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共找到 234 筆結果(第 61-70 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黃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黃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黃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送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PCDM-114-聲-25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惟安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惟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惟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4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1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俊民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俊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俊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4月、2月 、3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 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8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3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輝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銘輝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65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國豪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國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國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原訴字第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4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建儒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建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建儒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 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1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74號、111年度易字第285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1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國榜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國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國榜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 101年4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20

KSDM-114-聲保-1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文傳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文傳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文傳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2 年5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20

KSDM-114-聲保-3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茹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秀茹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2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4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惟義 上列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惟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惟義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於民 國109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24-20250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