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救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江穗坪
相 對 人 彭皓文
上列聲請人與彭皓文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主張有勝訴之望,
惟無資力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求予訴訟救助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
會)審查准許全部准予扶助等情,有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
證明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
分會准予扶助,且觀其起訴狀載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KSEV-113-雄救-66-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