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700號
原 告 蘇鈺婷
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被 告 彭若妍(原名:彭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0,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KSEV-113-雄簡-2700-2025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