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王雅琪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劉維凡律師
被 告 崧歡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亮
蔡條庭
施肇榮
曾財有
陳明佑(即劉陽春之限定繼承人)
陳炳煌(即劉陽春之限定繼承人)
陳英傑(即劉陽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補充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
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
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核,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記載
」欄所示之漏未裁判,爰依職權為補充裁定如附表「補充後
之記載」欄所示。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欄 位 原判決記載 補充後之記載 1 主文欄第2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13,771元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新臺幣13,771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事實及理由欄貳、 實體方面、六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PTDV-113-訴-179-20241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