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陳溦均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 告 李秋榮
黃士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原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9月14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00
0元,嗣原告於113年6月3日具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
告1,580,500元,及其中779,000元自112年6月27日準備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其中227,500元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74,0
00元自113年1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二、被告應自113年1月5日起迄賠償原告前項574,000元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35,000元。其中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580,500元,第二項為起訴後所生之損害賠償,不計訴訟標的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6,7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58元,尚應補繳1,683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TCDV-112-訴-1232-20241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