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黃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黃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黃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送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PCDM-114-聲-256-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