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37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聶培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 利率 (年息) 1 854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610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180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3,846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967元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8,610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847元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3,392元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1,076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KLDV-114-基小-376-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