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鈺嵋(原姓名黃淑芳)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
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114年度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
助?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
七、請陳報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3年9月至
114年2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
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
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
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
月收入證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2月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
「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請陳報前置協商現是否已毀諾? 如已毀諾,請釋明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十一、陳報最近五年內(即109年迄今)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如有
有,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或營業額資料。
十二、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具體表列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12年2月
至114年1月之收入及支出狀況、數額。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108年、113年出國各1次之原因?出國之花
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
花費?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之理由?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未從事全職工作
(僅從事部分工時)之原因為何?每月薪資低於114年度法定
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
十五、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聲請清
算時,仍應補正提出委任狀。
SCDV-114-消債清-14-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