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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穗坪和彭皓文之間有債務糾紛,江穗坪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因為她沒錢打官司。由於江穗坪已經通過了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審查,並且她的起訴狀看起來並非完全沒有勝算,所以法院裁定准予她的訴訟救助申請,讓她可以不用先繳裁判費就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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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救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江穗坪 相 對 人 彭皓文 上列聲請人與彭皓文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主張有勝訴之望, 惟無資力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求予訴訟救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審查准許全部准予扶助等情,有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且觀其起訴狀載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