻律師就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 ,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 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限制相對人陳毅鴻、蔡宜峻律師就如附表二之6所示資料,僅得 以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 任何方式重製;就如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5、附表二之7所示資 料均不得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 相對人陳建廷、賈鈞棠律師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 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 ,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限制相對人陳建廷、賈鈞棠律師就如附表二之7所示資料,僅得 以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 任何方式重製;就如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6所示資料均不得檢閱 、抄錄、攝影及重製。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一之1所示資料,前經本院裁定 對同案被告文尚源、陳彥伊、徐瑞德、徐世豐、林啟光及其 等之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而附表編號一之2、3所 示資料,則分別係聲請人即告訴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聲請人)就被告陳毅鴻、陳建廷本案不法行為各自所涉 及之聲請人營業秘密檔案,釋明符合營業秘密法要件之理由 ,其內容包含聲請人營業秘密之描述與具體說明,均屬聲請 人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又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資料係被 告陳毅鴻、陳建廷以及同案被告文尚源、陳彥伊、徐瑞德、 徐世豐、林啟光個別犯罪情節有關之載有聲請人營業秘密之 資料或扣案物。為避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因進行訴訟而外洩 ,並兼顧被告陳毅鴻、陳建廷之防禦權,爰聲請對被告陳毅 鴻、陳建廷及其等各自之辯護人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就 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或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就如附表二之6或附表二之7所示與被告陳毅鴻、陳 建廷各別犯罪情節有關之資料,限制被告陳毅鴻、陳建廷、 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 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其餘與被告 陳毅鴻、陳建廷本案犯罪無關之資料,則不得檢閱、抄錄、 攝影或重製等語。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新智財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 年2月15日經修正公布,由司法院定於同年8月30日施行。又 上開新智財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 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 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故縱使新法業已生效,亦不回溯影響本案審理程序應適用 之規定。從而,本件應適用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 月1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合先敘明。 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 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 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 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 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 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 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 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 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法院審理營業秘密 法之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另當事人提出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 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營業秘密法第 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 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 檢閱、抄錄或攝影,為修正前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所明定 。  四、經查:  ㈠被告陳毅鴻、陳建廷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審理在案。茲經本 院核閱全案卷證資料,並聽取兩造之意見後,本院認如附表 一之1所示有關彌封偵查卷宗部分,係聲請人或檢察官基於 刑事偵查、刑事訴訟進行之目的所提出及蒐證資料,由檢察 官於偵查中認定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內容,亦即存有聲請 人從事金屬3C機殼加工之研發、製程、處理、品保之技術或 成本、人力等非屬一般人可輕易取得之資訊,且聲請人亦設 有一定程度之保密措施避免外流之虞;有關非彌封偵查卷宗 及被告徐瑞德扣押物之檔案部分,均非一望即知屬一般涉及 該類資訊之人員所得周知之資訊,且被告徐瑞德扣押物之檔 案為檢察官於偵查中經檢閱後,認與聲請人營業秘密相關並 僅擷取其名稱至起訴書附表二表格之內,倘該等資訊外流, 有可能造成聲請人財產權受侵害,核屬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 密。另如附表一之2、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則分別係聲請人 具狀說明被告陳毅鴻或被告陳建廷就其等各自被訴違法重製 具有聲請人營業秘密之檔案或文件如何符合營業秘密之說明 ,涉及各該檔案、文件之內容本身,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具備相當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經核亦屬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蔡宜峻律師、賈 鈞棠律師則分別係被告陳毅鴻或被告陳建廷委任之辯護人, 復查無證據證明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取得或持有如附表 一之1、附表一之2或如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並無修正前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令 之情事,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如附表 一之1至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 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被告陳毅鴻、蔡宜峻律師或被 告陳建廷、賈鈞棠律師分別開示、使用如附表一之1、附表 一之2或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之必要。  ㈡如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7所示卷證內容,分別係檢察官起訴 所主張被告陳毅鴻、陳建廷與同案被告文尚源、陳彥伊、徐 瑞德、徐世豐、林啟光知悉、持有且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 圍而重製或明知為他人持有而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洩漏 之營業秘密檔案及證據,前開卷證資料均涉及聲請人之營業 秘密,此等資訊揭露時將對聲請人產生一定影響,本院雖對 相對人即被告陳毅鴻、陳建廷、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然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無條 件重製持有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之卷證內容,對於聲請 人而言,恐將增加該等資訊對外洩漏而受有不可回復損害之 風險,因認就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之卷證內容,有限制 相對人閱卷之必要。爰審酌被告陳毅鴻、陳建廷先前曾分別 取得、持有如附表二之6或附表二之7所示資料,其等各自對 該等資料內容自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被告陳毅鴻、陳建廷 之辯護人即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當可就檢閱結果各自與 被告陳毅鴻、陳建廷充分討論後,抄錄摘其等主觀上認為重 要部分予以扼要整理、記載,再提出相對應之答辯,本院亦 未就檢閱及抄錄之方式、時間長短、次數等事項,施加其他 不必要之限制,客觀上已足資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卷證 獲知權及辯護人得以實質有效協助被告之辯護權,並權衡對 於聲請人現階段認屬營業秘密之保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 ,認相對人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事前檢閱、抄錄如附 表二之6或附表二之7所示之卷證內容,而限制相對人不得以 抄錄以外之任何方式重製如附表二之6或附表二之7所示之卷 證內容,另就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7中與被告陳毅鴻、陳建 廷各自被訴事實難認具關連性或與待證事項相關部分,不得 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尚無違反比例原則,亦無礙於被 告陳毅鴻、陳建廷及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對於本案卷證 資訊之獲取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是此部分之聲請應屬 必要且正當。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條、第13條第1 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就限制閱卷部分如不 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一之1: 卷證種類 卷證範圍 彌封卷之偵查卷宗資料 ①彌封卷卷一(111年度偵字第14014號) ②彌封卷卷三(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③彌封卷卷四(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④彌封卷卷五(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⑤彌封卷卷六(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⑥彌封卷卷七(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⑦彌封卷卷八(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⑧彌封卷卷九(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⑨彌封卷卷十(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⑩彌封卷卷十二(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⑪彌封卷卷十三(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⑫彌封卷卷十四(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⑬彌封卷卷十五(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⑭彌封卷卷十六(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⑮彌封卷卷十七(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⑯彌封卷卷十八(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⑰彌封卷卷附獨立信封内資料(微信)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⑱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第69至76頁 ⑲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231至234頁 ⑳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511至519頁 ㉑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43至59頁 ㉒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183至195頁 ㉓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20至224頁 ㉔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39至259頁 ㉕111年度偵字第14014卷一第377至382頁 ㉖111年度偵字第24214號卷第51至56頁 被告徐瑞德扣押物之扣押檔案 ○○○○○○○○○○○○○○○○ ㉘報告一品保周報-WK43 ㉙新案資料-0909 ㉚新案資料CTC-0909 ○○○○○○○○○○○○○○○○ ㉜CNC電子停機看板說明 ○○○○○○○○○○○○○○○○ ○○○○○○○○○○○○○○○○ ㉟大小餅 ○○○○○○○○○○○○○○○○ ○○○○○○○○○○○○○○○○ ㊳部門早會資料-0925 ○○○○○○○○○○○○○○○○ ○○○○○○○○○○○○○○○○ ○○○○○○○○○○○○○○○○ ○○○○○○○○○○○○○○○○ ○○○○○○○○○○○○○○○○ ㊹PPT1 ㊺PPT2 ○○○○○○○○○○○○○○○○ ○○○○○○○○○○○○○○○○ ㊽新產品開發管理(1) 附表一之2:(被告陳毅鴻部分) 卷證種類 卷證範圍 本院不公開卷之部分卷宗資料 本院不公開卷第115至116頁 附表一之3:(被告陳建廷部分) 卷證種類 卷證範圍 本院不公開卷之部分卷宗資料 本院不公開卷第121至122頁 附表二之1【被告文尚源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12 告證35-2-1 ○○○○○○○○○○○○○○○○ 彌封卷卷十二第119-130頁 2 附表一 編號13 告證34-1-1 ○○○○○○○○○○○○○○○○ 彌封卷卷十二第49-114頁 附表二之2【被告陳彥伊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17 告證13-1-1 ○○○○○○○○○○○○○○○○ 彌封卷卷八第265-266頁 2 附表一 編號18 告證14 告證14-1-1 ○○○○○○○○○○○○○○○○ 彌封卷卷八第373-434頁 3 附表一 編號19 告證14-1-2 ○○○○○○○○○○○○○○○○ 彌封卷卷八第435-442頁 4 附表一 編號20 告證14-1-3 ○○○○○○○○○○○○○○○○ 彌封卷卷八第443-448頁 5 附表一 編號21 告證15-2-3 研發處8月 月報彙總 0831update.pptx 彌封卷卷九第29-58頁 6 附表一 編號22 告證9 告證9-1-1 ○○○○○○○○○○○○○○○○ 彌封卷卷四第255-260頁 7 告證9-1-2 ○○○○○○○○○○○○○○○○ 彌封卷卷四第261-286頁 8 告證9-1-3 ○○○○○○○○○○○○○○○○ 彌封卷卷四第287-316頁 9 告證9-1-4 ○○○○○○○○○○○○○○○○ 彌封卷卷四第317-346頁 10 告證10-1-6 ○○○○○○○○○○○○○○○○ 彌封卷卷六第41-46頁 11 告證10-1-7 ○○○○○○○○○○○○○○○○ 彌封卷卷六第47-72頁 12 告證10-1-8 ○○○○○○○○○○○○○○○○ 彌封卷卷六第73-100頁 13 附表一 編號23 告證9-1-5 ○○○○○○○○○○○○○○○○ 彌封卷卷四第347-366頁 14 告證9-1-6 ○○○○○○○○○○○○○○○○ 彌封卷卷四第367-400頁 15 附表一 編號24 告證10 告證10-1-1 ○○○○○○○○○○○○○○○○ 彌封卷卷六第3-20頁 16 附表一 編號25 告證10-1-13 ○○○○○○○○○○○○○○○○ 彌封卷卷六第203-224頁 17 附表一 編號26 告證10-1-15 ○○○○○○○○○○○○○○○○ 彌封卷卷六第229-254頁 18 附表一 編號27 告證10-1-17 ○○○○○○○○○○○○○○○○ 彌封卷卷六第271-296頁 19 告證10-1-18 ○○○○○○○○○○○○○○○○ 彌封卷卷六第297-302頁 20 告證10-1-19 ○○○○○○○○○○○○○○○○ 彌封卷卷六第303-306頁 21 附表一 編號28 告證10-1-20 ○○○○○○○○○○○○○○○○ 彌封卷卷七第3-24頁 22 附表一 編號29 告證10-1-21 ○○○○○○○○○○○○○○○○ 彌封卷卷七第25-38頁 23 附表一 編號30 告證10-1-23 ○○○○○○○○○○○○○○○○ 彌封卷卷七第51-74頁 24 附表一 編號31 告證10-1-2 ○○○○○○○○○○○○○○○○ 彌封卷卷六第21-24頁 25 附表一 編號32 告證10-1-4 ○○○○○○○○○○○○○○○○ 彌封卷卷六第31-36頁 26 附表一 編號33 告證10-1-5 ○○○○○○○○○○○○○○○○ 彌封卷卷六第37-40頁 27 附表一 編號34 告證11 告證11-1-1 ○○○○○○○○○○○○○○○○ 彌封卷卷八第3-44頁 28 附表一 編號35 告證12-1-3 ○○○○○○○○○○○○○○○○ 彌封卷卷八第91-98頁 29 附表一 編號36 告證11-1-2 ○○○○○○○○○○○○○○○○ 彌封卷卷八第45-64頁 30 告證11-1-3 ○○○○○○○○○○○○○○○○ 彌封卷卷八第65-74頁 31 附表一 編號37 告證12 告證12-1-1 ○○○○○○○○○○○○○○○○ 彌封卷卷八第75-84頁 32 告證12-1-2 ○○○○○○○○○○○○○○○○ 彌封卷卷八第85-90頁 附表二之3【被告徐瑞德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38 告證1-5-1 ○○○○○○○○○○○○○○○○ 彌封卷卷三第235-314頁 2 附表一 編號39 告證3-1-1 ○○○○○○○○○○○○○○○○ 彌封卷卷四第5-26頁 3 告證5-1-1 ○○○○○○○○○○○○○○○○ 彌封卷卷四第177-194頁 4 附表一 編號40 告證3-1-2 ○○○○○○○○○○○○○○○○ 彌封卷卷四第27-38頁 5 告證13-2-6 ○○○○○○○○○○○○○○○○ 彌封卷卷八第345-368頁  6 附表一 編號41 告證3-1-3 ○○○○○○○○○○○○○○○○ 彌封卷卷四第39-72頁 7 告證3-1-4 ○○○○○○○○○○○○○○○○ 彌封卷卷四第73-76頁 8 告證3-1-5 ○○○○○○○○○○○○○○○○ 彌封卷卷四第77-82頁 9 告證3-1-6 OQC W REPORT.pptx 彌封卷卷四第83-92頁 10 告證3-1-7 QA WK29 Report.pptx 彌封卷卷四第93-106頁 11 告證3-1-8 QA WK 34 Report.pptx 彌封卷卷四第107-120頁 12 告證3-1-9 參考資料.pptx 彌封卷卷四第121-126頁 13 告證3-1-10 ○○○○○○○○○○○○○○○○ 彌封卷卷四第127-134頁 14 告證3-1-11 ○○○○○○○○○○○○○○○○ 彌封卷卷四第135-154頁 15 告證3-1-12 ○○○○○○○○○○○○○○○○ 彌封卷卷四第155-174頁 16 附表一 編號42 告證8-4-2 ○○○○○○○○○○○○○○○○ 彌封卷卷四第217-226頁 17 附表一 編號43 告證8-4-3 2020 QA 客诉记录表 0805.xlsx 彌封卷卷四第227-236頁 18 告證12-2-14 ○○○○○○○○○○○○○○○○ 彌封卷卷八第237-240頁 19 告證12-2-15 ○○○○○○○○○○○○○○○○ 彌封卷卷八第241-258頁 20 附表一 編號44 告證9-2-1 ○○○○○○○○○○○○○○○○ 彌封卷卷五第3-36頁 21 告證9-2-2 ○○○○○○○○○○○○○○○○ 彌封卷卷五第37-48頁 22 告證9-2-3 ○○○○○○○○○○○○○○○○ 彌封卷卷五第49-54頁 23 告證9-2-4 ○○○○○○○○○○○○○○○○ 彌封卷卷五第55-66頁 24 告證9-2-5 RC 不良 7-22.xlsx 彌封卷卷五第67-80頁 25 告證9-2-6 组立三伤 0722.xlsx 彌封卷卷五第81-84頁 26 告證9-2-7 ○○○○○○○○○○○○○○○○ 彌封卷卷五第85-88頁 27 附表一 編號45 告證13-2-4 ○○○○○○○○○○○○○○○○ 彌封卷卷八第305-320頁 28 告證13-2-5 ○○○○○○○○○○○○○○○○ 彌封卷卷八第321-344頁 29 附表一 編號46 告證9-2-8 ○○○○○○○○○○○○○○○○ 彌封卷卷五第89-102頁 30 告證9-2-9 ○○○○○○○○○○○○○○○○ 彌封卷卷五第103-116頁 31 告證9-2-10 ○○○○○○○○○○○○○○○○ 彌封卷卷五第117-126頁 32 告證9-2-11 ○○○○○○○○○○○○○○○○ 彌封卷卷五第127-132頁 33 告證9-2-12 ○○○○○○○○○○○○○○○○ 彌封卷卷五第133-140頁 34 告證9-2-13 ○○○○○○○○○○○○○○○○ 彌封卷卷五第141-146頁 35 告證9-2-14 RC 不良 7-22.xlsx 彌封卷卷五第147-158頁 36 告證9-2-15 報告.pptx 彌封卷卷五第159-164頁 37 告證9-2-16 组立三伤 0722.xlsx 彌封卷卷五第165-168頁 38 告證10-2-3 ○○○○○○○○○○○○○○○○ 彌封卷卷七第241-272頁 39 告證10-2-4 ○○○○○○○○○○○○○○○○ 彌封卷卷七第273-284頁 40 附表一 編號47 告證9-2-17 ○○○○○○○○○○○○○○○○ 彌封卷卷五第169-204頁 41 附表一 編號48 (起訴書原誤載為「告證15-5-14至15-5-13」,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告證15-5-9至15-5-13」;另告證15-5-14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部分資料相同) 告證15-5-9 ○○○○○○○○○○○○○○○○ 彌封卷卷九第267-278頁 42 告證15-5-10 ○○○○○○○○○○○○○○○○ 彌封卷卷九第279-286頁 43 告證15-5-11 ○○○○○○○○○○○○○○○○ 彌封卷卷九第287-358頁 44 告證15-5-12 ○○○○○○○○○○○○○○○○ 彌封卷卷九第359-366頁 45 告證15-5-13 ○○○○○○○○○○○○○○○○ 彌封卷卷九第367-404頁 46 告證15-5-14 ○○○○○○○○○○○○○○○○ 彌封卷卷九第405-408頁 47 附表一 編號49 告證9-2-18 ○○○○○○○○○○○○○○○○ 彌封卷卷五第205-216頁 48 告證9-2-19 ○○○○○○○○○○○○○○○○ 彌封卷卷五第217-230頁 49 告證9-2-20 ○○○○○○○○○○○○○○○○ 彌封卷卷五第231-246頁 50 告證9-2-21 ○○○○○○○○○○○○○○○○ 彌封卷卷五第247-298頁 51 告證9-2-22 ○○○○○○○○○○○○○○○○ 彌封卷卷五第299-304頁 52 告證12-2-8 ○○○○○○○○○○○○○○○○ 彌封卷卷八第159-168頁 53 告證12-2-10 ○○○○○○○○○○○○○○○○ 彌封卷卷八第173-178頁 54 告證12-2-12 客戶早会 0702-3.xlsx 彌封卷卷八第185-200頁 55 附表一 編號50 告證12-2-13 ○○○○○○○○○○○○○○○○ 彌封卷卷八第201-236頁 56 附表一 編號51 告證9-2-23 ○○○○○○○○○○○○○○○○ 彌封卷卷五第305-310頁 57 告證9-2-24 ○○○○○○○○○○○○○○○○ 彌封卷卷五第311-316頁 58 告證9-2-25 ○○○○○○○○○○○○○○○○ 彌封卷卷五第317-324頁 59 告證9-2-26 ○○○○○○○○○○○○○○○○ 彌封卷卷五第325-328頁 60 告證9-2-27 ○○○○○○○○○○○○○○○○ 彌封卷卷五第329-332頁 61 告證9-2-28 ○○○○○○○○○○○○○○○○ 彌封卷卷五第333-338頁 62 告證9-2-29 ○○○○○○○○○○○○○○○○ 彌封卷卷五第339-342頁 63 告證9-2-30 ○○○○○○○○○○○○○○○○ 彌封卷卷五第343-346頁 64 告證9-2-31 ○○○○○○○○○○○○○○○○ 彌封卷卷五第347-356頁 65 告證9-2-32 ○○○○○○○○○○○○○○○○ 彌封卷卷五第357-368頁 66 告證9-2-33 ○○○○○○○○○○○○○○○○ 彌封卷卷五第369-374頁 67 告證9-2-34 ○○○○○○○○○○○○○○○○ 彌封卷卷五第375-380頁 68 告證9-2-35 ○○○○○○○○○○○○○○○○ 彌封卷卷五第381-412頁 69 告證15-5-17 ○○○○○○○○○○○○○○○○ 彌封卷卷十第3-90頁 70 告證13-2-7 ○○○○○○○○○○○○○○○○ 彌封卷卷八第369-372頁 71 附表一 編號52 告證10-2-1 ○○○○○○○○○○○○○○○○ 彌封卷卷七第231-236頁 72 告證10-2-2 ○○○○○○○○○○○○○○○○ 彌封卷卷七第237-240頁 73 附表一 編號53 告證10-2-7 ○○○○○○○○○○○○○○○○ 彌封卷卷七第337-344頁 74 告證10-2-8 ○○○○○○○○○○○○○○○○ 彌封卷卷七第345-350頁 75 告證15-5-14 ○○○○○○○○○○○○○○○○ 彌封卷卷九第405-408頁 76 告證15-5-15 ○○○○○○○○○○○○○○○○ 彌封卷卷九第409-412頁 77 告證15-5-16 ○○○○○○○○○○○○○○○○ 彌封卷卷九第413-420頁 78 附表一 編號54 告證13-2-1 NB 量產 QA報告 160428.pptx 彌封卷卷八第267-280頁 79 告證13-2-2 NB 量產 QA報告 160629.pptx 彌封卷卷八第281-294頁 80 告證13-2-3 NB 量產 QA報告 160831.pptx 彌封卷卷八第295-304頁 81 附表一 編號55 告證15-5-1 精测周报 9W4.pptx 彌封卷卷九第181-204頁 82 附表二 編號1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3 附表二 編號2 X 報告一品保周報-WK43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4 附表二 編號3 X 新案資料-0909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5 新案資料CTC-0909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6 附表二 編號4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7 附表二 編號5 X CNC 電子停機看板說明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8 附表二 編號6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9 附表二 編號7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0 附表二 編號8 X 大小餅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1 附表二 編號9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2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3 附表二 編號10 X 部門早會資料-0925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4 附表二 編號11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5 附表二 編號12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6 附表二 編號13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7 附表二 編號14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8 附表二 編號15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9 附表二 編號16 X PPT1 PPT2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0 附表二 編號17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1 附表二 編號18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2 附表二 編號19 X 新產品開發管理(1)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3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43至59頁 104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183至195頁 105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20至224頁 106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39至259頁 附表二之4【被告徐世豐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59 微信 特洛依主官討論區 ①彌封卷卷附獨立信封内資料(微信) ②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231至234頁 (聲請狀誤載為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511至519頁) 2 X 被告蔡文傑109年6月24日主旨「fwd:程序開發流程初稿」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Jod duty_Rev.00 0000a.zip;ATT00001.htm ①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第69至76頁 ②111年度偵字第14014卷一第377至382頁 ③111年度偵字第24214號卷第51至56頁 ④彌封卷卷十七第218至223頁(聲請狀漏載應予補充) 附表二之5【被告林啟光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62 微信 ○○○○○○○○○○○○○○○○ 彌封卷附之獨立信封内資料,僅限於該信封封面編號11之部分(林啟光與周千賀微信對話) 附表二之6【被告陳毅鴻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14 告證35-3-1 ○○○○○○○○○○○○○○○○ 彌封卷卷十二第131-134頁 2 附表一 編號15 告證35-3-2 品保稽核周报7月-W2.pptw 彌封卷卷十二第135-144頁 3 附表一 編號16 告證35-3-3 品保稽核周报7月-W2 V2.pptw 彌封卷卷十二第145-154頁 附表二之7【被告陳建廷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告證56 告證15-3-1 Rachel專業術語整理.xlsx 彌封卷卷九第129-178頁 2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1-2-1 ○○○○○○○○○○○○○○○○ 彌封卷卷十五第13-16頁 3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1-2-2 ○○○○○○○○○○○○○○○○ 彌封卷卷十五第17-22頁 4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1-2-3 ○○○○○○○○○○○○○○○○ 彌封卷卷十五第23-28頁 5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8-1-7 设备Tracker.xlsx 彌封卷卷十四第147-158頁 6 X 微信 特洛伊主管討論區、Troy一級主管討論區、(重要)理籍聊天群 彌封卷附之獨立信封内資料,僅限於該信封封面編號1「特洛伊主管討論區」、編號6「Troy一級主管討論區」、編號7「(重要)理籍聊天群」之部分

2024-11-13

PCDM-113-聲-3363-202411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6號                         第336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陳博建律師 廖家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毅鴻 相對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蔡宜峻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建廷 相對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賈鈞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 智訴字第9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卷,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毅鴻、蔡宜峻律師就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 ,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 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限制相對人陳毅鴻、蔡宜峻律師就如附表二之6所示資料,僅得 以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 任何方式重製;就如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5、附表二之7所示資 料均不得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 相對人陳建廷、賈鈞棠律師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 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 ,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限制相對人陳建廷、賈鈞棠律師就如附表二之7所示資料,僅得 以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 任何方式重製;就如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6所示資料均不得檢閱 、抄錄、攝影及重製。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一之1所示資料,前經本院裁定 對同案被告文尚源、陳彥伊、徐瑞德、徐世豐、林啟光及其 等之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而附表編號一之2、3所 示資料,則分別係聲請人即告訴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聲請人)就被告陳毅鴻、陳建廷本案不法行為各自所涉 及之聲請人營業秘密檔案,釋明符合營業秘密法要件之理由 ,其內容包含聲請人營業秘密之描述與具體說明,均屬聲請 人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又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資料係被 告陳毅鴻、陳建廷以及同案被告文尚源、陳彥伊、徐瑞德、 徐世豐、林啟光個別犯罪情節有關之載有聲請人營業秘密之 資料或扣案物。為避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因進行訴訟而外洩 ,並兼顧被告陳毅鴻、陳建廷之防禦權,爰聲請對被告陳毅 鴻、陳建廷及其等各自之辯護人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就 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或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就如附表二之6或附表二之7所示與被告陳毅鴻、陳 建廷各別犯罪情節有關之資料,限制被告陳毅鴻、陳建廷、 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 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其餘與被告 陳毅鴻、陳建廷本案犯罪無關之資料,則不得檢閱、抄錄、 攝影或重製等語。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新智財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 年2月15日經修正公布,由司法院定於同年8月30日施行。又 上開新智財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 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 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故縱使新法業已生效,亦不回溯影響本案審理程序應適用 之規定。從而,本件應適用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 月1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合先敘明。 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 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 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 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 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 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 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 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 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法院審理營業秘密 法之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另當事人提出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 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營業秘密法第 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 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 檢閱、抄錄或攝影,為修正前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所明定 。  四、經查:  ㈠被告陳毅鴻、陳建廷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審理在案。茲經本 院核閱全案卷證資料,並聽取兩造之意見後,本院認如附表 一之1所示有關彌封偵查卷宗部分,係聲請人或檢察官基於 刑事偵查、刑事訴訟進行之目的所提出及蒐證資料,由檢察 官於偵查中認定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內容,亦即存有聲請 人從事金屬3C機殼加工之研發、製程、處理、品保之技術或 成本、人力等非屬一般人可輕易取得之資訊,且聲請人亦設 有一定程度之保密措施避免外流之虞;有關非彌封偵查卷宗 及被告徐瑞德扣押物之檔案部分,均非一望即知屬一般涉及 該類資訊之人員所得周知之資訊,且被告徐瑞德扣押物之檔 案為檢察官於偵查中經檢閱後,認與聲請人營業秘密相關並 僅擷取其名稱至起訴書附表二表格之內,倘該等資訊外流, 有可能造成聲請人財產權受侵害,核屬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 密。另如附表一之2、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則分別係聲請人 具狀說明被告陳毅鴻或被告陳建廷就其等各自被訴違法重製 具有聲請人營業秘密之檔案或文件如何符合營業秘密之說明 ,涉及各該檔案、文件之內容本身,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具備相當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經核亦屬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蔡宜峻律師、賈 鈞棠律師則分別係被告陳毅鴻或被告陳建廷委任之辯護人, 復查無證據證明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取得或持有如附表 一之1、附表一之2或如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並無修正前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令 之情事,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如附表 一之1至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 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被告陳毅鴻、蔡宜峻律師或被 告陳建廷、賈鈞棠律師分別開示、使用如附表一之1、附表 一之2或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3所示資料之必要。  ㈡如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7所示卷證內容,分別係檢察官起訴 所主張被告陳毅鴻、陳建廷與同案被告文尚源、陳彥伊、徐 瑞德、徐世豐、林啟光知悉、持有且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 圍而重製或明知為他人持有而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洩漏 之營業秘密檔案及證據,前開卷證資料均涉及聲請人之營業 秘密,此等資訊揭露時將對聲請人產生一定影響,本院雖對 相對人即被告陳毅鴻、陳建廷、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然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無條 件重製持有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之卷證內容,對於聲請 人而言,恐將增加該等資訊對外洩漏而受有不可回復損害之 風險,因認就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之卷證內容,有限制 相對人閱卷之必要。爰審酌被告陳毅鴻、陳建廷先前曾分別 取得、持有如附表二之6或附表二之7所示資料,其等各自對 該等資料內容自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被告陳毅鴻、陳建廷 之辯護人即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當可就檢閱結果各自與 被告陳毅鴻、陳建廷充分討論後,抄錄摘其等主觀上認為重 要部分予以扼要整理、記載,再提出相對應之答辯,本院亦 未就檢閱及抄錄之方式、時間長短、次數等事項,施加其他 不必要之限制,客觀上已足資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卷證 獲知權及辯護人得以實質有效協助被告之辯護權,並權衡對 於聲請人現階段認屬營業秘密之保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 ,認相對人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事前檢閱、抄錄如附 表二之6或附表二之7所示之卷證內容,而限制相對人不得以 抄錄以外之任何方式重製如附表二之6或附表二之7所示之卷 證內容,另就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7中與被告陳毅鴻、陳建 廷各自被訴事實難認具關連性或與待證事項相關部分,不得 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尚無違反比例原則,亦無礙於被 告陳毅鴻、陳建廷及蔡宜峻律師、賈鈞棠律師對於本案卷證 資訊之獲取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是此部分之聲請應屬 必要且正當。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條、第13條第1 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就限制閱卷部分如不 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一之1: 卷證種類 卷證範圍 彌封卷之偵查卷宗資料 ①彌封卷卷一(111年度偵字第14014號) ②彌封卷卷三(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③彌封卷卷四(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④彌封卷卷五(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⑤彌封卷卷六(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⑥彌封卷卷七(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⑦彌封卷卷八(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⑧彌封卷卷九(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⑨彌封卷卷十(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⑩彌封卷卷十二(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⑪彌封卷卷十三(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⑫彌封卷卷十四(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⑬彌封卷卷十五(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⑭彌封卷卷十六(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⑮彌封卷卷十七(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⑯彌封卷卷十八(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⑰彌封卷卷附獨立信封内資料(微信)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⑱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第69至76頁 ⑲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231至234頁 ⑳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511至519頁 ㉑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43至59頁 ㉒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183至195頁 ㉓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20至224頁 ㉔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39至259頁 ㉕111年度偵字第14014卷一第377至382頁 ㉖111年度偵字第24214號卷第51至56頁 被告徐瑞德扣押物之扣押檔案 ○○○○○○○○○○○○○○○○ ㉘報告一品保周報-WK43 ㉙新案資料-0909 ㉚新案資料CTC-0909 ○○○○○○○○○○○○○○○○ ㉜CNC電子停機看板說明 ○○○○○○○○○○○○○○○○ ○○○○○○○○○○○○○○○○ ㉟大小餅 ○○○○○○○○○○○○○○○○ ○○○○○○○○○○○○○○○○ ㊳部門早會資料-0925 ○○○○○○○○○○○○○○○○ ○○○○○○○○○○○○○○○○ ○○○○○○○○○○○○○○○○ ○○○○○○○○○○○○○○○○ ○○○○○○○○○○○○○○○○ ㊹PPT1 ㊺PPT2 ○○○○○○○○○○○○○○○○ ○○○○○○○○○○○○○○○○ ㊽新產品開發管理(1) 附表一之2:(被告陳毅鴻部分) 卷證種類 卷證範圍 本院不公開卷之部分卷宗資料 本院不公開卷第115至116頁 附表一之3:(被告陳建廷部分) 卷證種類 卷證範圍 本院不公開卷之部分卷宗資料 本院不公開卷第121至122頁 附表二之1【被告文尚源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12 告證35-2-1 ○○○○○○○○○○○○○○○○ 彌封卷卷十二第119-130頁 2 附表一 編號13 告證34-1-1 ○○○○○○○○○○○○○○○○ 彌封卷卷十二第49-114頁 附表二之2【被告陳彥伊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17 告證13-1-1 ○○○○○○○○○○○○○○○○ 彌封卷卷八第265-266頁 2 附表一 編號18 告證14 告證14-1-1 ○○○○○○○○○○○○○○○○ 彌封卷卷八第373-434頁 3 附表一 編號19 告證14-1-2 ○○○○○○○○○○○○○○○○ 彌封卷卷八第435-442頁 4 附表一 編號20 告證14-1-3 ○○○○○○○○○○○○○○○○ 彌封卷卷八第443-448頁 5 附表一 編號21 告證15-2-3 研發處8月 月報彙總 0831update.pptx 彌封卷卷九第29-58頁 6 附表一 編號22 告證9 告證9-1-1 ○○○○○○○○○○○○○○○○ 彌封卷卷四第255-260頁 7 告證9-1-2 ○○○○○○○○○○○○○○○○ 彌封卷卷四第261-286頁 8 告證9-1-3 ○○○○○○○○○○○○○○○○ 彌封卷卷四第287-316頁 9 告證9-1-4 ○○○○○○○○○○○○○○○○ 彌封卷卷四第317-346頁 10 告證10-1-6 ○○○○○○○○○○○○○○○○ 彌封卷卷六第41-46頁 11 告證10-1-7 ○○○○○○○○○○○○○○○○ 彌封卷卷六第47-72頁 12 告證10-1-8 ○○○○○○○○○○○○○○○○ 彌封卷卷六第73-100頁 13 附表一 編號23 告證9-1-5 ○○○○○○○○○○○○○○○○ 彌封卷卷四第347-366頁 14 告證9-1-6 ○○○○○○○○○○○○○○○○ 彌封卷卷四第367-400頁 15 附表一 編號24 告證10 告證10-1-1 ○○○○○○○○○○○○○○○○ 彌封卷卷六第3-20頁 16 附表一 編號25 告證10-1-13 ○○○○○○○○○○○○○○○○ 彌封卷卷六第203-224頁 17 附表一 編號26 告證10-1-15 ○○○○○○○○○○○○○○○○ 彌封卷卷六第229-254頁 18 附表一 編號27 告證10-1-17 ○○○○○○○○○○○○○○○○ 彌封卷卷六第271-296頁 19 告證10-1-18 ○○○○○○○○○○○○○○○○ 彌封卷卷六第297-302頁 20 告證10-1-19 ○○○○○○○○○○○○○○○○ 彌封卷卷六第303-306頁 21 附表一 編號28 告證10-1-20 ○○○○○○○○○○○○○○○○ 彌封卷卷七第3-24頁 22 附表一 編號29 告證10-1-21 ○○○○○○○○○○○○○○○○ 彌封卷卷七第25-38頁 23 附表一 編號30 告證10-1-23 ○○○○○○○○○○○○○○○○ 彌封卷卷七第51-74頁 24 附表一 編號31 告證10-1-2 ○○○○○○○○○○○○○○○○ 彌封卷卷六第21-24頁 25 附表一 編號32 告證10-1-4 ○○○○○○○○○○○○○○○○ 彌封卷卷六第31-36頁 26 附表一 編號33 告證10-1-5 ○○○○○○○○○○○○○○○○ 彌封卷卷六第37-40頁 27 附表一 編號34 告證11 告證11-1-1 ○○○○○○○○○○○○○○○○ 彌封卷卷八第3-44頁 28 附表一 編號35 告證12-1-3 ○○○○○○○○○○○○○○○○ 彌封卷卷八第91-98頁 29 附表一 編號36 告證11-1-2 ○○○○○○○○○○○○○○○○ 彌封卷卷八第45-64頁 30 告證11-1-3 ○○○○○○○○○○○○○○○○ 彌封卷卷八第65-74頁 31 附表一 編號37 告證12 告證12-1-1 ○○○○○○○○○○○○○○○○ 彌封卷卷八第75-84頁 32 告證12-1-2 ○○○○○○○○○○○○○○○○ 彌封卷卷八第85-90頁 附表二之3【被告徐瑞德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38 告證1-5-1 ○○○○○○○○○○○○○○○○ 彌封卷卷三第235-314頁 2 附表一 編號39 告證3-1-1 ○○○○○○○○○○○○○○○○ 彌封卷卷四第5-26頁 3 告證5-1-1 ○○○○○○○○○○○○○○○○ 彌封卷卷四第177-194頁 4 附表一 編號40 告證3-1-2 ○○○○○○○○○○○○○○○○ 彌封卷卷四第27-38頁 5 告證13-2-6 ○○○○○○○○○○○○○○○○ 彌封卷卷八第345-368頁  6 附表一 編號41 告證3-1-3 ○○○○○○○○○○○○○○○○ 彌封卷卷四第39-72頁 7 告證3-1-4 ○○○○○○○○○○○○○○○○ 彌封卷卷四第73-76頁 8 告證3-1-5 ○○○○○○○○○○○○○○○○ 彌封卷卷四第77-82頁 9 告證3-1-6 OQC W REPORT.pptx 彌封卷卷四第83-92頁 10 告證3-1-7 QA WK29 Report.pptx 彌封卷卷四第93-106頁 11 告證3-1-8 QA WK 34 Report.pptx 彌封卷卷四第107-120頁 12 告證3-1-9 參考資料.pptx 彌封卷卷四第121-126頁 13 告證3-1-10 ○○○○○○○○○○○○○○○○ 彌封卷卷四第127-134頁 14 告證3-1-11 ○○○○○○○○○○○○○○○○ 彌封卷卷四第135-154頁 15 告證3-1-12 ○○○○○○○○○○○○○○○○ 彌封卷卷四第155-174頁 16 附表一 編號42 告證8-4-2 ○○○○○○○○○○○○○○○○ 彌封卷卷四第217-226頁 17 附表一 編號43 告證8-4-3 2020 QA 客诉记录表 0805.xlsx 彌封卷卷四第227-236頁 18 告證12-2-14 ○○○○○○○○○○○○○○○○ 彌封卷卷八第237-240頁 19 告證12-2-15 ○○○○○○○○○○○○○○○○ 彌封卷卷八第241-258頁 20 附表一 編號44 告證9-2-1 ○○○○○○○○○○○○○○○○ 彌封卷卷五第3-36頁 21 告證9-2-2 ○○○○○○○○○○○○○○○○ 彌封卷卷五第37-48頁 22 告證9-2-3 ○○○○○○○○○○○○○○○○ 彌封卷卷五第49-54頁 23 告證9-2-4 ○○○○○○○○○○○○○○○○ 彌封卷卷五第55-66頁 24 告證9-2-5 RC 不良 7-22.xlsx 彌封卷卷五第67-80頁 25 告證9-2-6 组立三伤 0722.xlsx 彌封卷卷五第81-84頁 26 告證9-2-7 ○○○○○○○○○○○○○○○○ 彌封卷卷五第85-88頁 27 附表一 編號45 告證13-2-4 ○○○○○○○○○○○○○○○○ 彌封卷卷八第305-320頁 28 告證13-2-5 ○○○○○○○○○○○○○○○○ 彌封卷卷八第321-344頁 29 附表一 編號46 告證9-2-8 ○○○○○○○○○○○○○○○○ 彌封卷卷五第89-102頁 30 告證9-2-9 ○○○○○○○○○○○○○○○○ 彌封卷卷五第103-116頁 31 告證9-2-10 ○○○○○○○○○○○○○○○○ 彌封卷卷五第117-126頁 32 告證9-2-11 ○○○○○○○○○○○○○○○○ 彌封卷卷五第127-132頁 33 告證9-2-12 ○○○○○○○○○○○○○○○○ 彌封卷卷五第133-140頁 34 告證9-2-13 ○○○○○○○○○○○○○○○○ 彌封卷卷五第141-146頁 35 告證9-2-14 RC 不良 7-22.xlsx 彌封卷卷五第147-158頁 36 告證9-2-15 報告.pptx 彌封卷卷五第159-164頁 37 告證9-2-16 组立三伤 0722.xlsx 彌封卷卷五第165-168頁 38 告證10-2-3 ○○○○○○○○○○○○○○○○ 彌封卷卷七第241-272頁 39 告證10-2-4 ○○○○○○○○○○○○○○○○ 彌封卷卷七第273-284頁 40 附表一 編號47 告證9-2-17 ○○○○○○○○○○○○○○○○ 彌封卷卷五第169-204頁 41 附表一 編號48 (起訴書原誤載為「告證15-5-14至15-5-13」,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告證15-5-9至15-5-13」;另告證15-5-14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部分資料相同) 告證15-5-9 ○○○○○○○○○○○○○○○○ 彌封卷卷九第267-278頁 42 告證15-5-10 ○○○○○○○○○○○○○○○○ 彌封卷卷九第279-286頁 43 告證15-5-11 ○○○○○○○○○○○○○○○○ 彌封卷卷九第287-358頁 44 告證15-5-12 ○○○○○○○○○○○○○○○○ 彌封卷卷九第359-366頁 45 告證15-5-13 ○○○○○○○○○○○○○○○○ 彌封卷卷九第367-404頁 46 告證15-5-14 ○○○○○○○○○○○○○○○○ 彌封卷卷九第405-408頁 47 附表一 編號49 告證9-2-18 ○○○○○○○○○○○○○○○○ 彌封卷卷五第205-216頁 48 告證9-2-19 ○○○○○○○○○○○○○○○○ 彌封卷卷五第217-230頁 49 告證9-2-20 ○○○○○○○○○○○○○○○○ 彌封卷卷五第231-246頁 50 告證9-2-21 ○○○○○○○○○○○○○○○○ 彌封卷卷五第247-298頁 51 告證9-2-22 ○○○○○○○○○○○○○○○○ 彌封卷卷五第299-304頁 52 告證12-2-8 ○○○○○○○○○○○○○○○○ 彌封卷卷八第159-168頁 53 告證12-2-10 ○○○○○○○○○○○○○○○○ 彌封卷卷八第173-178頁 54 告證12-2-12 客戶早会 0702-3.xlsx 彌封卷卷八第185-200頁 55 附表一 編號50 告證12-2-13 ○○○○○○○○○○○○○○○○ 彌封卷卷八第201-236頁 56 附表一 編號51 告證9-2-23 ○○○○○○○○○○○○○○○○ 彌封卷卷五第305-310頁 57 告證9-2-24 ○○○○○○○○○○○○○○○○ 彌封卷卷五第311-316頁 58 告證9-2-25 ○○○○○○○○○○○○○○○○ 彌封卷卷五第317-324頁 59 告證9-2-26 ○○○○○○○○○○○○○○○○ 彌封卷卷五第325-328頁 60 告證9-2-27 ○○○○○○○○○○○○○○○○ 彌封卷卷五第329-332頁 61 告證9-2-28 ○○○○○○○○○○○○○○○○ 彌封卷卷五第333-338頁 62 告證9-2-29 ○○○○○○○○○○○○○○○○ 彌封卷卷五第339-342頁 63 告證9-2-30 ○○○○○○○○○○○○○○○○ 彌封卷卷五第343-346頁 64 告證9-2-31 ○○○○○○○○○○○○○○○○ 彌封卷卷五第347-356頁 65 告證9-2-32 ○○○○○○○○○○○○○○○○ 彌封卷卷五第357-368頁 66 告證9-2-33 ○○○○○○○○○○○○○○○○ 彌封卷卷五第369-374頁 67 告證9-2-34 ○○○○○○○○○○○○○○○○ 彌封卷卷五第375-380頁 68 告證9-2-35 ○○○○○○○○○○○○○○○○ 彌封卷卷五第381-412頁 69 告證15-5-17 ○○○○○○○○○○○○○○○○ 彌封卷卷十第3-90頁 70 告證13-2-7 ○○○○○○○○○○○○○○○○ 彌封卷卷八第369-372頁 71 附表一 編號52 告證10-2-1 ○○○○○○○○○○○○○○○○ 彌封卷卷七第231-236頁 72 告證10-2-2 ○○○○○○○○○○○○○○○○ 彌封卷卷七第237-240頁 73 附表一 編號53 告證10-2-7 ○○○○○○○○○○○○○○○○ 彌封卷卷七第337-344頁 74 告證10-2-8 ○○○○○○○○○○○○○○○○ 彌封卷卷七第345-350頁 75 告證15-5-14 ○○○○○○○○○○○○○○○○ 彌封卷卷九第405-408頁 76 告證15-5-15 ○○○○○○○○○○○○○○○○ 彌封卷卷九第409-412頁 77 告證15-5-16 ○○○○○○○○○○○○○○○○ 彌封卷卷九第413-420頁 78 附表一 編號54 告證13-2-1 NB 量產 QA報告 160428.pptx 彌封卷卷八第267-280頁 79 告證13-2-2 NB 量產 QA報告 160629.pptx 彌封卷卷八第281-294頁 80 告證13-2-3 NB 量產 QA報告 160831.pptx 彌封卷卷八第295-304頁 81 附表一 編號55 告證15-5-1 精测周报 9W4.pptx 彌封卷卷九第181-204頁 82 附表二 編號1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3 附表二 編號2 X 報告一品保周報-WK43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4 附表二 編號3 X 新案資料-0909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5 新案資料CTC-0909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6 附表二 編號4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7 附表二 編號5 X CNC 電子停機看板說明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8 附表二 編號6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9 附表二 編號7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0 附表二 編號8 X 大小餅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1 附表二 編號9 X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2 ○○○○○○○○○○○○○○○○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3 附表二 編號10 X 部門早會資料-0925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4 附表二 編號11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5 附表二 編號12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6 附表二 編號13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7 附表二 編號14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8 附表二 編號15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9 附表二 編號16 X PPT1 PPT2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0 附表二 編號17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1 附表二 編號18 X ○○○○○○○○○○○○○○○○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2 附表二 編號19 X 新產品開發管理(1)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3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43至59頁 104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183至195頁 105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20至224頁 106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39至259頁 附表二之4【被告徐世豐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59 微信 特洛依主官討論區 ①彌封卷卷附獨立信封内資料(微信) ②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231至234頁 (聲請狀誤載為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511至519頁) 2 X 被告蔡文傑109年6月24日主旨「fwd:程序開發流程初稿」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Jod duty_Rev.00 0000a.zip;ATT00001.htm ①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第69至76頁 ②111年度偵字第14014卷一第377至382頁 ③111年度偵字第24214號卷第51至56頁 ④彌封卷卷十七第218至223頁(聲請狀漏載應予補充) 附表二之5【被告林啟光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62 微信 ○○○○○○○○○○○○○○○○ 彌封卷附之獨立信封内資料,僅限於該信封封面編號11之部分(林啟光與周千賀微信對話) 附表二之6【被告陳毅鴻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14 告證35-3-1 ○○○○○○○○○○○○○○○○ 彌封卷卷十二第131-134頁 2 附表一 編號15 告證35-3-2 品保稽核周报7月-W2.pptw 彌封卷卷十二第135-144頁 3 附表一 編號16 告證35-3-3 品保稽核周报7月-W2 V2.pptw 彌封卷卷十二第145-154頁 附表二之7【被告陳建廷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 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告證56 告證15-3-1 Rachel專業術語整理.xlsx 彌封卷卷九第129-178頁 2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1-2-1 ○○○○○○○○○○○○○○○○ 彌封卷卷十五第13-16頁 3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1-2-2 ○○○○○○○○○○○○○○○○ 彌封卷卷十五第17-22頁 4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1-2-3 ○○○○○○○○○○○○○○○○ 彌封卷卷十五第23-28頁 5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8-1-7 设备Tracker.xlsx 彌封卷卷十四第147-158頁 6 X 微信 特洛伊主管討論區、Troy一級主管討論區、(重要)理籍聊天群 彌封卷附之獨立信封内資料,僅限於該信封封面編號1「特洛伊主管討論區」、編號6「Troy一級主管討論區」、編號7「(重要)理籍聊天群」之部分

2024-11-13

PCDM-113-聲-2916-20241113-1

智秘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秘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複代理 人 王薏瑄律師 相 對 人1.潘亨霖 相 對 人2.吳佳潓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亨霖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 ,前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1月2日民事裁定移送前來 ,經本院受理分案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等(智財)事 件(經進行第1次113年8月19日、第2次113年10月11日調查期日 ,並已指定第1次113年12月25日辯論期日)及113年度聲字第104 號聲請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事件(經指定第1次113年7月22日、第2 次113年8月19日調查期日,因撤回聲請故已報結),嗣經聲請人 訴訟代理人郭維翰律師於前述113年10月11日期日庭呈「民事聲 請秘密保持令暨聲請狀」暨經聲請人複代理人王薏瑄律師在庭指 出本件(即本院113年度智秘聲字第4號、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 )聲請範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 前之規定,112年2月115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准對相對人潘亨霖(上1人為被告) 及吳佳潓律師(上1人為被告訴訟代理人),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範圍係本件起訴狀附原證8~14紙本及電子檔(經指出 卷頁係移送前來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 2號即後述紅皮卷第123~154頁),資以保護聲請人之未公開 技術機密與商業營業秘密事項。 三、相對人2人則以:不同意本次請求事項,上開原證8~14紙本 資料,與我方收到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資料,是內容一樣的資 料,至多僅係我方收到時,由於他方提交文件時,另外寫加 註之文字,因為印刷問題遭遮隱,我方已手寫補充在前述收 到的繕本之上。又,經我方檢視後,原證8~12都是封面、索 引、目錄,並無涉及營業秘密;原證13~14則不知從何畫出 表格,或係用黑底遮隱(原證13)、或係未填寫任何內容( 原證14),均無涉及營業秘密;還有原證13表格第1頁下方 一小行字則是他方自行打字加註。 四、查,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者(第1款: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法院固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但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以上既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明定,則前述移送前來之紅皮卷附原證8~14紙本資料,乃原告於112年7月11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時,本無任何遮蔽保密措施,復經該院司法事務官電詢有關起訴狀繕本送達對造事宜,有該院112年7月18日112年度民補字第127號審四股公務電話紀錄1件附於上開紅皮卷第207頁,是被告已於112年8月7日收到該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有該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見紅皮卷第205頁),逾1年以後,再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進行之第1次113年8月19日調查期日,更據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維翰律師在庭稱:同意對方閱覽紅皮卷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原卷1宗(全卷編至311頁、已封底)等語在卷,此節已記明於該次113年8月19日訊問筆錄第1頁第30~31行,復經本院檢視文件後,未見揭露所稱「營業或商業秘密」之具體內容。從而,本件聲請對相對人2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難認有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修正前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2024-11-12

SCDV-113-智秘聲-4-20241112-1

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秘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創源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漢東 代 理 人 張世柱律師 莊賀元律師 相 對 人 廖家伶律師 吳靖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刑智上重訴第6號被告法德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廖家伶律師、吳靖方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不得為實 施本院113年度刑智上重訴第6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訴訟以外 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現行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 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被告法德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賴緯宗、蔡心縈、蔡宜君、李佩力違反營業 秘密法等案件(下稱本案訴訟),係於110年11月12日繫屬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審智訴卷㈠第5頁),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 正前智審法〉規定。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涉及聲請人訊聯基因數 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創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包含聲請人之客戶名稱、採購產品名 稱及需求方案、銷售收入(毛利率)、授權到期時間等資訊 部分,係聲請人投入大量資金及研發資源所產生之結果,該 等資訊屬聲請人所獨有,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競爭者或人 員所知悉,足使聲請人在該資訊所涉之領域保持競爭優勢, 具有秘密性,且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採 取合理保密措施。該等卷證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 依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聲請禁止相對 人等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 條規定定有明文。又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 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 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 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 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 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 ,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 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 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 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 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 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 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 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 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卷證,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其中所涉聲請 人之客戶名稱、採購產品名稱及需求方案、銷售收入(毛利 率)、授權到期時間等資訊部分,係聲請人投入大量資金及 研發資源所產生之結果,該等資訊均屬聲請人所獨有,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競爭者或人員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 等卷證資料,足使聲請人在該資訊所涉之領域保持競爭優勢 ,如遭競爭對手取得,將使聲請人喪失競爭優勢,具有經濟 價值;再者,聲請人之電腦/資訊系統設有權限控管措施, 並制定有各項資訊安全控管規範、與員工簽立保密協議等合 理之保密措施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書狀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續字第182號起訴書所載相關事證 說明,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具有秘密性、 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為其不欲為他人所悉 之營業秘密。  ㈡相對人等為本院審理本案訴訟被告李佩力、蔡宜君之選任辯 護人,為保障被告李佩力、蔡宜君訴訟防禦權及相對人等辯 護權之正當行使,其等均有接觸如附表所示卷證之必要。茲 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資料,並聽取兩造之意見後,審 酌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均為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進行之目的 所提出之書狀及證據,另相對人等尚未自本案訴訟檢閱書狀 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並無 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令之情 事,如供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於未受秘密保 持命令之人開示,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等使用或開示如附表所示卷證之必 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對相對人等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名稱 卷證出處 1 客戶下單資料統計表 (告證十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843號卷㈠第185至187頁

2024-11-08

IPCM-113-刑秘聲-16-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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