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4-聲保-17-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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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余建儒假釋期間需要接受保護管束。原因是余建儒之前因為妨害秩序等罪被判刑2年2個月,112年6月15日入監執行,114年1月16日被核准假釋。因為這個案子的最後判決法院是高雄地方法院,所以檢察官聲請對余建儒進行保護管束,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就裁定准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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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建儒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建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建儒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 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4號、111年度易字第28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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