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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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巫孟甫即巫志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3-26

SLDV-114-除-88-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李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61555-2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61556-4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61557-6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8495-0 33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2025-03-26

PCDV-114-除-45-202503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呂彥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3-26

SLDV-113-除-659-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江義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二一零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54-0000058 5 5000 002 二一零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178-0000178 1 10000 003 二一零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9-0000009 1 840

2025-03-26

PCDV-114-除-73-2025032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萬天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04533-9 1 1000 2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98671-5 1 155

2025-03-26

SCDV-114-除-62-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洪國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俊翎農產有限公司 魏鑫俊 陽信銀行 溪州分行 113年11月17日 280,000元 AG8027183 2 俊翎農產有限公司 魏鑫俊 陽信銀行 溪州分行 113年11月17日 277,600元 AG8027184

2025-03-26

PCDV-114-除-126-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江基億即江德謀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41165  4 1 1000 002 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0292  5 1 194

2025-03-26

TCDV-114-除-5-2025032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江達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 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 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599997-6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1746166-3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1746167-4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27-1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28-2 股票 1 1000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29-3 股票 1 100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30-6 股票 1 1000 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610518-8 股票 1 278

2025-03-25

CTDV-114-除-33-2025032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徐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564289-6 540

2025-03-25

PCDV-114-除-110-2025032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張加慧即張燈山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508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3-25

SLDV-114-除-9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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