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 N111044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111044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N111044B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N111044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7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N111044疑似
遭受同住的案父N111044A以手觸摸雙腳膝蓋及私密處,經社
工介入調查並與案父N111044A與案母N111044B討論安全計畫
,後續N111044A與N111044B未考量本事件對N111044身心狀
態可能的危害,仍安排N111044A及N111044的房間於相同樓
層就寢,且將事件歸因於N111044本身懶惰且想脫離家中的
藉口,故評估N111044A與N111044B未能積極保護與提供N111
044安全穩定生活環境,於同年12月8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57條,將受安置人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獲
鈞院以111年度護字第251號、112年度護字第49號、112年度
護字第126號、112年度護字第211號、112年度護字第288號
、113年度護字第58號、113年度護字第144號、113年度護字
第253號、113年度護字第350號裁定繼續安置與延長安置三
個月在案。
㈡、案置期間社工積極介入家庭重整之服務,提供N111044生活照
顧,社工亦持續與家庭工作,目前N111044B能透過電話提供
親情關懷與情緒支持,113年12月及114年2月安排的親子會
面尚可。本案司法案件雖已裁定不起訴處分,惟考量N11104
4自我保護功能不足,且尚無法與社政配合擬定安全與妥適
之返家照顧規劃,若貿然返家恐再遭不當照顧之虞,聲請人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
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權益等語。
二、受安置人N111044之書面意見略以:受安置人已即將成年,
希望其有更多自主的權利和空間,之前受安置人暑假在祖母
家和祖母同住,祖母很關心和照顧受安置人,且今年在祖母
家,祖母很熱情,在祖母家,可以有較多的自主空間與權益
,也能解決在家不安全與學校交通的問題,而祖母之前從事
看護工作,現已退休,可以有較多的時間在家與其同住及陪
伴,也能協助其自主生活。祖母亦有規劃一間房間給受安置
人,房間空間很大,門也可以上鎖,祖母很鼓勵和支持其未
來可以持續升學,希望鈞院可以盡快讓受安置人返家等語。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
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
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
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
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
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
聲請延長3個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
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
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
置至畢業為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
、第57條第2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兒童保護個案第9次延長
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50號裁定等為據,該報告書
略謂:「壹、家庭資料:二、家庭成員:㈠案主:18歲,高
二,111年12月8日由本府保護安置。㈡案父:49歲,臨時工
。㈢、案母:42歲,無業,家管。㈣案大弟:12歲,升國一。
㈤案二弟:11歲,升小六。㈥案么弟:7歲,升小一。貳、延
長安置期間處遇摘要:二、㈢、親子會面:本府於112年2月1
3日安排案主與案母進行親子會面,惟會面時案母情緒控管
不佳有大聲咆嘯行為,並以質問的口氣面質案主,經社工屢
勸仍不願改善,故當下會面社工立即中止該次會面。後續社
工與案母聯繫時,案母表達對第一次會面的不愉快經驗,另
提到收到法院延長安置的書狀,案母認為該事件起於案父,
案母認為自己並無做錯,但延長安置裁定的内容卻寫著案母
無發揮保護功能,案母對此表達無法接受,另表述目前夾在
案父與案主之中間,讓案母感到無奈,也不知曉到底要相信
哪一方,故已不想插手多管,倘若社工想要把案主安置到18
歲也沒意見,提及現階段僅想把3個案弟照顧好就好,無意
願再去探視案主,若案主想要會面就以爸爸為主,案母也未
再主動向社工提出會面申請,家處社工服務過程中持續鼓勵
,惟案母態度仍堅決拒絕。縣府主責社工與案主討論親情維
繫之方式,案主有高度意願以電話與案家人來做互動,故11
2年10月30日開始迄今固定每周1次透過電話來聯繫親情。雖
案母仍無意願探視案主,但態度有軟化,有持續透過自己的
方式表達對案主的關心,如端午節案母就有包案主喜歡吃的
粽子口味請社工轉交;另有準備案主愛吃的辣椒醬供案主享
用,使案主心理感受滿滿的温暖。經社工持續溝通,於113
年11月23日進行安置後第二次會面,會面過程案主與案母間
有較多交流,案主會主動跟案母分享於機構內的生活亦會主
動關心案家生活近況,並有與案主討論滿18歲後的生活計畫
,另114年1月31日案母有主動聯繫社工,表示要做年節手工
品,希望社工協助拿給案主享用,並主動申請會面,故於同
年2月6日進行第三次親子會面,可見母子關係及互動更加親
近,另談案主成年後的規劃,案母表達雖期待案主返家,但
也知悉家庭生活空間不足,故未來期待案主能朝自立方向進
行。關於案父與案主會面部分,112年5月23日由安置機構社
工與案主討論,案主表達可與案父見面,但需要他人在場,
拒絕單獨與案父會面,後續請會面社工聯繫案父,惟案父以
工作忙碌為由,暫拒絕會面的安排。另案主撥打電話回家時
,案母表示案父至今無法理解案主的行為,對此感到心寒,
故不曾接聽案主的電話。113年11月19日聯繫案父:『說明案
主的期待並邀請案父113年11月23日前往家扶中心員林辦公
室參與會面。』,113年11月23日案父有出席親子會面,案父
到場後離案主有些距離的地方,當案主與案母聊天過程中,
案父會視狀況給予簡單關心及問侯,並於114年2月6日進行
第二次的親子會面,此次父女對話增加。參、案家概況評估
:一、親職功能:㈠案主安置後,案父母擔心案弟們也同遭
安置,故對於案弟們教養方式有進行調整,會避免以責打的
方式進行管教,然因近期案弟們出現不洗澡及中輟等況,經
案父母多次提醒無效,案母已無力管教,案父曾有動手管教
之情事,此次案母就有立即出聲提醒,另有報警以緩頰案父
的情緒及維護案弟們之安全。㈡案母現階段除願意透過電話
關心案主外,也願意配合親子會面,目前案主與案父母互動
關係有慢慢修復,惟評估現階段家庭照顧及保護量能不足,
恐無法妥適發揮保護功能。二、案親屬照顧意願:㈠114年1
月22日家處社工表示經與案父母討論,案母認為案主成年後
可以安排自立,案父則表示尊重案主意見,期待可在案家附
近租屋或是回去案祖母家,並提供案祖母居住地址及聯繫方
式給社工。㈡114年2月6日親子會面過程中,與案主了解過往
與案祖母相處互動情形及了解是否有意願與案祖母生活等等
,案主表示年幼時曾與案祖母同住,過往寒暑假也會至案祖
母家居住,認為案祖母對案主很關心及照顧,對於與案祖母
的生活並不排斥,惟案祖母似乎仍在工作,故不確定案祖母
之照顧意願,另案主也表達很想回去探祝案祖母,經社工與
案主討論後,社工於同日下午帶案主至案祖母家進行會面。
㈢案家親屬的照顧之意願及想法:1.案祖母表示先前因需要
負擔房貸,故長期從事居家照顧老人之工作,且工作時會需
要長期到受照顧者的家中居住,後續房貸繳清後較無經濟壓
力,故退休約有半年的時間。2.案祖母表示退休後都待於家
中,家屬僅住案祖母及1名案表哥,房屋空間充足,可以讓
案主自已選擇1間房間居住(皆可上鎖),案祖母已退休有
充足時間陪伴照顧案主,案祖母表達會尊重案主的想法,並
將鼓勵案主能夠持續完成學業。肆、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
一、安置現況:㈠機構輔導:案主現已適應機構生活,與機
構其他院童相處融洽,可配合團體規範,生活狀況穩定,也
能夠適時表達其想法,期間由機構社工協助定期了解案主的
生活適應及人際互動狀況,現階段機構也積極培養案主生活
自理的能力訓練以協助案主做自立生活的準備,本府亦已協
助轉介自立方案提供服務。㈡家庭重整:家處社工提供服務
過程中,案父母現比較能接受及配合社工,雖其家庭親職照
顧及親子互動有改善,但仍需進一步調整及輔導。㈢諮商服
務:安置後於112年2月25日開始有安排諮商,第一階段與第
二階段共16次諮商,目前第三階段也已完成8次的心理支持
與復原,後續機構社工評估案主的心理狀態穩定,暫無繼續
安排心理諮商,現由機構社工持續針對案主的生活進行關懷
。二、擬定案主未來處遇計畫:㈠綜上,案主目前由本府安
置於適當處所,雖然司法案件已採不起訴處分,惟案父母親
職及保護功能提升有限,未能確認家屬保護支持功能有效維
護案主安全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之規定及
維護兒少最佳權益,建請貴院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㈡持續與
家庭工作,培養案父母親職功能:1、與案父母討論對於案
主的照顧責任及返家後的照顧計畫。2、社工將持續與案父
母工作,提供親職教育,引導其正視案主的人身安全議題及
親子互動界線。㈢評估漸進或責付後交由案祖母照顧的可能
性:目前案主有意願由案祖母照顧,另初步評估案祖母也有
意願照顧案主且確定祖母家有安全的居住空間,後續將持續
與案主、案祖母討論照顧計畫與提供適切服務。」等語;另
本院依職權函請彰化縣政府就受安置人意見具狀表示意見,
其意見略以:「…二、意示意見:㈠關於返家:114/3/2經社
工與案主、案父、案母及案祖母共同討論(詳如附件),初
步確認案主有意願至案祖母家居住及生活,另確認案祖母也
有照顧及保護的意願,經商討後暫安排114/3/2、114/3/9、
114/3/16會面以積極促進親情間的連結及持續討論照顧計畫
,另暫訂於114/3/27提出漸進返家會議討論由祖母照顧的可
能性。㈡關於自立協助:因案主已成年且自立需求,故社工
已於113/11/18協助轉介臺灣展翅協會-少女展翅自立生活自
立計畫,目前臺灣展翅協會已排定114/3/13進行面談評估,
惟考量案主後續有可能漸進返家至案祖母家生活,故將不排
除轉介縣内自立方案,以助案主能夠自立生活。」等語,亦
有彰化縣政府114年3月7日府社保護字第1140077834號函文
在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五、本院審核上情並考量案主於103年5月間2次通報遭案母疑似
不當體罰後,又於108年5月及11月間先後通報遭案父或案母
動棍管教,另於109年6月間,再次通報遭案母動棍管教,且
案父於111年3月間曾對受安置人有不當接觸3次,經本院於1
11年6月28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593號通常保護令在案,
有該保護令乙份附於本院112年度護字第49號卷內足憑,案
父母之上開作為顯已嚴重影響案主身心發展。再者,雖然司
法案件已採不起訴處分,惟評估案父母親職及保護功能提升
有限,未能確認案家屬保護支持功能能有效維護案主安全照
顧。另社工與案主、案父、案母及案祖母共同討論,雖已初
步確認案主有意願至案祖母家居住及生活,也確認案祖母也
有照顧及保護的意願,然考量案主後續有可能漸進返家至案
祖母家生活,而受安置人漸進式返家期程及其後續照顧計畫
(自立生活)仍待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照顧
權益,是受安置人目前仍暫不適合返家,故前案裁定准受安
置人N111044自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滿後,仍
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