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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吉佃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吉佃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第135 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及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刑法第309條公 然侮辱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論以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四、被告所為妨害公務執行犯行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酒後,未能理性克 制自身行為,在他人辦公場域恣意滋事,且於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警員到場處理時,因酒後情緒失控 ,竟當場對警員推擠、丟擲鞋子、以腳踢踹警員、並以不堪 言語辱罵警員,其後於大園派出所時又毀損拘留所鐵門,所 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 警員姜彣勳和解成立,並支付賠償金新臺幣3萬6,000元予警 員並修復大園分局拘留所鐵門等情,有卷附被告與警員簽立 之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兼衡被告自述其學歷為 國中畢業、以工為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 ),暨犯罪之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另查被告前於11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受有期徒刑2月之宣 告,並於112年10月1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核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之緩刑要件未合,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末此說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064號   被   告 許吉佃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吉佃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5時許,酒後無故闖入桃園 市○○區○○○路000號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辦公室(此部分 所涉無故侵入住居罪嫌,未據告訴),且無故逗留不去,上 開公司之工程師徐偉寶遂報警處理,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以下簡稱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警員姜彣勳據報於 同日下午5時37分許至上址處理,許吉佃竟基於對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先動 手推擠警員姜彣勳,又以鞋子丟擲該警員,並以脚踢踹警員 姜彣勳,同時並以不堪之言語辱罵警員姜彣勳,遂為警依法 當場逮捕。詎許吉佃經逮捕解送至桃園市○○區○○○路000號之 大園分局後,又於同日晚間9時53分許,另基於損壞公務員 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之犯意,以脚大力踢踹大園分局拘留室 之鐵門,致該鐵門損壞。 二、案經姜彣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許吉佃之自白;      (二)證人徐偉寶之警詢中之證述;      (三)警員姜彣勳出具之職務報告與密錄器譯文各1  份;      (四)現場照片1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公 務員施強暴、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與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犯 對公務員施暴、侮辱公務員與公然侮辱等罪嫌,請從一重論 以第135條之對公務員施強暴罪;又被告所犯對公務員施強 暴罪與毀損公物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亦復不同,請予 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郝 中 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 芯 如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5-03-27

TYDM-114-桃簡-491-20250327-1

斗小
北斗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38號 原 告 陳彩葶 被 告 林彩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57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 1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57號 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被告公然以「肖查某」之言 詞,辱罵原告,原告之名譽自受有相當之負面影響,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而慰撫金之 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 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 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要旨參照)。經衡酌兩造稅 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見 本院卷證物袋),並審酌其等之學、經歷、身分地位、資力 ,及原告因被告之行為致其名譽及精神上蒙受痛苦之程度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3000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高,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00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5日 ,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2025-03-27

PDEV-114-斗小-38-202503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202號、第9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 「112年1月23日」應更正為「114年1月23日」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 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暨其 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猶對告訴人施以違反 保護令誡命之行為,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202號                    114年度偵字第9005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有家庭暴力之行為,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13年   12月24日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06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 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 不法侵害之行為,甲○○於112年1月23日18時40分許,經由警 方告知並簽署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而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竟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114年2月1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住 處(下稱本案住處)之乙○○房間內,對乙○○辱罵「幹你娘」 、「三小啦」等三字經,並作勢揮打乙○○,乙○○及其妻子阮 氏統遂將甲○○推出門外並鎖門後,甲○○持續用力敲打、腳踹 房間門,復於114年2月2日凌晨迄至同日8時許,甲○○陸續摔 擲本案住處客廳內之物品、敲破窗戶玻璃,以此方式對乙○○ 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㈡於114年2月3日6時30分許,在本案住所1樓,以按壓電鈴長達 10分鐘之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 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㈢證人阮氏統於偵訊中之證述。  ㈣本案保護令裁定、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  ㈤現場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又被告上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 係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續犯 ,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鈺斐

2025-03-27

PCDM-114-簡-931-202503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蕭博仁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馬士倚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YOUTUBE網站「黃獅虎」頻道之直播主。 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通話時向原告承諾不會在直播平 台上提起原告之任何資訊及話題。詎被告為求節目話題及流 量,不僅於「黃獅虎」頻道上不斷污衊原告,甚至另開設「 師虎休息站」頻道繼續辱罵原告,並設置24小時聊天室且標 注原告姓名之方式,慫恿網友以各種污穢不堪之帳號名稱辱 罵原告之身高、外型、律師之職業、姓名,甚至協助網友置 頂分享不實之影片,是被告不僅自身有侵害行為,且其身為 頻道管理者,卻助長網友不當發言,亦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免於恐懼、被騷擾之自由、姓名權、 隱私權、肖像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詳附表一、二、三) 。另附表二編號16影片連結內容、附表3編號11至13之頭像 ,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規定。 且被告違反與原告之約定,仍持續為附表一、二所示內容, 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 、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18條、第19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6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10年10月28日通話僅是聊天聊到被告將 不再提起原告,並無法效意思,兩造並未成立契約。另被告 創設直播平台僅是提供大家講八卦的地方,其他網友所為並 非被告所能驅使或限制,不應歸責於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各該侵害事實,答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等語。另原告主 張侵權行為事實如距本件訴訟起訴日超過2年者,伊援引時 效抗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YOUTUBE「黃獅虎」、「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係 由被告開設、管理,被告帳號暱稱為「黃獅虎」、「黃師虎 」、「師虎休息站」,被告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各該直 播平台發布附表一所示內容;使用附表二所示帳號暱稱之人 ,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發 布如附表二所示之留言;附表三所示帳號暱稱本身均係指涉 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二第555-557頁),堪信 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 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名譽」,不僅包含外部名譽,亦包含感情名譽, 倘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某特 定而具備感情名譽之個人,降低該人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 格評價,判斷上應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 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 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 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 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再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 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 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 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 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參照);而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 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 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 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善意,係指 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 之謂。按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 ,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 判決參照),又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9條之立法理由記載「姓 名權者,因區別人己而存人格權之一」,是姓名權所欲保護 者乃權利人使用其姓名之權利不受他人爭執、否認,不被冒 用而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利益。另按共同侵權行為之 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 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 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情節,本院判斷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被告既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雖就侵權事實發生在本 件起訴前2年者,為時效抗辯,然本院認定之被告侵權行為 事實距起訴日即112年12月28日(本院卷一第9頁)均未超過 2年,被告所辯仍無從解免其損害賠償責任。  ㈢再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 判決參照)。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傳 送資訊迅速,竟輕率於網路上傳布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 並設置「師虎休息站」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偏激言詞共同貶 損原告名譽,客觀上足令人致生原告工作能力不佳、面貌不 揚等負面評價,堪認原告確實受有精神上痛苦。再考量原告 自陳:學歷為碩士畢業,目前為執業律師,月收入平均50萬 元,與父母同住,經濟狀況小康等語(本院卷一第316頁) ;被告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於私人公司擔任上班族,月 薪約4萬元,已婚無子女,需扶養父母及配偶等語(本院卷 二第183頁);再參以原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 詢結果(戶籍卷第15-22頁)、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本院卷一證物袋)所示:原告名下財產價值約 1,800餘萬元;被告111、110年度財產約為50餘萬元等情, 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0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 一第28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既有理由,則其併依民法第18條、第 19條、第227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 定為同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審論,附此敘明。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本 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得上訴(20日) 附表一(被告於直播平台之發言或與網友之對話)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0/12/31 黃獅虎 我知道你在看。愛看就看,用力看,多看兩遍。我不看,我最大,哈哈哈哈。我跟老婆兩個開開心心的哦。哪像你對不對,一個人沒人逗陣,做人失敗嘛。講白了嘛,你根本私底下沒有朋友嘛。誰在網路上取暖啊,有多厲害嗎,在有錢也沒用,有錢不會買到真正的友誼啦。不要以為自己很有錢哦,就大家是朋友,我朋友好多哎。沒有啦,大家趨炎附勢啊。你少來了啦,看多了啦,大家都出過社會啦。有錢人在身邊的,十個、九個都是為了他錢呐。另外一個哦,他可是為了要他命,哈哈哈,真的啦,很多啦,拜託哎。我晚上跟我老婆吃跨年大餐,吃完之後我們騎摩托車出去看夜景,最後開直播拿手機去外面,外面去晃,爽。哪像你哎,好棒好棒哦,各種七彩呼啦屁,你的聊天室裡面,各種你好棒你好棒哦、這是是我這輩子最幸福的事情哦。大家啊,不就是想說在你身邊可以拿到一點好處。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2 110/12/31 黃獅虎 我的那個會員就一直在直線下降中。我跟大家講更好聽的、更好笑的事情,是有幾個退掉會員的人,還跟這一波什麼什麼,總之這些直播主的事情,還沒什麼關係的。這個就是被人家私下挑撥,挑撥離間給中傷掉的人。我跟大家講,那還真的故意挑我,挑這些曾經會幫助過我的這些朋友們,去挑撥還真精准。其他人還不會,為什麼不找宸華啊,為什麼不找我最好的兄弟胡宸華,為什麼?看人,看有錢才去。大家不是笨蛋,我們都看得出來,專門去找有錢人。我不會被你打敗的,好吧,你做你的,做好你的事情,你做不好,大家都可以監督啊,我沒在怕你。我告訴你啊,我不怕你,最簡單就是哦,你會看我的直播,我不會去看你的直播啊,哈哈哈哈。我不看你的直播,我最大,你看我直播,你就輸了,好不好,有種你不要看我。我在這邊講得會飛天鑽地,我不看我最大,我不看、我也不見心不煩啊,但是你會看啊。煩死你啊,我天天開啊,把你煩死。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表示要天天開、煩死原告,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被告欲每日開直播行為,並未侵害原告權利。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另被告在自己直播平台發表言論,並非對原告為任何強暴脅迫行為,自無從評價係對原告為恐嚇、騷擾行為。 3 112/3/9 黃獅虎 哈哈哈。這個「冬瓜」最近不知道在搞什麼,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我看情況,我不理他,我有空,我就跟他玩,大家要玩來啊,我沒有什麼不能失去的,再慘不就這樣子嘛。我是一個NOBODY,我是一個NOBODY唷。我沒差,怕你咬我,我不會怕你啊,你是千金之子,我是一無所有,要跟我配,你是笨嗎,你想太多。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暗喻原告會私下對被告做小動作,貶損原告是一個小人,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用「冬瓜」不雅綽號,隱射原告身高矮小,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對身高為歧視性用語,且造成網友群起以不雅綽號模仿效應,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兩造素有紛爭,被告預測原告將對被告採取司法動作等語,未侵害原告權利。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3.被告用語縱使傾向情緒化,亦不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1.被告稱原告「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固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惟徒憑該文意無從得知「動作」究竟所指為何,加以原告嗣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故被告辯稱「動作」係指提起司法訴訟等語,亦與常情無違,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以「冬瓜」指稱原告,暗諷原告身高,顯具惡意,已非合理意見表達範疇,侵害原告名譽權。 4   112/3/29   黃獅虎   之前有人寄給我看,老實說我有點懶得再去搜尋這些有的沒的,浪費時間。就有人弄給我看,就是就「某哥」啦,「某哥」、「某哥」,號稱曾經大學教過課,這是人家給我看的。有個真的討厭他,有一個人真的討厭他。然後現在被別人嗆,被人家起底,我都為他擔心。我跟他說你要小心一點,他討厭超討厭他。然後我猜是可能跟以前被他念過的人,因為他得罪很多人。然後他傳了一份資料給我看。啊,「某哥」啊、「某哥」以前曾經號稱說在某間那種某大學,在某大學教過書。嗯,「某哥」啊,他說在某大學教過書。的確他真的在某大學教過書,沒有錯、沒有錯,嗯這是真的,他沒有騙你們,我常常在替他澄清,哈哈哈,他說是真的。對啊,包括他是專業人士這件事情,有執照的也是我跟大家講啊,我保證是啊。我常在上面直播時候,對啊,幫他保證這些事情,所以變成我在蹭他。哈哈,我都跟你們說了。他以前在某間大學的確真的是教過書,就是講師啊,他還不到教授還沒那個資格,就講師啊。 那某人給我看,的確是這樣子。哎,大家晚安,大家晚安,我等下就下線了。不好意思,我今天不是要開麥上,我只是先測試一下。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那我原來那筆電是來工作用的。這就是為什麼自己現在做測試,就是這個原因。好,我剛剛講了一半。就是「某哥」啊,「某哥」啊,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那他說他以前在某間大學教過書,的確這是真的。我跟大家說了,我這人是有一說一有說,他的確在某間大學教過書,還出過書。嗯,對啊,他是很會讀書沒有錯啊,這是事實啊。但是你們可能不知道哦。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州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且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又左列內容文義上並無從解讀出原告係靠關係才得以擔任大學講師之意,難認左列內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   112/3/29   黃獅虎   哈哈哈,好。我剛講說那個這位不是很專業,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他的確在大學教書,是一間技術學院、是一間技術學院,當然也是在中部。重點是什麼,你知道嗎,人生就是一個But,就是一個But。當時吧,因為他給我看的不是現在的資料,是兩、三年還是三、四年前,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他給我看的資料是幾年前的資料,他的確在大學當講師。但是,人生就是個但是。就是這位哥的爸爸是那間學校的校董。嗯,對啊、是啊,大家你們可以去查他的名字啊。還真的哎,對啦,回去,他算自家開的嗎,好像也不算自家開啦,他就是他家就是有一份股份在裡面,看起來好像專門搞教育事業的吧,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是人家給我的資料,我查一查。因為你知道嗎,我這人哦,疑心病很重,不好意思,因為我被太多人坑過,尤其是那個不太專業的傢伙,我被他坑的太嚴重了,所以我現在都會比較小心。不會小聲哦,好好好,我這邊OBS(直播系統)上面混音器顯示沒有很大聲,聽得清楚就好了。我現在被那個傢伙坑到、嚇到啊,對,所以我現在很多事情我都小心翼翼。別人給我資料我也是在這查證,也花了不少時間去查,還真的是網路上的資料,這網上資料。 所以我不講那種什麼私密的啊,我爆料了、我爆料了、他的資料在我手上,我不做那種事情了我不幹那種事了,反正這是網路上的資料,也不會去拿那講那人家網上沒有的資料,把他講的難聽,這樣子我覺得沒有必要了,這種下流的事情真的少做了,真的那種網上資料其實你想查都查到,只是我沒有空去查。那有人給我這個資料呢,顯示啊,其實那間技術學院,也就是他家有一份股份在裡面了。哎,就是這麼簡單了。那是不是因為他家跟那個技術學院有淵源,才有辦法當講師,我不知道哎。說明他真的很優秀啊,他很厲害啊,他很厲害,真專業、還真厲害,所以去教書嘛。我們往好方面去想,就當是這樣子吧。這比較巧啦,比較巧啦,他爸爸在裡面是校董,現在好像不是了吧,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不過那是幾年前的東西了。對啊,嘿嘿嘿。所以啊,我覺得最重要的哦,好像是家裡有錢哦,哥哥爸爸真偉大,這個比較重要。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不太專業的傢伙」等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洲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然被告於直播內容指稱原告父親為某技術學院校董、原告家族就該學院有股份,已有意寓原告係因依靠家族關係始擔任大學講師之意,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6   112/3/29   黃獅虎   我之前也曾經想過很多奇奇怪怪的方法。這之前不知道誰跟我講的,也蠻有道理的啊。說真的啊,大家出社會行走江湖,其實沒有誰沒有認識幾個人,大家都有,多少都認識點人。但是有些時候啊,你要動用這些關係或幹嘛,其實有時候會嗯,會有很多不可預知的,不可預知的一些後果啊,那問刀哥就知道了。很多時候你要動用一些奇奇怪怪的一些,不是不是奇怪,就是有些比較特別的關係的時候,其實會有又會有一些些問題啊。但你運用這些東西下去,有些時候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那我們都是比較單純的人,而且我跟我們以前那些朋友們,我們都已經大家各走各的路了,當然我去請他們幫忙一定有辦法嗯,對啊、對啊,就是「社會事」啦,對啦,對啦若真的要用「社會事」下去,事情就會有點會越弄越複雜。網路事網路了啊,那你怎麼把它弄到說、對不對,弄到那種不可收拾的地步。最好不要,對啊,刀哥你最清楚了嘛。我也是啊,以前都很清楚說有些事情啊,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 你真的靠一些其他的方式,去這些,去處理「社會事」的方式啊,那就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當然可以解決了,但解決之後呢,對啊,很多很多奇奇怪怪的那種事情都有發生,無可預測啊。最常有的就是啊,你叫一個人去處理他,那你現在比較腦充,哦對,出了力比較大對不對,一棒敲下去,對方沒呼吸了怎麼辦啊,我們罪加一等,教唆。你只是想教訓他,結果人家教訓過頭了,那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以前我朋友遇過啊,傻傻的就一時氣憤,跟著人去,就關最久的就是他。所以我覺得成年人哦,大家要講、就講清楚啊,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啊。然後有些人就喜歡弄到現實上去,那麼現實上去的時候,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暗喻原告會私下找一些不明人士,以不正當手法去教訓被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表示要動用一些比較特別的關係,並以「社會事」代稱,隱射要找黑道人士來教訓原告或找麻煩,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1.僅為建議網友勿採取違法手段解決紛爭。 2.被告明確表達「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並無發表欲動用特別關係侵害原告權利之言論。   1.細譯左列內容,被告雖有講述「社會事」等語,但該文義語意不明,無法解讀出原告會私下動用黑道等惡勢力教訓被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雖稱其也可以請人幫忙處理「社會事」,但旋即表示「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難認被告有要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之意。原告雖提出原告與暱稱「心樂」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或恐懼之自由,然觀諸該對話內容(本院卷一第29頁),「心樂」對原告所稱略以:當時我只擔心他和佐助去你律師事務所找你麻煩等語,並無從認定被告係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且原告亦對「心樂」回覆稱:我懶得理黃思虎,他動不動就拿我作話題,真的很無聊等語,可見原告並無因被告行為而感受騷擾或恐懼,自無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7 112/4/27起至112/10/23 師虎休息站 1.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 2.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 1.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任意在其聊天室長時間標注原告名字,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該聊天室開設用意是要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直播中表示「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可知該聊天室是整天24小時對外公開播送。 4.被告經營網路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開設聊天室之用意顯然違反禁止「騷擾與網路霸凌處理政策」之社群規範。 談論八卦無法推論即當然有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於直播平台中標註原告姓名之行為,並無使原告姓名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師虎休息站」直播頻道表示:我把這裡改成「獅虎音樂」好了,光明正大酸人、罵人、講八卦等語,有「師虎休息站」直播網頁截圖(本院卷一第33頁)可稽,且審酌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後,確實吸引諸多人以指涉原告之不堪暱稱(詳附表三),在該直播平台上針對原告為侵害名譽權之言論(詳附表二),甚至在「師虎休息站」頻道直接標註原告姓名,此有「師虎休息站」頁面(本院卷一第31頁)可證,可知「師虎休息站」確係被告為提供自己及不特定公眾辱罵、指摘包含原告在內等對象所設立之直播平台,是被告設立「師虎休息站」,與不詳之人共同侵害原告名譽權(詳後述),應堪認定。被告雖辯稱上開截圖畫面顯示該影片係在討論臺灣女性,可證明「師虎休息站」並非在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與客觀事證不符,自非可採。 8 112/5/11 師虎休息站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被告於聊天室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討論原告行為僅屬於事實陳述。 1.「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僅是詢問直播平台上之人有無想觀看證據,且前後語焉不詳,無從認定原告之名譽權受侵害。  2.被告張貼「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等語,乃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將使人產生原告為深諳法律之人士,卻未依其法律專業判斷案件性質而濫行起訴等負面評價,且被告亦未證明該言論業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 9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於本次直播內容中雖僅表示「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等人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8。 10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雖僅係回應暱稱「何生」之人「@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4。 11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6。 12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笑臉)真有才。」等內容,僅係單純回覆他人,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7。 13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原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1.「媽寶」一詞,係指摘他人均聽從母親意見,宛如尚在襁褓中之巨嬰等語,故被告指摘原告「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內容,乃指稱原告身為成年人卻凡是聽從母親意見,並無主見及擔當之意,且其用詞顯具輕蔑、嘲諷意涵,自足以減損原告社會評價,核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 2.另被告所述「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等語,則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內容足令人產生原告經營「小黃台」直播平台不善後,即教唆黨羽霸凌他人,並洩漏他人個人資料等不當及非法行為等負面評價。而被告所提原告於「小黃台」之播放清單截圖(本院卷二第515-521頁)僅足證明原告曾有在「小黃台」發表直播一節,不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是被告此部分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亦堪認定。 14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9。 15 112/7/1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且並非指涉原告。 被告左列言論僅係發表直播行為之優缺點,尚難遽認在指涉原告。 16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不僅未禁止封鎖,反而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不當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甚至還於聊天室中主動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同附表二編號25。 17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45。 18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51。 19 112/4/14 師虎休息站 黃獅虎: 我可以確定,我們還沒開始吃,他就結好帳了,因為在肉送上來前我們就坐著開始八卦聊天。 黃獅虎:我快50歲了,第一次遇到還沒開始上菜就被結帳。 黃獅虎:會不會哪天我去選立委,他去電視台保留,黃獅虎吃霸王餐,沒回禮沒禮貌。 黃獅虎:去媒體爆料。 黃獅虎:然後把當天的錄音拿出來。 被告於聊天室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不具違法性。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0   112/4/14   黃獅虎   我出社會第一次遇到這種人。你知道嗎,出社會第一次遇到啊。我去吃飯啊,菜都還沒出來,就有人去結帳了。你知不知道。我們都還坐在那邊聊天呢。我還以為都,對啊。我們都沒有想到說有人可以結帳,結這麼快啊。我都還沒有、我都還沒有、我們菜都還沒放到桌上呢。我們去吃壽喜鍋,我菜都還沒有放到桌上,我太太好像是在第一輪還沒吃完的時候,就偷偷的拿著錢包去櫃檯付帳,櫃檯跟他說那位先生已經付了。嗯,對啊,太太嚇一跳啊。知不知道,其實已經有點沒禮貌了。因為這真的有點沒禮貌。因為我們在這十幾分鐘、二十分鐘左右,太太就偷偷付帳了,其實有點沒禮貌。 我們就怕說,人家從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請客,來我們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吃飯。那我們怎麼可以讓人家請客啊,不對,可以怎麼可以讓人家出錢呢,我們要請人家。我知道他收入很高,但那不是問題啊,這一頓飯幾千塊,我們還沒有問題的。結果居然說,哇靠,因為只有兩個時間可以付錢了,因為他比較晚入座,所以他可能就在那時候一付錢了,二就是我們在入桌之後他離開一下,應該是那兩個時候,我太太說的,結果我就忘記了,對應該是這兩個時候,其他時候我就不知道了。 被告之後於直播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仍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實不具違法性。 2.被告係陳述被告未請客對原告不禮貌,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1 112/4/15 黃獅虎 事情就是講了沒有人要聽。我的生命很簡單啊,雖然說以前跟人家這樣子,跟人家在江湖上混也不是這樣子啊。人不要那麼險惡啊、這麼陰險啊。請你吃個飯,把證據留著,放了快兩年了,去給大家看。有這種,不必吧,我覺得人不必這樣子吧。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險惡」、「陰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險惡」、「陰險」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且其所述內容亦無偏激不堪,難認已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程度。 22 112/4/15 黃獅虎 他就是這樣,那個人就是這樣子,惡人先告狀,一向都是他最會的,很怕人家會怎樣,就把Line,你如果要把Line從頭到尾放一遍,來啊,大家來啊,你也講得很精彩,但是我都沒有放,不是我怕,我只是沒麼沒水準。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惡人先告狀」,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惡人先告狀」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並以惡人形容原告,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與其他網友負共同侵權責任之行為)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2/4/27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窮到只剩短腿。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窮得只剩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哦。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一直吃大餐,你們一定是吃不起嫉妒我,拜託不要再蹭我了,很噁心哦。 鞋墊哥武大郎: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窩兩天開三次直播,我很忙的,好多朋友的,再說我沒是做再說我沒朋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隱射嘲弄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等帳號,不僅「中部蕭律師不博起」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3.被告經營直播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之行為與被告無涉。 「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該帳號暱稱繼以「窮到只剩短腿。」、「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使用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   112/5/11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法律蟑螂。 法律瀟蛛哥:一個法律人,開頻道9成講4成講八卦,5成搞仇恨,剩下不到一成講那種網路都查得到的法律常識。 法律瀟蛛哥:結果一堆人吹捧。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金蜜蜂冬瓜露: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 金蜜蜂冬瓜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 金蜜蜂冬瓜露:冬瓜邪教嚇屬輪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生意ㄅ好沒有case只好開直播高8度傳教ㄉ喲~~下麵專業戶冬瓜哥應該要專訪網軍1450互相交流下作攻擊手段ㄉ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會這ㄇ崩那ㄍㄅ一定4皺88雞皮鶴髮冬瓜干平常說太多冬瓜哥4長月退歐巴這種大謊話冬瓜哥看到偶們寫大實話崩那ㄍ崩ㄌ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哥ㄅ要哭哭ㄉ喲~~造神小說part2揪寫尼設計精美證據ㄉ完整過程ㄉ喲~~發行9487本給皺88冬瓜干進香團每日朝九晚五膜拜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皺88冬瓜干一起一起一起作假證據~的~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誰每天高8度鼻音哭哭寫line求保護揪趕快企打猴痘疫苗保護自己~的~~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嗚嗚嗚嗚嗚嗚嗚~皺88ㄉ冬瓜干快點保護偶快點保護偶偶會用下麵作為報答ㄉ喲~~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並不斷以不實事情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隱射原告。 3.「(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聊天室內容不斷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阿珠媽」則是代稱指支持原告之網友。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律瀟蛛哥」、「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詳附表三),是左列對話內容繼以「法律蟑螂」、「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下麵專業戶冬瓜哥」、「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皺88冬瓜干一起」、「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及法律專業素養,並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為上開言論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 112/5/12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栽贓完就算了嗎?家大業大的碩士律師法律哥有什麼看法?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固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惟其左列言論內容空泛,客觀上不足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而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就此部分自毋庸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 112/5/1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歐老太如果妳幫(老虎圖案)宣傳我幫(老虎圖案)感謝妳為了感謝妳我也幫(熊貓圖案)傳三民自壹電視鏡週刊應該對家大業大的挺韓律師直播主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直播主可受公評,我可以討論一位叫法律哥的直播主嗎?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又該帳號之內容亦有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該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且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因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是其繼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 112/5/16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爭什麼爭,都過來(熊貓圖案)直銷當我下麵。不對是下線,秀下線的下線。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及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渠等繼以「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6   112/5/1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洪福齊天、千秋萬世、文成武德、萬壽無疆。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尖叫黑山老妖38婆看到自己全身皺88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ㄅ然晚上沒人企捧場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聊天室之內容,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對話內容繼以「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7 112/5/29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原來吃(熊貓圖案)下麵、(熊貓圖案)插進去拔不出來比較乾淨ㄉ唷。 1.帳號「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聊天室內容還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不雅字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8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法律豬:何生好有才(愛心圖案)。 法律瀟蛛哥:法太太據說是味精丫婆、因為一樣尖酸刻薄、腦粉。 法律瀟蛛哥:我們圈粉有猜是(熊貓圖案)自己的小號、幾個人共用、他(熊貓圖案)開直播時叫別人上線、去別台幫(熊貓圖案)他宣傳。 金蜜蜂冬瓜露:娶不到老婆用小號幻想有老婆、邊留言愛自己、金逼唉、要不要看醫生ㄉ唷。 法律豬:原來(熊貓圖案)自己是教主還是小號之王、確賴別人都開小號。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何生」,聊天室之內容,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法律豬」、「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法律素養及好色(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4短腿不4雞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及恣意評斷原告律師執照係以對價換取而來,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就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9 112/6/1 師虎休息站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有冬瓜短腿瓜矮冬瓜粘著我。 何生:開直播一集又一集在蹭我~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爛冬瓜短腿瓜醜冬瓜別煩我。 何生:再囉哩囉嗦一腳踹到百果山洞~ 何生:唱完ㄌ送給冬瓜斜教ㄉ531紀念禮物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0 112/6/2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 偽嬸短腿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男不女日月神教陰陽人。 黃師虎:大家早(笑臉圖案) 1.帳號「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等語,就原告身材及非可受公評之性別認同等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1 112/6/5 師虎休息站 (原告頭像照片)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 (原告頭像照片)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奇怪。 法律豬: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也有開了又關掉的直播、網路奇齋快去叫(熊貓圖案)打開、問(熊貓圖案)是不是男人? 黃師虎:@觀唉~~~真的是沒底線了。 1.帳號「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二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二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不斷標注(熊貓圖案),且從內容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法律豬」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性隱事(詳附表三)。「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之帳號暱稱,使用原告頭像表示「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等語,顯係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2 112/6/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跟碎嘴過對方ㄉ好網友吃飯怎ㄇ迷油露臉ㄋ?偶只聽到1ㄍ酷似何志偉ㄉ聲音ㄉ喲~~偶還以為4何志偉ㄋ。 偽嬸短腿武大娘:何志偉腿比較長ㄝ。 偽嬸短腿武大娘:長ㄉ比小冬瓜好看。 偽嬸短腿武大娘: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 何生: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 何生:ㄉ唷~~ 偽嬸短腿武大娘: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 1.因被告曾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帳號「何生」、「偽嬸短腿武大娘」等帳號於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係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偽嬸短腿武大娘」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言論中「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等語,就原告之身材繼以偏激字眼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3 112/6/9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臭擊敗來靠北。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嘻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 1.帳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因律師法袍是黑白色),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用熊貓圖案,及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等語,以汙穢、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4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神教 5月4號ㄉ二氧化碳播裡面他有親自講ㄜˋ林居收播前還自己為幽默說所以為甚ㄇ監獄要蓋在二林揪4把馬屁鮪造神初章至頂ㄉ視頻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聲音,並性騷擾原告,且污衊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還表示被告看該帳號的創作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等語,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何生」以「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等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5 112/6/19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盲哥ㄉ台聽久ㄌ腦子也變糨糊、動不動ㄐ要告人、法盲哥霸凌小黃告小黃一堆不起訴、還被小黃告、有ㄋㄉ名字就要告人、蕭氏法院開張ㄌ(熊貓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虧心事作太多、家裡蓋廟怕被XXQQ。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普渡慈航、索命梵音(骷顱頭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聽說他家人都不知道他開直播四處霸凌挺韓直播主、告訴他作爸爸媽媽哥哥應該很有趣(嘲笑圖案)。 金蜜蜂冬瓜露: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嘲笑圖案)、怕自己被罵沒看到、所以四處看(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等帳號,且從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法盲哥」、「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法律專業素養及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6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在聊天室中寫「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嘲諷侮辱原告之用,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於聊天室中標註「彰化員林甲○○律師」及網址連結,散佈原告個資。 4.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體型,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被告與該些帳號確實是嘲笑原告身高、體型,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3.他人標註之資料為本就公開之資訊。   「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非隱私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7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現在(熊貓圖案)敗訴連連,’’莫生牽拖厝邊’抱怨工作不順、泥還崇拜(熊貓圖案)嗎?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謝謝妳。 黃師虎:@斜教拜律師海陸薄片五柳莊觀林嘎咪早安。 哥布林法師: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 海陸薄片:@黃師虎午優優優。 海陸薄片:@哥布林法師(笑臉) 哥布林法師:@海陸薄片(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另從其內容表示「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且被告於聊天室還表示「(笑臉)真有才」予以認可,而未否認或制止,可知被告與該帳號之人私下有聯繫,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2.「哥布林法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 3.「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且被告也在聊天室中與該帳號互動,而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哥布林法師」、「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8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網友一起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被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同附表一編號13。 19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等二帳號,從聊天室內容,該二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哥布林法師又......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0 112/7/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續敗訴律師、歡迎訂閱、真相浮現(網址)。 黃師虎:真相浮現…這好像是某個頻道的名字。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該帳號還貼出網址要人訂閱帳號「連續敗訴律師」,顯然是擴大侮辱及貶損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師虎休息站」等帳號,不僅與上開帳號互動,甚至還將該帳號要人去訂閱的訊息置頂,此從該置頂訊息上方有「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可證實,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張貼之網址連結內容為何,縱使被告有將該網址協助置頂之行為,亦無從認定為侵害原告名譽權。 21 112/7/7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好ㄌ拉冬瓜教主輸太多被偶們發現見笑轉7噗噗ㄉ喲?尼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 4因為尼都把時間拿企玩YT搞公審80才會罔顧客戶ㄉ權益輸ㄉ一敗塗地ㄉ喲!!尼跟客戶下跪道歉ㄌㄇ?ㄉ喲~~ 黃師虎:嗯~~~她說的我都尊重 海陸薄片: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證實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海陸薄片」以左列「冬瓜教主」、「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2 112/7/1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為了流量一直拜樹當教主騙教徒、還不如回家修煉法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ㄉ人(熊貓圖案):鈞鈞、不要嘴我、我好怕、把拔碼麻救我~救我~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並侮辱及貶損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為左列內容,客觀上係在嘲諷原告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負面評價,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3 112/7/14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我們以前有聊過天嗎?在暖虎偵探社?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帳號「斜教敗訴律師」,從聊天室內容,該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甚至還惡人先告狀,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斜教敗訴律師」,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其繼以「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4 112/7/1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還常妄想大家都愛我黑我ㄉ都4愛我不要那ㄇ愛我好不好可4晚上躲房間ㄉ時候我整晚靠夭奪希望真ㄉ有人來愛我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或4死肥鴿我ㄉ癡漢程度真4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下麵視頻ㄉ留言板看ㄅ到原檔連結ㄋ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海陸薄片我改好了 海陸薄片:有ㄌ有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還用不雅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度真4令人鼻酸。」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5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斜教敗訴律師」所述「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等語,則是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上則令人產生原告身為律師,卻教唆他人違法,再乘機對該他人提告以謀取不法利益之負面評價,且亦未有證據顯示「斜教敗訴律師」業經合理查證,是此部分言論亦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6   112/7/21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 海陸薄片:@武大郎冬瓜底褲痴漢教主油月退也迷油尛路用ㄉ喲~~迷油K史在外亂晃都4在排放大量ㄉ二氧化碳戕害地球環境ㄉ喲~~ 海陸薄片:@武大郎算哪根毛ㄉ挖個資老嫗那副起肖樣說ㄅ定hen合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重口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可惜酗酒肥肥膽固醇塞腦會ㄑ跟肥冬瓜結盟大概4同肥相聯。 海陸薄片:@武大郎4ㄉ喲~~同肥相吸。 海陸薄片: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腦長大變死肥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怪ㄛ因為在他們眼裡每ㄍ帳號都4虎每ㄍ帳號都4小花每ㄍ人都4海陸薄片可年腦子被死肥鴿吃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腦子 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 海陸薄片: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叫尼ㄉ好碰友挖呀挖呀挖呀挖個資媽媽當打手ㄉ大爛戲誰看ㄅ粗ㄋ揪4尼氣屬ㄌ氣屬ㄌ氣屬ㄌ才腦補1ㄍ尼看ㄅ順眼又有個資ㄉ無辜網友丟給尼ㄉ好碰友企挖呀挖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皺88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沒辦法誰叫皺88ㄉ子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 海陸薄片: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腿短就算ㄌ雖然還4ㄍ痴漢真ㄉ好胎ㄍ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 海陸薄片: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下麵」等性暗示文字性騷擾原告,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教主」、「底褲痴漢冬瓜教主」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肥冬瓜」、「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並以惡意取笑原告性能力,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7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484昨晚又在高8度鼻音哭訴迷油人鳥他甚ㄇ屁道歉ㄉ喲? 洨冬瓜直接企投胎重新做人應該才油人會鳥他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今天又要浪費食物浪費地球資源ㄌㄇ。 海陸薄片:@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棗餐油下麵ㄇ?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 海陸薄片: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以「底褲痴漢」「下麵洗嘴巴」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洨冬瓜」、「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8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 黃師虎: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自己拍預告片ㄇ、根本是本人。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人4預告片ㄉ劣化版878787倍ㄉ喲~~那ㄍ預告片4在提示大家他每天半夜ㄅ睡覺都在挖呀挖呀挖個資ㄉ喲~~ 海陸薄片: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以「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等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以「吃ㄅ到冬瓜下麵」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冬瓜教主」、「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9   112/7/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爸爸事業放給他哥哥、哥哥當過民代、自己雀一直拜樹。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姐姐是音樂家、讀東吳。 海陸薄片:拜樹教主一直拜樹講ㄉ話會油公信力ㄇ?迷油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哥哥是當過民代、選過社頭鄉長。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他在我們地方很有名、住彰化ㄉ去打聽看看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9素一個靠爸靠哥ㄉ東西。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 他接髮福牌ㄉK史 484因為迷油甚ㄇ正式ㄉK史可以接?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地方上ㄉ人都知道他很沒用。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小時候被爸爸打到自悲、看媽媽被打不過吭聲、心理變泰成自大,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原ㄋ如此ㄉ喲~~訊息量hen大 偶好好ㄉ做功課吸收一下 打通任督二脈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在大學當過講師、結果老爸素那間科大ㄉ笑董、沒爸爸沒生意 沒K屎又拜樹 真令人鼻酸。 五柳莊:@冬瓜神教 你貼的連結是誰的影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ㄉ影片。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是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將原告家人成員及資料曝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3.原告並無對外公開家人資訊,該些帳號於被告頻道任意散佈原告家人隱私資訊,違反YOUTUBE社群規範,被告未予以刪除留言或封鎖該帳號,違反作為義務。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為「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0 112/7/2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鴿自稱(熊貓圖案)、加上矮肥短像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屍ㄉ衣服黑白相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還有(熊貓圖案)臭屁自己很會講、大家都愛他、講到半夜大家黑眼圈聽他直播、都變熊貓眼。 面然道:思虎想去進修要不要去讀員林的學校?聽說很有名!常常上新聞。 黃師虎:@面然道 哈,我昨天在彰化都不敢打卡了,怕有人報警來抓我,我哪敢去讀員林的學校。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該帳號係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長相,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不斷針對原告所在地「彰化」、「員林」,並影射「怕有人報警來抓我」等詞來隱射原告,足證被告顯然是惡意以該聊天室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加上矮肥短像冬瓜」等語,亦係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1 112/8/1 師虎休息站 何生:@丁丁丁 冬瓜拜樹斜教從創教以來 每天做ㄉ事揪4塑造冬瓜教主4受害者、冬瓜教主最口憐 明示暗示皺88冬瓜老嫗團企出征80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4人前跟尼握握手 轉頭揪叫皺88舔瓜老嫗企肉搜尼ㄉ各種個資 紀錄存檔 平時拿粗乃作為跟舔瓜老嫗茶餘飯後ㄉ笑話 將來也口以拿來作為公審80ㄉ題材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要4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 何生: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 1.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團」、「舔瓜老嫗」等代稱,且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還以「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即「敗訴」諧音)影射造謠原告工作、還以「舔瓜」「底褲痴漢」等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言詞,使用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其指摘「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等語,係對具體事件為陳述,客觀上足以使人產生原告敗訴律極高而未具合理專業水準等負面評價,足以貶低社會對原告之人格評價,且被告亦未能證明該等言論與事實相符或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2 112/8/2 師虎休息站 何生:@武大郎 思 月退 念 月退 明天百果山油放颱風假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很愛豪洨 都梭我有錄影和截圖ㄛ 泥好好梭話ㄛ 不然我找皺88ㄉ黑山老么怪弄死泥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 颱風假一定要放 不然腿那ㄇ短 一定會被土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 何生:@武大郎 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師虎講邪教4戳到他ㄇㄉg點 會集體高潮。 何生:@武大郎 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用「洨冬瓜」代稱原告,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很愛豪洨」、「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3 112/8/3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只好下麵配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起秋吃下麵。 何生:@冬瓜神教 教主聖誕冬瓜下麵食べ放題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林嘎咪 好粗好粗 起秋ㄉ下麵 好布好粗 問問皺88老嫗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何生 午優優、皺88黑山老嫗團等粗教主下麵豪開心。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在聊天室對話,因原告生日為八月初,就以「教主」、「教主聖誕」代稱原告,不嘲諷原告,且用「下麵配冬瓜」、「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等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4 112/8/5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又 矢委 又 月半 ㄉ冬瓜拜樹教主一站上體重計 體重計直接爆開整組壞了了 真ㄉ4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 矢委 又 月半 又拜樹、實在令人鼻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胖子老冬瓜腿短到連體重計都站不上ㄑㄉ喲 因為他hen肥hen矮hen短 還hen愛拜樹。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教主」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敗訴」隱射原告工作,且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5 112/8/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下麵給泥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針菇流星錘進不了圈粉圈、一直攻擊一直秀下線、教主還素不給吃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周圍ㄉ幹部信徒一ㄍ一ㄍ人人自危、回去看line聊什麼個資。 何生:4ㄉ喲~~1整路ㄉ脈絡看下乃 冬瓜拜樹斜教揪4在海量蒐集各信徒ㄉYT截圖、錄音、個資ㄉ喲~~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斜教」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6 112/8/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都是崔貴非做ㄉ、不干窩ㄉ素。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晚安安今天又4一ㄍ拜樹不關老冬瓜4ㄉ一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賀皺88ㄉ黑山禿頭老妖婆一直拜樹一直爽跟短腿老冬瓜一樣hen拜樹ㄋ笑死ㄉ喲ㄏㄏㄏㄏㄏㄏㄏㄏ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拜樹ㄌ、爸~~~窩不管ㄌ、去根法官醬不要判拜樹ㄌ。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僅有用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代稱原告,且用「老冬瓜」、「短腿老冬瓜」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敗訴」、「拜樹」等用語譏諷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短腿老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7 112/8/1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發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親我一下、好害羞。 季八的隔壁老王:親他之後,嘴會不會馬上爛掉? 季八的隔壁老王:極少看到吃雞翅時,手比雞翅幾倍粗大的…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側餒 hen像金正恩+董志成+NONOㄉ綜合體ㄉ喲~~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又矢委又月半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布道結束、信徒粉滿足。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等兩小時、都吃不到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濕:都是崔貴誹ㄉ是、不干窩ㄉ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要親我一下、好害羞。 黃思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 黃思虎:林嘎咪何生冬瓜神教早安。 何生:口憐ㄛ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真以為自己4神明要作秀多久讓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瞻仰膜拜ㄉ喲~~ 何生:也對拉做醮都有七七四十九天ㄌ冬瓜ㄉ歌廳秀3ㄍ月也4油信徒會跪著收看ㄉ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季八的隔壁老王」,不僅有用「髮鴿」、「綠濕」、「(熊貓圖案)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譏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思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足證該聊天室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8   112/8/15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見冬瓜教主心機多重、和體重一樣重、幾年前ㄉ東西都翻出來、心眼比ㄆ眼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與法律哥聊天加奈要洨心、他會一個一個把泥們揪出來、洩漏個資霸凌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很焦慮丫、一直直播一直播、直播癌末期、真是令人鼻酸。 何生:冬瓜神教尼貼ㄉ視頻殺傷力太大ㄌ教主內心渴望ㄉ小九九都被挖呀挖呀挖粗乃ㄌ喲~~ 黃師虎:今天好熱鬧(笑臉圖案),大家慢聊,我要去忙了。 何生:4ㄉ4ㄉ喲~~冬瓜拜樹斜教ㄉ出現揪4為ㄌ滿足口以肉搜公審80他人ㄉ病態心理渾渾噩噩ㄉ跟著冬瓜拜樹斜教ㄉ風向走反正現實生活中迷油存在感揪跑到網路上乃求關注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有法師執照、(熊貓圖案)ㄝ只是一只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泥以前對女生告白被拒、見笑轉生氣、轉而喜歡男生ㄉ事以後再說。 何生:奇怪ㄋ長得那ㄇ像董志成油明星臉應該ㄅ會被女孩兒拒絕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原來一日數鞭播ㄉ短腿老冬瓜 4因為又要拜樹ㄌㄏㄏㄏ拜樹算什ㄇ寂寞ㄉ腿短才需要哭哭開直播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要禮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 何生:鞋墊!鞋墊!鞋墊!偶們這裏說過幾次ㄌ皺88超老扣扣瓜婆婆們都失智ㄌ 484喇這樣4要冬瓜教主怎麼翻尼們ㄉ牌ㄋ?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冬瓜教主」、「法律哥」、「矮冬瓜」、「(熊貓圖案)」、「矮肥大肚豬」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等代稱原告,且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帳號名稱即在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短腿老冬瓜」、「老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矮冬瓜」、「冬瓜神教」、「冬瓜拜樹斜教」、「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短腿老冬瓜」、「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男性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及性傾向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9 112/8/21 師虎休息站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一個家大業大ㄉ律師不敢指名道姓、用含沙射影ㄉ、真素孬種。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拜樹猴子。 1.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孬種」、「拜樹猴子」等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拜樹猴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長相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0 112/8/2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家大業大法律哥 泥要不要勇敢ㄉ指名道姓說「某法顧」素誰。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指名道姓講丫、窩笑泥孬種不敢講。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三酸甘油脂配八卦還柯以順便霸凌人、同一張圖跳針跳針跳針、可是那一團ㄉ綠蝨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嘎米@何生 晚優優。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教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賣西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又開直播ㄌ、玻璃心一直拜樹好脆弱好難過、只能找老嫗老太監吃下麵親一下、令人鼻酸。 何生:董志成陪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過7夕ㄝ 瓜婆婆當時開熏極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其實ㄙ自己情人節沒人陪、孤單開直播、好淒涼。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以去約臉六角形ㄉ綠蝨、說不定她不要連續敗訴冬瓜綠蝨、還嫌人臉六角形。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己又 失委 又 月半 還油臉企碎嘴別人 素質低劣ㄉ程度偶也真4佩服ㄌ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並指名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且用「綠蝨」、「矮冬瓜」、「矮冬瓜教主」、「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等侮辱原告身高,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教主」、「矮冬瓜賣西瓜」、「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連續敗訴冬瓜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1     112/8/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去看醫生ㄅ、看身心科不丟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好寂寞 Jㄇ老一ㄍ人 身邊也都4腦子被吃ㄌㄉ皺88老太婆老ㄚ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婆ㄉ腦子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奪希望自己4女森ㄚ 想穿漂亮ㄉ裙紙 奪希望有人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愛他。 蕭宏智:他根本沒有雞雞怎麼會歪。 蕭宏智:今天矮冬瓜直播毫無新意 只是不斷跳針以前的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每次直播只會一直跳針丫 484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怪ㄉ腦子ㄌ 有失智現象。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生意只能開直播討拍、繼續鬼哭狼嚎丫子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子綠蝨不敢罵鈞鈞、還說鈞鈞說ㄉ對、要靠向鈞鈞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ㄐㄐ冬瓜教主跳針跳針跳針、去看身心科是不是得阿婆海墨症失智ㄌ。 冬瓜神教: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開16次直播、直播癌末期、(熊貓圖案)昨天去酒館留言、要當酒館法律顧問ㄌ。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企帶賽肥油ㄌㄇ?肥油館又要倒大楣ㄌ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沒開直播好無聊。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開車開到法院、收播又折返回家、自欺欺人、令人鼻酸。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被駁回駁回駁回ㄌ喲~~在理髮院掃廁所還被打臉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要不要改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加一個駁回。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皺88ㄉ古ㄚ婆想辦法討洨短腿開熏古ㄚ婆泥買ㄍ超高鞋墊給洨短腿ㄅ短腿冬瓜會興奮變尖叫雞ㄛ。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經典回顧:法律哥:吃我下麵。 敗訴之王短腿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一直打自己ㄉ臉 J樣好ㄇ腿都那ㄇ短還一直拜樹勃迴臉變ㄉ又肥又腫皺88ㄉ黑山老妖古ㄚ婆看ㄌ開心想吃泥ㄉ下麵。 何生: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 何生:老太監等12過後蛤~冬瓜教主油specialㄉ彩蛋ㄉ喲~~ 何生:撞臉董志成ㄉ偽娘老冬瓜看ㄉ懂special。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洨冬瓜」、「法律哥」、「矮子綠蝨」、「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吃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蕭宏智」以「矮冬瓜」代稱原告,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他根本沒有雞雞」侮辱性字眼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用「洨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一直拜樹(敗訴)」造謠及侮辱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矮子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洨短腿老冬瓜」、「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偽娘老冬瓜」、「他根本沒有雞雞」、「@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2     112/8/26     師虎休息站     何生:對ㄌ對ㄌ偶聽說當初偽娘老冬瓜當背骨仔扌另馬扁鈞粉離開大黃ㄉ時候破瓜499還在越南葛格我還ㄉ喲~~原來背骨4會傳染ㄉ餒。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直播界號稱衰洨洨短腿靠誰誰倒台ㄉ帶賽老冬瓜肥油館準備夕鶴ㄛ還有499真ㄉ4雜食老太婆不挑時ㄝ先4越南葛格我還要現在4洨短腿老冬瓜下ㄉ臭酸麵豪好吃真4ㄍ專業ㄉ廚餘回收桶 hen棒hen胖。 何生: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難怪會一直拜樹還產生幻覺以為自己4長腿嘔粑大家都愛他吃太多皺88老妖婆ㄉ腦子真令人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馬不知臉長猴子不知屁股紅洨冬瓜不知自己短腿老妖婆不知自己很皺我哭。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又要高8度崩潰鼻音尬笑鬼話連篇ㄌ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何生: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 何生: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出一個一對一吃下麵、好粗好粗。 何生: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 何生:@冬瓜神教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黑山老妖婆對年輕ㄉ標準真低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 484黑山老妖覺ㄉ鱷魚皮4嫩肉也4喇皺88ㄉ古ㄚ婆嘔8桑爛瓜寶貝皺成那樣看甚ㄇ都4年輕。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唱歌ㄉ聲音完全魔音穿腦還以為自己4天籟腦子被吃光光才有J種錯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帶賽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老滴色老頭」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洨冬瓜」、「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好色,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甚至稱原告為詐騙集團,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3 112/8/2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肥佬和胡子昨天ㄉ觀看量和按讚數都比偽娘老冬瓜高出hen多ㄉ喲~~所以偽娘老冬瓜4花費最多ㄉ時間得到最低ㄉ效益ㄉ喲~~ 何生:@冬瓜神教 4 ㄉ4ㄉ喲~~偽娘老冬瓜昨天揪人洗底褲也謀尛路用ㄉ喲~~偶建議真人演出冬瓜下麵或可成為最大贏家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老冬瓜本瓜演出冬瓜下麵,484會嚇到自挖雙眼。 何生:@武大郎(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下麵加點符水民智未開ㄉ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最愛這味。 何生:洨禮物換個資底褲痴漢拜教主收集個資ㄅ費吹灰之力 hen划算。 1.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老冬瓜」、「偽娘老冬瓜」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下麵」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4   112/8/28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原來送禮物取個資不只矮冬瓜、鷹犬走狗ㄝ幫忙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兩大斜教、肥鵝酒空館與冬瓜神教都油社會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急到拉粉絲出來背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 洨短腿奪希望他ㄉ腿能跟髮號一樣長。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在聽冬瓜綠蝨ㄉ以前直播、滿滿ㄉ槽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一下子我是綠蝨我很忙、一下子我好厲害我最強、沒見過這麼不要臉ㄉ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老頭跟洨短腿老冬瓜都4獐頭鼠目ㄉ色咪咪。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泥看看泥 泥ㄉ腿都妹油 泥上ㄍ直播嘴炮5ㄍ多小時ㄉ影片那ㄇ長 泥484心很酸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 Jㄇ會講怎ㄇ一直拜樹ㄚ。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前面假正經、後面ㄅ演ㄌ露出本性公審80ㄉ洗腦傳教模式 已經被hen多睿智ㄉ網友看破手腳 紛紛離開冬瓜教主 ㄅ肯接受40 還繼續洗腦信徒 甚ㄇ這ㄍ圈子人越來越少ㄌ 自己被大家看破手腳 還想掩蓋40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越來越多人看清楚矮冬瓜教主綠蝨ㄉ真面目、自己把自己搞爛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該些號不僅有用「洨短腿」、「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綠蝨」、「冬瓜教主綠蝨」、「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等性暗示用語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洨短腿」、「冬瓜綠蝨」、「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冬瓜教主綠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5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大夜大矮冬瓜」且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6   112/8/30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應該4咖啡色ㄉㄛ 棒賽不擦 所以他ㄉ底褲都狗到賽  所以要常常揪人洗底褲 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對底褲非常有興趣 一定常常揪西八老頭一起洗底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484菊花已經殘 所以常失禁棒賽在底褲上 難怪丁丁喜歡揪人洗底褲 原來洨短腿老冬瓜喜歡J種ㄉ丫。 大夜大矮冬瓜:棒賽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484以前檢太多肥皂 所以現在變成灰白色誘愛哭哭ㄋ?揪人洗底褲在撿肥皂ㄉ日子 人森4灰白ㄉ 還好冬瓜王子拯救ㄌ他。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難怪洨短腿老冬瓜Jㄇ喜歡揪人洗底褲 不喜歡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一起洗陳年ㄉ母湯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洨短腿老冬瓜本瓜真ㄉ4矢委 月巴 矢豆 看到J幾ㄍ字就會氣到哭出來。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不願意放棄放掉任何一條底褲 所以才有揪人洗底褲特別幫他肉搜恐嚇想離開ㄉ人。 五柳莊:@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你把你的影片連結先出來,我再請巧虎置頂。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偶貼過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手下愛將灰白兩道通粗ㄉ休人洗粉厲害唷(熊貓圖案)(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新片笑屬窩ㄌ。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比讚的圖案)。 師虎休息站:大家早安。我繼續忙,你們自便吧!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且用「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在聊天室與該些帳號互動,且協助「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置頂貶損原告名譽之影片,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行為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7 112/9/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和法律哥相親ㄉ八角臉女士、爸爸是最高法院法官唷(影片連結網址)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六角ㄉ臉、499跟著取笑是「龜甲萬醬油」、泥ㄝ素滿臉雀斑ㄉ老阿姨、裝什麼知信、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蒸4玻璃心 笑人6角臉笑ㄉ那ㄇ爽別人評論尼 矢委 月巴 矢豆 ㄉ外表揪腦羞成怒 ㄑ噗噗 輸ㄅ起揪講1聲ㄉ喲~~ㄅ要像山道猴子一樣只想滿足虛榮感卻ㄅ敢接受公平ㄉ喲~~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法律哥」、「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8   112/9/5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洨短腿老冬瓜ㄉ臉能看ㄇ 會被老冬瓜嚇倒彈粗乃ㄅ。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臉賤人。 蕭宏智:以後我白天沒上班有空去彰化地院看有沒有六角臉女律師,我問問她認不認識蕭柏仁,給她看那個短片。人說妳的臉是龜甲萬六角形。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 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髮窒教育 揪4皺88超老扣扣髮粉老廢物圈開小號在髮窒宣導聊天室裏噴1堆咒罵字眼ㄉ垃圾話ㄉ喲~~ 蕭宏智:以前和矮子蕭很要好的酒愛鴨頭的那個老不修汗督開一個頻道線上最高500多人,下屬我了。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老虎圖案)是阿斗,他沒資格拉,沒有一個有錢老爸當不成阿斗,矮子蕭才是阿斗,家裡有錢自己不爭氣,在地人找你打官司是因為你把你哥的人脈,離開員林你連個屁都不是。 蕭宏智:報一個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老冬瓜在台北當法師應該沒飯吃ㄅ。 蕭宏智:我上班天天騎車經過彰化地院,看到一間事務所有一個穿西裝的矮胖男和另一個男的牽手被我看到,應該是好朋友。 蕭宏智:鄉下地方這種事很快就會傳開的。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真假、穿幫ㄌ穿幫ㄌ。 蕭宏智:我們員林這邊鄭智文律師風評好多了,矮子蕭只是一個靠爸的爸寶。找他只是因為當地人以為蕭家勢力大在法院可以擺平很多事,其實根本沒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這樣看一個執業律師碎嘴小心眼娘娘腔臭屁自卑自大玻璃心ㄉ頻道、大家是用看怪胎秀ㄉ心情在看ㄉ。 1.「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蕭宏智」,以「矮子蕭」、「蕭柏仁」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沒臉賤人」、「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及性別氣質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9 112/9/7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老冬瓜迷油幫馬屁鮪買點閱做面子馬屁鮪毫桑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粉想開抖內、但素在小黃台嘴秋說自己太快家大業大不受斗內、74他粉想開、現有沒生意收一下信徒斗內也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痛恨小黃和虎虎受斗內、泥們都可以收、我是律師ㄝ窩不能收、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偽娘老冬瓜」、「洨冬瓜」代稱原告,對話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冬瓜」、「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0 112/9/12 師虎休息站 聊天室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曾與彰化律師甲○○律師相親ㄉ女士、父親是高等法院法官、聽說法官女兒和她媽ㄉ臉也是六角形、窩們都想看看(影片連結)」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冬瓜律師聲請停止羈押又被駁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改名叫連續駁回冬瓜律師好了。 1.「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帳號置頂污衊原告影片,且有原告姓名及彰化律師,可知該聊天室確實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1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1.「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帳號「蕭宏智」帳號以「畏畏縮縮的矮冬瓜」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頻價受到貶損。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冬瓜聊天室」、「矮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2 112/9/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好大ㄉ膽子屁許碎嘴還恐嚇石頭里長(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可以置頂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丟臉ㄉ律師上訴又駁回ㄌ、改名叫連續上訴駁回律師ㄅ。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一直駁回一直爽ㄉ洨冬瓜。 黃師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林嘎咪、冬瓜神教、武大郎早安(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找這種三流律師ㄉ人真可憐、一直敗訴一直駁回、開始懷疑人篸ㄌ。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法律哥」、「丟臉ㄉ律師」、「三流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3 112/10/5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破萬觀看數ㄉ洗腦傳教大會按讚數還比賣吃ㄉ、趕樹撞ㄉ、直銷ㄉ點讚還使ㄉ喲~~只買觀看迷油買按讚數令人鼻酸ㄉ半套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好碰友都這種ㄉ難怪現在要ㄅ敢熬夜ㄅ然半夜被他碰友挖粗乃ㄉ苦主要伸冤討公道站在他床邊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會被嚇到變成1塊冬瓜磚令人鼻酸。 冬瓜神教:缺德事作態多、哥布林法師天天詛咒人、所以家裡蓋廟自我安慰、怕鬼。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到詛咒、我這邊好多削冬瓜詛咒人ㄉ片段、敬請期待。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我現在會寄一份給彰化地院司法院律師公會、調查局、新聞台和其他有emailㄉ單位、我想看看六角臉長素怎樣。 1.「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4 112/10/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 8‰拜樹老冬瓜94這ㄇ沉不住氣喲~~只要偶們多聊ㄍ幾句他揪會ㄑ噗噗崩潰繼續洗腦他ㄉ皺88井底之瓜屁精老嫗團、鞏固信仰中心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蕭宏智遮遮掩掩、躲躲藏藏gay掰倒4hen會這94老冬瓜ㄉ本性ㄉ喲~~ 蕭宏智:他國小國中成績很好,但個性很差,被幾個小混混修理,人緣差班上沒朋友,小時候就這個樣子,要不是家裡有錢,也是一個肺物點心。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笑臉圖案)。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泥在講我一直PO。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賽康好臭。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 大夜大矮冬瓜:@武大郎真ㄉ豪方便令人震撼。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身上都沒油一點長處ㄌ哭ㄚ。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洨短腿幫餐廳服務人員省ㄌ搬兒童椅ㄉ力氣。 1.「大夜大矮冬瓜」、「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拜樹老冬瓜」、「老冬瓜」、「洨冬瓜」、「洨短腿」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蕭宏智」帳號,以「肺物點心」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甲○○在歐賽康ㄉ時光」帳號,對原告名字為污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洨短腿」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5 112/10/20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矮冬瓜拜樹教主提早開直播、晚餐配八卦、威脅客戶ㄉ事要爆粗來ㄌ會怕ㄜ。 大夜大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就94要噴1堆垃圾話才對味ㄉ喲~~灰常適合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矮冬瓜拜樹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拜樹猴子」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6 112/10/21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鬼。 冬瓜神教:冬瓜鬼經典。 冬瓜神教:邊吃邊抱怨、邊開箱抱怨、工作時恐嚇威脅客戶、難怪一直駁回拜樹、司法敗類。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鬼」、「司法敗類」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鬼」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司法敗類」一詞,指稱原告為司法界之害群之馬,亦足使人產生原告法律專業水平不堪印象,加以「冬瓜神教」對原告之負面評論次數甚多,故上開言論顯屬惡意,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7 112/10/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窩講一個故事、油一鄉下小孩、又矮又胖、家裡有錢、蛋個性很吉巴、成績好蛋臭屁愛吹牛、人緣粉差、國小國中高中沒朋友還被80、被幾個洨混混壓著打(壓久ㄌ性向怪怪ㄉ)、狠孬種窩囊、因為沒朋友、只能讀書、烤到理髮師證照、在理髮院上班、動不動9威脅要剪泥ㄉ頭髮、沒人理他、因為理髮功夫很爛、只好自己開一間請別人做、大家都看不起他、所以四處威脅要「我要剪你頭髮」。 大夜大矮冬瓜:那ㄍ應該4理髮院拜樹猴子掃廁所ㄉ一生值得世人警惕ㄉ喲~~ 五柳莊:@冬瓜神教的故事讓我笑了。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理髮師證照」、「理髮院拜樹猴子」等影射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左列言論在客觀上尚不致與原告產生連結,不足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自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8 112/7/4 師虎休息站 標題「不專業人士洩漏高鈞鈞個資、不專業人士是誰?#完整影片在留言區#法律哥#甲○○#高鈞鈞#深夜小酒館#游禎敏#吹貴妃」之影片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帳號,在被告設立24小時聊天室散佈污衊原告之造謠影片連結,侵害原告名譽。 2.從該影片標題標注原告姓名及原告頻道以及該頻道名稱可以特定即在針對原告。 3.被告設立該聊天室,卻縱容上開帳號散佈污衊原告的造謠影片,而未制止、封鎖、刪除,提供散佈造謠影片之助力,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標註原告名稱僅為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 3.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依原告所提影片譯文(本院卷二第235-236頁),內容並無提及原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故被告縱使有協助置頂該影片連結之行為,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附表三(網友使用之帳號暱稱) 編號 直播平台 帳號名稱或圖像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衡以「矮冬瓜」一詞在社會上係指身材既矮小又肥胖的人;「豬哥」社會通念上引申為好色男子之意;「哥布林」係暗指其貌不揚、不受歡迎,尤其身高不高之男性經常以哥布林自嘲等情,有「『哥布林』是什麼意思?網友自嘲詞在2023年也曾流行」之網頁截圖(本院卷二第537-543頁)可憑,是上開暱稱「鞋墊哥武大郎」、「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偽嬸短腿武大娘」、「短腿冬瓜武大郎」、「哥布林法師」、「大夜大矮冬瓜」、「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以「短腿」、「冬瓜」、「哥布林」、「鞋墊」暗諷原告身高;「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斜教敗訴律師」等暱稱則寓有原告身為律師之法律專業素養不佳且動用網路人力帶動言論風向之意;「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等暱稱則同時諷刺原告身材及專業能力;法律瀟蛛哥」、「法律豬」等暱稱則隱喻原告為好色之男子或牲畜;「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甲○○在歐賽康ㄉ時光」之暱稱則更直接以不雅舉措指稱原告,而考量上開暱稱均含有輕蔑、貶抑之意,且使用字眼過於偏激不堪,並專以指涉原告為目的,是上開暱稱在客觀上確實足以降低原告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格評價,而侵害原告之感情名譽。被告雖非左列暱稱之使用人,惟考量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在於辱罵原告等人,是被告提供直播平台,供他人使用左列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暱稱,自應與該他人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 2 師虎休息站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 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 4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 5 師虎休息站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 6 師虎休息站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 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8 師虎休息站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 9 師虎休息站 法律豬 10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 11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 1.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散布原告照片,侵害原告個資。 3.該頭像照片並非公開之資訊,被告若認為屬公開資訊自應負舉證責任。 1.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2.照片非被告提供。 12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3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4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15 師虎休息站 哥布林法師 16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 17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 18 師虎休息站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 20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 21 師虎休息站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 22 師虎休息站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

2025-03-27

CHDV-113-訴-4-20250327-2

竹北小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68號 原 告 羅際銘 被 告 黃嘉宏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 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一 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12年12月31日下午8時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新竹縣新豐鄉泰安街與尚 仁街口與原告所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糾紛,被告於同 日下午8時29分許,手持安全帽朝原告方向揮舞,作勢攻擊 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並辱罵原告「操你媽雞巴」、「幹 你娘雞掰」、「操你媽的」等(下稱系爭言詞),侵害原告 之意思自由及名譽權,原告精神上因而受有莫大之損害,被 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附民卷第5頁) 。 二、被告則答辯以:不爭執於上開時、地與原告發生行車糾紛, 並持安全帽朝原告方向揮舞,及辱罵原告系爭言詞,僅爭執 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等語。答辯聲明:⑴原告之 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卷第71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81號刑事 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監視器畫面截圖、錄音譯文附 卷可稽(卷第15-17、47-50、57-5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負損害 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次按不法侵 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 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 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 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 查:本件被告持安全帽朝原告方向揮舞,使原告心生畏佈, 及當街辱罵原告系爭言詞,侵害原告之意思自由權及名譽權 ,衡情原告確實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其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 慰撫金,即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侵害情節、案發之原因、 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等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屬過高。 ㈢、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0日(附民卷第9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並依 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暨 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 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 條、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以備將 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2025-03-27

CPEV-113-竹北小-668-20250327-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孟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1293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92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孟婷(下稱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民國111年9月10日14時許,在其駕駛之自小客車內( 在臺南市境內行駛),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YouTube網站後, 以使用者帳號000_000000在該網站屬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之「安安日常」頻道,進行直播時提及告訴人AB000-H11137 8之姓名(姓名與年籍均詳卷,下稱告訴人),並接續以「幹 破你娘老雞掰」、「幹你娘」、「幹你娘卡好」(臺語)等語 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確信時, 法院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 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 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 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 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 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意 旨參照)。 準此,於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對於檢察官所 指出犯罪嫌疑之事實,並無義務證明其無罪,即所謂「不自 證己罪原則」,而應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責任,如 檢察官無法舉證使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以消弭法官對於 被告是否犯罪所生之合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即應諭 知被告無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於警詢 中之指訴、被告於YouTube網站「安安日常」頻道畫面截圖 照片、被告上開直播影片檔案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 務官勘驗報告,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進行直播時提及告訴 人之姓名,並在節目中接續說出「幹破你娘老雞掰」、「幹 你娘」、「幹你娘卡好」(臺語)等語,然堅詞否認有何公然 侮辱之犯行,辯稱:直播內容的那段三字經、五字經等,並 不是在針對告訴人,我直播跟網友聊天對話時我確實有講這 些話,但這些字眼不是針對告訴人,而是告訴人的YouTube 頻道下方的一位管理員「猶大福」。又稱:我知道我如果指 名道姓罵他,我肯定會被告,所以我不可能去做這件事,但 我確實9月10日有說:佐助如果你喜歡聽,我可以講給你聽 ,但請你不要擷取我片段的語音在你的頻道上面播放。(問 :既然這樣的前因後果,你後面罵的三字經、五字經、七字 經難道不是說給告訴人聽?)但我的用意只是我重複了我9 月5日的語音內容,也就是佐助9月9日播放我的語音內容, 我又重複講了一次給他聽,是針對這個語音內容,我說:你 喜歡聽我講給你聽就好,你不要擷取片段播放,因為他擷取 片段播放,別人會不知道前面發生什麼事,而覺得我就是莫 名其妙亂罵人等語(本院卷第80、84頁)。 五、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111年9月10日14時許,在其駕駛之自小客車內(當時 在臺南市境內行駛),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YouTube網站後, 以使用者帳號000_000000在該網站之「安安日常」頻道進行 直播時,提及告訴人的本名「廖○鋒」和在YouTube網路上之 綽號「佐助」與捐贈圍兜兜一事,並出言「幹破你娘老雞掰 」、「幹你娘」、「幹你娘卡好」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頁;原審卷第69 至70頁;本院卷第44至4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 指訴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9頁),並有被告上開直播影片檔 案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5月28日勘驗報告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5至66頁),故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又 「幹破你娘老雞掰」、「幹你娘」、「幹你娘卡好」(臺語 ,下稱上開侮辱性言論)等語詞,依吾人共同生活之社會通 念,在文義上明顯含有輕蔑對方人格、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 ,自屬輕蔑他人或使人難堪之粗鄙詞彙,顯為侮辱性之言論 ,亦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刑罰事後追懲侮辱性 言論之規定,惟侮辱性言論涉及個人價值立場表達之言論自 由保障核心,亦可能同具高價值言論之性質,或具表現自我 功能,並不因其冒犯性即當然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其 規範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涵蓋過廣,應依刑法最後手 段性原則,確認其合憲之立法目的,並由法院於具體個案適 用該規定時,權衡侮辱性言論與名譽權而適度限縮。本此, 該規定所處罰之侮辱性言論,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 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 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 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 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足當 之。所謂「名譽」,僅限於「真實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 (自然人)」,前者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後者即 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人性 尊嚴,不包含取決於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且真實 社會名譽縱受侮辱性言論侵害,倘非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 市場予以消除或對抗,亦不具刑罰之必要性;所謂「依個案 之表意脈絡」,指參照侮辱性言論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文 化脈絡予以理解,考量表意人個人條件、被害人處境、2人 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為綜合評價,不得僅以該語言文字本 身具有貶損意涵即認該當侮辱;所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 譽」,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或 僅因衝突過程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傷及對方名譽;所謂「對 他人名譽之影響已逾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指以社會共同 生活之一般通念,足以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足以對其心理 狀態或生活關係生不利影響,甚而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屬 之。必以刑事司法追懲侮辱性言論,不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 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亦不致處罰及於兼具社會輿論正面 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始可。限於前揭範圍,該規定始與憲法 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業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 字第3號判決宣示甚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原判決就被告於上開時地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YouTube網站 後,在其所經營「安安日常」頻道進行直播時,提及告訴人 的本名「廖○鋒」和在YouTube網路上之綽號「佐助」與捐贈 圍兜兜一事,並出言「幹破你娘老雞掰」、「幹你娘」、「 幹你娘卡好」等情,以有上開卷證資料可參,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可認為真;且認上開侮辱性言論,在文義上含有輕蔑 對方人格、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顯為侮辱性之言論,亦堪 認定。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直播內容的那段三字經 、五字經等,並不是在針對告訴人等語(本院卷第80頁); 再參以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我於111年9月10日14時許,在 我家中觀看黃孟婷在YouTube上的直播「安安日常」,黃孟 婷就在直播中公開辱罵我三字經、七字經等字眼「幹你娘、 幹破你娘老雞掰」,並說指名道姓對我說「這樣你舒不舒服 、你不是很愛聽嗎、她有求必應」等語,使我受到侮辱並覺 得不舒服遭到貶低人格及人格汙辱等語(見偵卷第19頁)。被 告則以:事發過程是我先在111年9月5日有一段直播,是在 討論一位喜歡喝酒的觀眾在網路上留言辱罵其他觀眾的父母 、小孩或其他家人,所以我在直播當下,才會加上沒有特定 人士的語助詞「幹你娘、幹破你娘老雞掰」等語,上述這段 直播並未提及告訴人AB000-H111378,而事後我聽我的觀眾 說,告訴人反而在111年9月9日及10日,在他自己YouTube的 直播頻道「宇智波佐助」上播放我的直播內容並且變造剪輯 我的直播音調作為他的直播內容,當下他還笑得很開心,把 我的直播影片當作是他的節目內容一樣播放,所以111年9月 10日14時許我才在我的直播中向大家表示如果有人喜歡聽我 的直播內容,我可以再講一次給你們聽,但請不要擅自擷取 我的直播影片當作是你的節目內容。我並沒有要公然侮辱任 何人的意圖,我只是把我自己的直播內容重新講一遍給觀眾 聽而已」等語置辯(見偵卷第11至13頁)。準此,本案首應判 斷者,厥為被告上開侮辱性言論是否係針對告訴人而發?果 爾,則應進一步探究,本件被告與告訴人在各自的網路直播 節目中發表言論並涉及對方的來龍去脈為何?並以此判斷被 告於上開時地發表上開侮辱性言論是否僅具一時性、或事出 有因,並非無端,如果無訛,被告之侮辱性言論是否僅係一 時情緒之抒發,而與個人修養有關?苟據以論罪,是否使司 法過度介入私德領域而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又或依其 表意脈絡,被告是否有意直接針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恣意攻 擊,抑或只是在與告訴人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而附帶、 偶然傷及之?再者,自被告之表意脈絡,依社會共同生活之 一般通念判斷其前揭侮辱性言論,是否已達致告訴人自我否 定人格尊嚴之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凡此 ,均仍應依憲法法庭前揭判決意旨,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 規定,就其構成要件與本案事實為具體涵攝、衡酌判斷,始 無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經查: 1、被告於上開時、地進行直播時,先於上開節目直播影片檔案 4分25秒至15分8秒,提及捐贈圍兜兜給臺南市的小天使社福 團體一事,於15分9秒及25秒繼續述說捐贈圍兜兜一事,並 提及告訴人本名2次,自16分19秒開始即接續出言上開侮辱 性言論反覆辱罵告訴人達6次之多至17分47秒止,有上開直 播影片檔案及檢察事務官所製作勘驗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卷 第65至66頁),並經原審當庭勘驗確認屬實(參原審卷第82 頁),是從上開直播影片檔案所示內容觀之,被告當天上開 侮辱性言論所針對的對象,確然是「廖○鋒」及「佐助」亦 即告訴人無疑。況被告亦自陳:因為告訴人先擷取我的直播 影片,只擷取髒話的這段,所以我才會直播中說如果告訴人 喜歡聽我可以講給你聽等語(參本院卷第82至83頁)。故被 告於上開直播節目中所說上開侮辱性言論顯係針對告訴人而 發,即堪認定。被告辯稱:直播內容的那段三字經、五字經 、七字經等語,並不是在針對告訴人云云,與事實不符,難 以採信。 2、被告先於111年9月5日在其直播節目中針對聊天室內的網友 「猶大福」辱罵類似上開侮辱性言論,事後告訴人曾將上開 被告節目中罵人片段擷取後於9月9日在其自己的直播節目中 播放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案(參本院卷第81 至82頁),復據告訴人將上開9月5日、9月9日直播內容製作 成直播譯文後於偵查中提出為證(告證4、告證5),有直播 譯文附卷可參(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請上字第495 號卷【下稱請上卷】第14-15、16、17-22頁)。從而,被告 所稱:其實這段不好聽的話是9月5日我在直播節目中講的, 而上開時間會再提到這段,是因為這當中告訴人沒有經過我 同意就擷取9月5日直播不好聽的那段,在9月9日告訴人的直 播節目中播放,而且不斷播放,我覺得他是用取悅他的觀眾 方式在播放那段影片,所以我9月10日那天直播中才會說: 如果你想聽我可以講給你聽,但請你不要未經我同意在你的 直播節目中播放等語(參本院卷第81至82頁),即非無由。 再參以,告訴人於9月9日直播節目中表示,其確有幫忙代送 人家所委託贈送給小天使社福團體圍兜兜一事,然而被告指 示其助理向該社福團體追問此事,讓人覺得告訴人把人家捐 贈的東西中飽私囊、私吞下來,是在造謠抹黑告訴人,令告 訴人非常不滿,告訴人並在直播節目中表明,被告自己沒有 捐,憑什麼去質問這件事等情,有上開直播譯文附卷可參( 參請上卷第17頁)。從而,被告於上開直播節目中所為論述 及評論之緣由,顯與公共事務及社會公益有關,並非僅關於 私德或出於伊個人與告訴人之私人恩怨或經營糾紛(二人同 為直播主)而生之言論漫罵或侮辱,即堪認定。 3、就被告講述前揭侮辱性言論之整體脈絡予以觀察,被告固有 針對告訴人而說出上開侮辱性言論。惟探究本案事件發生之 前因後果,乃係因告訴人於111年9月9日在自己頻道直播時 ,未經被告同意即擅自擷取被告於9月5日口出「幹破你娘老 雞掰」、「幹你娘」、「幹你娘卡好」之直播內容並加以評 論,被告因而於9月10日,在自己經營之YouTube頻道直播時 針對此事表達不滿情緒,進而重複上開侮辱性言論,表示如 告訴人想聽可以直接說給告訴人聽,有直播片段光碟及逐字 稿譯文在卷可佐(見請上卷第14至22頁;原審卷第95、99至1 05頁),堪認被告所為之上開侮辱性言論,乃係針對前開具 體事件之指摘,此要與無端出言謾罵、嘲弄或單純欲使他人 難堪而故意以侮辱性言詞進行羞辱之情形尚有不同,則被告 講述上開侮辱性言論,主觀上是否係出於惡意詆毀告訴人之 人格或社會評價所為,以及是否因此即達致告訴人自我否定 人格尊嚴之程度,尚非全然無疑。且衡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 均為經營YouTube頻道之直播主,前開糾紛之始末,均全程 展示於雙方之直播觀眾前,雙方均可透過公開直播表達對前 開糾紛之個人意見並尋求觀眾之認同,觀眾亦可透過觀看直 播、留言而與直播主及其他觀眾進行互動並公開討論,自有 其形成公共輿論之空間及可能。縱使不特定人透過觀看直播 聽聞被告上開發言內容,亦非無任何辨別能力,更可能僅會 認被告言詞粗鄙不當、修養欠佳,未必會實質減損或貶抑告 訴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況查,直播觀眾對直播主言行是否 認同,與直播主之營業收入具有密切關係,告訴人在自己之 YouTube直播頻道擷取被告口出「幹破你娘老雞掰」、「幹 你娘」、「幹你娘卡好」之直播內容並加以評論之情,顯已 相當程度顯示其係自願表意並參與相關活動,因而成為他人 之評論對象,故就他人之負面言論,本應負有較大之容忍義 務,再者於此言論自由與自由市場交錯運作之機制下,國家 公權力本應為適度之退讓,不應扮演語言糾察隊或品德教師 之角色,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以落 實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是綜合以上因素而為考量, 難認被告係無端針對告訴人名譽、人格或社會評價而為恣意 攻擊,被告所為之前揭侮辱性言論固可能使告訴人聽聞後, 在精神及心理上感受不快或難堪,但從客觀第三人之角度觀 之,是否會直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或社會評價,而逾 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尚有可疑,經依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揭示公然侮辱罪之合憲性限縮適用之 意旨,難認被告本案所為言行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之可罰性範疇。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 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公然侮 辱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涉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本件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 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審理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公 然侮辱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 意旨略以:被告上開侮辱性言論,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且 具攻擊意味,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被告係透 過社群媒體YouTube大肆公開上開言論,其傳播力無遠弗屆 ,其影響程度尚非輕微,足認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被告 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被告所為自該當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云 云。惟本院衡酌本件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 成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公然侮辱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判決對 於卷內訴訟資料,均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被 告有罪之心證,因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核無違誤。檢 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無罪諭知為不當,僅係就原審依職權為 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重為爭執,難認可採,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提起上訴,檢察官 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7

TNHM-114-上易-3-20250327-1

原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震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4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曹震東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行「鳴 鳴,我好怕喔」,應更正為「嗚嗚,我好怕喔」;證據部分 補充「被告曹震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 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又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係侵害國家法益 之犯罪,以保護國家公權力之執行為目的,如對於公務員2 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仍屬單純一罪,並 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又按刑法第 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 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 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同時對警員陳宏聖、鄭宇哲、 黃祖豪及王澤諭4人為妨害公務執行及辱罵之犯行,為單純 一罪。  ㈢被告基於單一妨害公務之犯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 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論處。  ㈣爰審酌被告因酒後未能控制情緒,竟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以污穢言詞辱罵警員,復施以強暴行為,蔑視國家公權力 並影響公務順利執行,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惟念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警員陳宏聖、鄭宇哲、黃祖豪及王澤 諭4人調解成立,且已賠償完畢,經上揭4人表示請從輕量刑 並惠賜緩刑判決等情,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陳述狀各1 份在卷可憑,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損害,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 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被告警詢筆錄被詢問人欄 之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惟於執 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上揭警員 4人均調解成立且已履行賠償完畢,業如前述,本院認其經 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為使被告知所警惕,以 免再蹈覆轍,並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支付公庫3萬元。倘被 告未遵本院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 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485號   被   告 曹震東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村○路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震東於民國113年3月15日5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 00號即星光大道餐酒館內,與到場處理酒後滋事之員警發生 衝突,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既知悉到場之員警係依法執 行公務之人員,仍以胸口頂撞員警,對警員施以強暴脅迫行 為,並當場對員警辱罵:「你跟我單挑啊」、「來來來、你 把我帶走啊」、「鳴鳴,我好怕喔」、「我就是要鬧大!幹 你娘啊!」等語,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公然侮辱(涉犯公 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曹震東之供述 坦承有以胸口頂撞員警、並口出「幹你娘」之事實,惟辯稱係其口頭禪云云。 2 員警職務報告 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密錄器資料光碟暨翻拍相片數張、譯文資料 證明被告於口出「幹你娘」之際均係與員警持續對話,依其對話脈胳顯非屬單純之口頭禪,其所辯顯不足採。 二、核被告曹震東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施強 暴脅迫罪及同法第140條之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公然侮辱 罪嫌,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蔡杰承

2025-03-27

KSDM-114-原簡-42-20250327-1

台上
最高法院

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葉榮華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77、3531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 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 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 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 葉榮華有原判決援引之第一審判決事實(下稱事實欄)所載 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處有期徒 刑17年)及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 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論罪之理由,核其所為論斷, 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 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有無持刀往被害人陳文進臉部刺1刀 ?證人吳金樹於警詢、偵訊及第一審第1次審理時,均證稱 上訴人只有往被害人胸口攻擊一下,被害人便倒地,並無其 他攻擊的動作。但吳金樹於第一審第2次審理時,卻證稱上 訴人殺了被害人之後,還給他搧一下,是用搧的還是打的伊 不知道等語。吳金樹翻異之詞僅稱不知道上訴人是打還是搧 被害人一下,並不能證明上訴人有持刀刺入被害人面頰。原 審未調查吳金樹證詞矛盾之處,且未說明何以不採吳金樹對 上訴人有利證詞之理由,有理由不備及調查證據未盡之違法 。㈡對於高齡犯罪者判處有期徒刑,量刑時若未審酌年齡而 判處較長之有期徒刑,致其在有生之年無法步出監獄復歸社 會,無異實質判處無期徒刑,無法發揮有期徒刑矯正行為人 之特別預防功能。依內政部公布國人男性平均壽命為76.94 歲,上訴人已年屆74歲且身罹疾病,距壽命終點不遠矣,歷 審量刑時均未審酌上訴人高齡之量刑因子,且所處有期徒刑 17年,與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及司法院事實型量 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之9年4月相較,顯屬過重,而有違背經 驗法則,並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未盡之違法等語。 三、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 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同一證 人前後供述彼此不能相容,則採信同一證人之部分證言時, 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 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證言,而僅說明採 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亦無影響,此與判決不備 理由尚有未合。又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規定:「行國民參與 審判之案件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 「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另參酌國 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施行細則)第300條規定:「行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二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不宜僅以閱覽第一審卷證後所 得之不同心證,即撤銷第一審法院之判決。」第306條規定 :「第一審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或適用法令違誤者,第二審 法院得考量其於原判決之影響,為適切之判決」,即第二審 審查第一審判決,如有事實認定錯誤、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及 適用法令違誤,均以顯然影響於判決,為撤銷與否之要件, 第二審法院應尊重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第一審判決之結果, 以符國民法官法第1條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 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 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之立法宗旨。從而,第 二審法院應立足於事後審查的立場,審查行國民參與審判案 件第一審判決有無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適用法令違誤,或事 實之認定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而顯然影響於判決。原 判決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證據資料,敘明認定上 訴人有事實欄所載:於民國112年5月13日下午5時15分許, 在上訴人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2段18巷6之9號工廠,上 訴人與被害人發生言語衝突,被害人持續用台語3字經或5字 經辱駡上訴人,上訴人於與被害人面對面站立時,以右手反 握扣案水果刀,先往被害人胸部偏左刺入,繼而拔出水果刀 ,接續往被害人左側顏面部刺入,被害人因顏面部、心臟、 肺動脈幹銳器傷,導致心包囊填塞、大量出血,雖經送醫急 救,仍於同日下午6時52分死亡等犯行之得心證理由。對於 上訴人否認有另持扣案水果刀接續朝被害人左側顏面刺入1 刀,亦說明如何依吳金樹於第一審證述:有看到上訴人右手 握拳往被害人的胸部捶下去,聽到被害人用台語說「你鍥刀 給我咧落」(即「你拿刀給我刺下去」),上訴人又用右手 拳頭往被害人左邊臉頰搧或打下去等語;吳金樹於第一審作 證時當庭模擬之照片;鑑定證人許倬憲法醫師於第一審證稱 :水果刀從被害人左側臉部刺進去穿透左外側頸部上方,貫 穿的傷口大約13公分,扣案水果刀刀刃是15公分等語,綜合 判斷憑為認定。並說明扣案水果刀之刀柄已與刀刃分離,薄 薄的刀刃實難「站立」在地面上,認上訴人辯稱是被害人倒 地後臉頰遭掉落地上之刀刃刺入,與常理不符,而無可採。 原審以事後審查之角度,認第一審判決就本件犯罪事實之認 定並未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而予維持。所為審酌與說明,尚 無違誤可指。至於未就吳金樹證詞不符部分說明不採之理由 ,係原審取捨證據之當然結果,尚非理由不備。上訴意旨㈠ 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未詳予判 斷,有理由不備及調查證據職責未盡之違法,並非上訴第三 審之合法理由。 四、刑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刑事責任具有個別性,因此 法律授權事實審法院依犯罪行為人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審 酌其不法內涵與責任嚴重程度,並衡量正義報應、預防犯罪 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之實現,而為適當之 裁量,為審判之核心事項。事實審法院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裁 量之宣告刑,倘其量刑已符合刑罰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 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即屬適法妥當,不得任意指摘為 違法。又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 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 適行使其審查權限。故第二審法院除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 有認定或裁量之不當,或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有足以影 響科刑之情狀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 施行細則第307條參照),俾充分尊重國民法官判決量刑所 反映之一般國民法律感情,而與一般案件之審查標準不同。 原判決已說明第二審法院就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第一審判決 量刑之審查,並非是比較國民法官法庭的量刑與第二審法院 就量刑所為之判斷是否一致,而是審查國民法官法庭關於量 刑事項之認定,是否有違背法令或裁量不當之情形,除有違 背法令、忽略重要之量刑事實或對其評價有重大錯誤、量刑 裁量權之行使違反比例或平等原則等極度不合理之情形外, 第二審法院應尊重國民法官法庭關於量刑事項之認定及裁量 結果,並說明:第一審判決已綜合審酌上訴人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與被害人之關 係,參酌上訴人之生活與工作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兼衡 否認有接續持刀朝被害人面頰方向往頸部刺入之情,迄未與 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對上訴人量處 有期徒刑17年,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量刑因素,其量刑並無違法應屬妥適,而予維 持;另敘明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後就各該量刑事實賦予重、 輕不等、或有利、不利之評價,本係裁判者價值觀之體現, 不受檢、辯各自主張之拘束。經核原判決之審酌及說明,尚 無違誤。上訴意旨㈡泛指原判決量刑有違背經驗法則、理由 不備及調查未盡之違法,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 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 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27

TPSM-114-台上-925-20250327-1

勞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天啓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6月2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三、原判決主文第1項應更正為:「確認兩造僱傭關係自民國112 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27日間仍存在。」 四、原判決主文第2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2 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原判決主文第3項應更正為:「被告應提撥新臺幣3萬5420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 訴人陳天啓(原審誤載為陳天啟,應予更正)起訴原請求⑴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⑵上訴人應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 起至114年1月28日或至同意被上訴人繼續工作止,按月於每 月17日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萬8410元,及自各期 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⑶上訴人應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1月28日止,按月於每 月17日提撥2305元至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自各期應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本院審理中因屆65歲強制退休年齡,故減縮、更正請求為 :⑴確認兩造僱傭關係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27日間 存在;⑵上訴人應給付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1月27日( 即被上訴人年滿65歲前1日)止之工資59萬0234元及如附表 所示各期遲延利息;⑶上訴人應提撥3萬5420元至被上訴人之 勞退專戶(見本院卷第119、153、211頁),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為法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90年5月29日起受僱擔任上訴人之彰化 廠平板組車長,雙方成立僱傭契約,於112年10月16日遭上 訴人違法解僱前,約定每月薪資為3萬8410元。因上訴人使 用危險化學藥品製造紙類,依規定應定期舉辦員工教育訓練 ,伊於112年10月11日拒絕在記載「112年1月19日化學品危 害通識教育訓練」(下稱系爭教育訓練)上課簽名單上簽名 ,詎上訴人於112年10月16日召開人事評議會,以伊對上訴 人之各級主管即訴外人李○○經理、田○○副廠長為恐嚇、脅迫 ,違反上訴人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47條第1項 第2款規定,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惟伊固向上訴人人員表示, 若不要伊提出偽造文書等相關舉發,要和解金50萬元,然伊 係為促使上訴人正視工安問題,方至派出所報案,上訴人要 伊不提出報案,伊方提出和解金要上訴人不要阻止,不是要 上訴人給付金錢,且舉發為合法權利之行使,不該當恐嚇行 為,伊未違反系爭工作規則。況上訴人就對辱罵、恐嚇伊而 遭法院判刑確定之上訴人員工即訴外人柯○○,僅為調職、記 過處分,卻對伊為解僱,足見上訴人解僱不符最後手段性原 則,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兩造間僱傭關係於伊年 滿65歲即114年1月27日前仍存在,上訴人自應給付其薪資並 提撥退休金。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民法第487條本文、勞 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規定,請求如前開減 縮、更正後聲明⑴至⑶所示(原審就此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 付,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原審敗訴即請 求提撥勞工退休金遲延利息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不在本 院審理範圍)。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藉由系爭教育訓練上課簽名一事,要 求伊將柯○○調職並懲罰,將工安主管林○○調離原職務,獎勵 及給付被上訴人和解金50萬元,被上訴人請假報案當日必須 給與公假等,且其在與廠長田○○面談時,強調如果其報案, 消防局及勞工處之罰款更多,更強調「幫我記大功那是小事 情,但是下去公司受大家踴躍檢舉會很困擾,啊今天另外一 回事,你不用張貼,你不用公告,我只要拿到摳摳,啊你要 怎麼黑龍轉桌沒關係」等語,嗣伊於112年10月16日召開人 評會,給予被上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被上訴人仍堅持前開 訴求,被上訴人所為,致使伊之經理、廠長心生畏懼,核屬 刑法之恐嚇、脅迫行為,其亦因對廠長田○○犯恐嚇取財未遂 罪,經法院判刑在案,被上訴人顯已違反系爭工作規則第47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 兩造之勞動契約,自無不合。至上訴人因人力問題而僅對柯 ○○為調職及記過處分,係屬伊之經營管理權限,且被上訴人 行為較為嚴重,自不得比附援引等語置辯。並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僱傭關係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 月27日間存在,上訴人應給付薪資59萬234元及如附表所示 各期遲延利息,與提撥3萬5420元至被上訴人之勞退專戶及 該部分假執行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211頁)。 三、被上訴人主張其自90年5月29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彰化廠,擔 任平版組車長職務,上訴人於112年10月16日以其恐嚇、脅 迫上訴人主管,嚴重違反系爭工作規則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 定,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將被上訴人自該日起解僱,當時被上訴人每月薪資為3萬8 410元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4、95頁), 並有上訴人之員工薪資表、員工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投保 資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1、23、37至44頁),此部分事 實堪信為真實。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伊於112年10月12、13、16日對上訴 人主管恐嚇、脅迫為由,將伊解僱,並不合法,上訴人應給 付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伊年滿65歲前即114年1月27日止之 如附表所示薪資及遲延利息,並補提繳前開期間之勞工退休 金3萬5420元至其勞退專戶,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本院判斷如下:  ㈠上訴人將被上訴人解僱,是否合法?  ⒈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 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 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並基於保護 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36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雇主應明示終止之事 由及法令依據,否則即難認終止勞動契約為合法(最高法院1 09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被解 僱事由為「被上訴人對於各級主管(李○○經理、田慶副廠長 )恐嚇、脅迫」,係指被上訴人以不檢舉上訴人,恐嚇、脅 迫田○○、李○○拿上訴人的50萬元給被上訴人,違反工作規則 第47條第2款規定,為上訴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11頁) ,並有會議記錄、離職證明書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21、14 5頁),然被上訴人否認有恐嚇、脅迫田○○、李○○交付和解 金50萬元(下稱系爭和解金言語)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規定,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  ⒉次按員工有對於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家屬、各級業務主管或 其他員工及其家屬為恐嚇、強暴脅迫或重大侮辱,經查證屬 實者,公司得不經預告,逕予終止契約且不發給資遣費,系 爭工作規則第4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見原審卷第88、89 頁)。又按勞工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 預告終止契約,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 。復按工作規則雖得就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形 為懲處規定,但雇主因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不經 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仍應受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限制,亦即以其情節重大為必要,不得僅以懲處結 果為終止契約之依據。再該條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勞工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 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 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相當,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 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 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 等,綜合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應予解僱之程度,倘勞工 違反工作規則等之具體事項,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 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即難認不符 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 律之維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111年度台上 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⒊經查,上訴人平版組助理主任李岳霖於112年10月11日,要求 被上訴人在系爭教育訓練上課單上簽名,被上訴人認此涉嫌 偽造文書予以拒絕,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被上訴人主張上 訴人未依規定進行勞工安全訓練,洵非無據,堪以採信。又 被上訴人於翌日前往彰化縣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欲對上訴人 相關人員提出涉嫌偽造文書告訴,遭上訴人之廠長田○○、業 務代表施善雄等人勸阻等情,業據證人田○○於原審具結證稱 :被上訴人去報案,派出所通知廠方前往協調,伊與人事主 任、業務人員等一起過去,伊叫被上訴人不要把事情搞成這 樣,回公司再講,有說只要他不要提告,條件他提,他要求 開除公安林○○、將柯○○調離現職,獎勵被上訴人,偽造文書 案件的和解金是50萬元、到派出所報案要給公假。上訴人的 業務就安撫他,把他帶離派出所去喝咖啡。第二天早上,業 務就拿了被上訴人喝咖啡時所寫的三張訴求紙條給伊。伊就 把被上訴人請到會議室溝通,溝通內容如上訴人於原審提出 之證2錄音譯文等語(見原審卷第220、221、225頁),參以 施善雄見被上訴人態度堅持,邀被上訴人至星巴克咖啡敘談 ,被上訴人提出不提告條件,書寫3張紙條予施善雄,而後 施善雄轉交予廠長田○○,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4頁 ),足見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要阻止伊報案,伊才為系爭 和解金言語,應屬可採。  ⒋又田○○於112年10月12日為阻止被上訴人報案,答應被上訴人 提出條件,且於翌日約談被上訴人詢問和解金50萬元乙事並 進行錄音後,旋於同年月15日到派出所對被上訴人提出恐嚇 取財之告訴乙節,有錄音譯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憑( 見原審卷第135至137、141頁)。而被上訴人因對田○○犯恐 嚇取財未遂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上訴人認罪,經原 審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42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 年,緩刑期內 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提供45小時之義務勞務在案, 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 2、139至141頁),上訴人據此抗辯被上訴人系爭和解金言 語已違反工作規則第47條第2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云云。惟 按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 作環境,為勞動基準法第8條所明文。上訴人未進行系爭教 育訓練,卻要求被上訴人在該上課單上簽名,顯未盡對員工 進行安全教育訓練,以預防職業上災害之責,並涉犯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或業務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嫌。依證人田○○上 開所述,被上訴人原本已在分駐所欲就偽造文書乙事提出刑 事告訴,係因證人田○○接獲分駐所通知,唯恐上訴人違法行 為曝光,答應被上訴人只要不提告,條件由被上訴人提,並 由施善雄安撫被上訴人將之帶離,被上訴人因而未提告,顯 見被上訴人顯係因證人田○○同意答應其條件而被動的打消提 告的念頭,縱被上訴人系爭和解金言語固屬行為不當,然被 上訴人此舉顯比一般於提告前主動積極恐嚇、脅迫他人交付 金錢之犯罪情節為輕,復參酌上訴人之勞工於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方得不 經預告,逕予終止契約之規定(見原審卷第89頁之工作規則 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上訴人僅經原審法院判處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並予以緩刑宣告,亦可見其違反系爭工作 規則情節,尚難謂情節重大。再衡酌上訴人自90年5月29日 起至112年10月16日遭上訴人解僱止,已受雇22年餘,勞雇 關係緊密度高,且除本件之行為外,上訴人亦未提出被上訴 人有其他違反系爭工作規則之行為,此有被上訴人之人事考 核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7至204頁),且上訴人客觀 上顯無不能斟酌採用其他如申誡、記過、轉調他職等懲戒手 段後,被上訴人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僅得終止契約,逕以懲 戒性之解僱為之情事。本院審酌上情,認被上訴人之前揭行 為,雖有不當,惟考量其為促使上訴人重視工安問題而前往 報案,因上訴人為阻止被上訴人報案,答應伊提出條件,被 上訴人方為系爭和解金言語,在上訴人於客觀上顯無不能斟 酌其他懲戒手段之情事,其逕將上訴人解僱有違最後手段性 原則,亦難認其情節已達重大程度。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 人於112年10月12、13、16日為系爭和解金言語,違反工作 規則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 定,將被上訴人解僱,不符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 定「情節重大」之情形,並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上訴 人於112年10月16日終止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為不合法。  ㈡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於112年10月16日起至114 年1月27日間仍存在,有無理由?  ⒈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 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確認 之訴之標的。惟所謂過去之法律關係,指過去曾經成立或不 成立之法律關係,因情事變更,該過去之法律關係現已不復 存在之情形而言。若過去成立或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續至現 在尚存續者,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855號判決可資參照)。按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 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得自 請退休。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勞基法第53 條、第54條第1項第1款均定有明文。  ⒉被上訴人係00年0月00日生,於114年1月28日年滿65歲,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31頁,本院卷第121、122頁),上 訴人於112年10月16日解僱被上訴人為不合法,已如前述, 準此,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 伊年滿65歲前即114年1月27日間仍存在乙節,核屬有據。又 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無論係於原審未聲明起迄日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抑或於本院已聲明確認僱傭關係自 112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仍存在,其確認之期間 超越上訴人於112年10月16日片面終止僱傭契約之特定期日 ,其目的均在排除上訴人非法片面終止僱傭契約之不合法作 為,且一旦判決確認上訴人所為之終止之意思表示並不適法 ,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契約即應合法存續至被上訴 人年滿65歲時強制退休之生效日,故本件確認之訴,被上訴 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且訴訟之認定,法律關係 是否已過去,乃以起訴之時點加以認定,應俟上訴人依系爭 僱傭契約為應為之給付後,始得謂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消 滅,而成為過去之法律關係,附此敘明。  ㈢被上訴人依系爭僱傭契約、民法第487條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 ,有無理由?  ⒈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 請求報酬;又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 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 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 出;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 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條、第235條及第234條 分別定有明文。再債權人於受領遲延後,需再表示受領之意 ,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其受領 遲延之狀態始得認為終了,在此之前,債務人無須補服勞務 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 決參照)。  ⒉本件上訴人於112年10月16日違法解僱被上訴人,已預示拒絕 受領被上訴人提供勞務,被上訴人並無去職之意,且於上訴 人命伊離開其彰化廠後,旋於同年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等,上訴人於收受起訴狀繕 本後仍認其解僱合法而未安排被上訴人返回工作,有起訴狀 、送達證書及上訴人答辯狀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1至14、 63至70頁),堪認被上訴人有繼續為上訴人提供勞務之意願 ,且已將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上訴人,但為上訴人所拒絕,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上訴人已處於受領勞務遲延之狀態。又 兩造不爭執被上訴人之每月薪資為3萬8410元(見本院卷第9 4、95頁),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 被上訴人年滿65歲前1日即114年1月27日止,按月於每月17 日給付工資3萬8410元,合計59萬234元(計算式:38410×15 +11/30=5902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無不合。  ⒊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請 求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各期應給付之工 資,其給付定有確定期限,上訴人如未按時給付,應自期限 屆至後負遲延責任,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   ㈣被上訴人依勞退條例第3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提撥勞工退休金 ,有無理由?  ⒈按勞基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 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 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 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 主未依上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 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 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 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 ,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 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 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 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 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 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期間,上訴人應依勞退條例規定, 按月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為被上訴人提繳退休金;上訴 人解僱既不合法,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續,已如前述,則上 訴人即應依勞退條例之規定,按月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 表規定為被上訴人提繳退休金。兩造不爭執被上訴人每月工 資為3萬8410元,則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 級表,其月提繳工資應為第6組第31級之4萬100元(於000年 0月0日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異動為第6組第32級) ,是以雇主每月負擔之提繳率6%計算,上訴人每月應為被上 訴人提繳之金額為3036元(計算式:40100×6%=2406)。是 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1月2 7日止,按月提撥2305元,合計共3萬5420元(計算式:2305 ×15+11/30=354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詳附表),至被上 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民法第487條、 勞退條例第31條等規定,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僱傭 關係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27日間仍存在;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59萬234元,及如附表其餘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及應提 撥勞退金3萬5420元至被上訴人於勞保局所設立之勞退專戶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 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本院並就被上訴人減縮 聲明後及更正原審主文第一、二、三項部分,諭知如判決主 文第三、四、五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計薪日期區間 (民國) 應付工資 (新臺幣/元) 計息日期區間(民國) 年息 1 112年10月17日起至 112年11月16日止 38,410 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112年11月17日起至 112年12月16日止 38,410 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112年12月17日起至 113年1月16日止 38,410 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113年1月17日起至 113年2月16日止 38,410 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5 113年2月17日起至 113年3月16日止 38,410 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6 113年3月17日起至 113年4月16日止 38,410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7 113年4月17日起至 113年5月16日止 38,410 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 113年5月17日起至 113年6月16日止 38,410 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9 113年6月17日起至 113年7月16日止 38,410 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0 113年7月17日起至 113年8月16日止 38,410 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1 113年8月17日起至 113年9月16日止 38,410 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2 113年9月17日起至 113年10月16日止 38,410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3 113年10月17日起至 113年11月16日止 38,410 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4 113年11月17日起至 113年12月16日止 38,410 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5 113年12月17日起至 114年1月16日止 38,410 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6 114年1月17日起至 114年1月27日止 14,084 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合計 590,234

2025-03-26

TCHV-113-勞上易-28-20250326-1

北簡
臺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010號 原 告 陳金進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陳金銓 訴訟代理人 陳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二造為鄰居。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下午1 時28分許,手持椅子攻擊原告並砸原告住家鐵門數次,並公 然怒罵「幹你老母」等語,待原告關緊大門後,被告走回自 己住家拿鐵鍬並在巷弄等待,待原告開門撿拾物品時,被告 隨即衝向原告住家門口,並以鐵鍬攻擊原告,致原告受有左 側胸口挫傷及左手手掌挫傷之傷害。被告見原告避入住家後 ,又不斷以「幹你老母」、「你毋成囝」(按小混混、不良 少年之意)等語,公然侮辱原告,又叫囂「出來,挖齁哩係 」(出來,我要給你死),令原告深感恐懼。原告因被告前 開行為受有財產損失新臺幣(下同)6,000元、醫療費用780 元,另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名譽權之損害50,000元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256,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就財產、醫藥費部分不爭執,本件是原告到被告 家挑釁,被告氣不過才去原告家理論,慰撫金部分請加以審 酌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 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 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 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監視器畫面截圖、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434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和平)驗傷診斷證明書、估價單、聯合醫院門/急診費用 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 經本院職權調閱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正。  ㈢原告請求各項金額有無理由:   ⑴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支出財產6,000元、醫療費用780元,為 被告所不爭執,故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  ⑵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 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之行為 受有上述傷害,可見原告身心確實因事故受有一定程度痛苦 ,本院斟酌二造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原告所受痛 苦及被告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55頁,限閱卷) ,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1 萬元為相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⑶又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上開言論辱罵 原告,其行為足使原告感到難堪,亦貶損原告在社會上評價 ,故原告主張名譽受被告侵害,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 ,自屬有據。準此,本院斟酌二造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 能力,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方法及因此致原告所受精神痛苦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50,000元,尚嫌過 高,應以5千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 回。   ⑷據此,原告因事故所受損害為21,780元(計算式:6,000+780 +10,000+5,000=21,780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780元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7日,見本院卷第 3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2025-03-26

TPEV-113-北簡-9010-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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