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63號
原 告 江玉涵
被 告 楊祖禹
賴郁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祖禹、賴郁駿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1057號),經原告江玉涵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原告對
被告謝依虔、楊賢釗、吳俊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
告謝依虔業經本院諭知無罪,被告楊賢釗、吳俊義未經檢察
官起訴參與詐欺原告之犯行,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TPDM-112-附民-963-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