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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蕭天怡(楊月麗即蕭楊月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D-190017-1 1 1000

2025-03-28

TPDV-114-除-383-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陳夏蓮(即陳熊清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50568 6 1 10 ㈡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18244 8 1 11 ㈢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29451-4 1 300 ㈣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59786-2 1 36 ㈤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31193-4 1 36 ㈥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6734-6 1 39 ㈦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22606-2 1 24

2025-03-28

TPDV-114-除-559-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張錦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⒈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24408-0 1 500

2025-03-28

TPDV-114-除-344-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邱秋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302376 9 1 43

2025-03-28

TPDV-114-除-449-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王彥中(即王長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603823 9 1 400

2025-03-28

TPDV-114-除-364-20250328-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即王振成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石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王振成(已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死 亡)之如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 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113年7月17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卷宗核閱屬實,並 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4年1月16日)後 3個月內即114年3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 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1、12頁)在卷可參,與 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77NZ-0631427-8 普通股 1 78 2 77NZ-0663735-0 普通股 1 500

2025-03-28

MLDV-114-除-18-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甯繼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3-28

SLDV-114-除-144-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登賛 代 理 人 陳榮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3-28

SLDV-114-除-78-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沙靈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 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 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1-NX-281229-4 1 655

2025-03-28

SLDV-114-除-138-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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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3-28

SLDV-114-除-64-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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