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4-聲保-4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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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戴國豪因為詐欺案被判刑 4 年 10 個月,他在 111 年 2 月 16 日入監服刑,然後在 114 年 1 月 16 日被核准假釋。因為這個案子的最後判決法院是高雄地方法院,所以檢察官聲請要對戴國豪進行保護管束,法院覺得這個聲請合理,所以裁定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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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國豪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國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國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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