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適安

共找到 152 筆結果(第 61-70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68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債 務 人 NUR RAHMADAN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9

PCDV-113-司促-31468-202412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4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宣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4-12-09

TCDV-113-司促-33594-20241209-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62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債 務 人 施允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04

TNDV-113-司促-23362-20241204-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5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吉杏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2024-12-04

MLDV-113-補-2425-202412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0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債 務 人 員茂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參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3220-20241203-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99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相 對 人 林宏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宋宇虹、林宏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宏韋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簽發之本票(票據 號碼:002863)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其中新臺 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宋宇虹、林宏韋於民國11 3年3月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 碼:002863),內載新臺幣780,000元,到期日113年3月10日 或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經查,本件相對 人宋宇虹已於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前之民國113年4月11日死 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之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 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票-10699-20241203-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00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相 對 人 王芳庭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00 2875)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其中新臺幣伍萬 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2875),內載新臺 幣64,000元,到期日113年3月23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票-10700-20241203-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01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相 對 人 伍宣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伍林貴珠、伍宣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伍宣峰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伍宣峰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伍林貴珠、伍宣峰共同簽 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   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   定。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而民事訴訟法   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11條復有明確規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   力,於非訟事件即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如對已死亡之相對   人聲請本票裁定,即因欠缺要件而不合法,法院應即駁回其   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執相對人伍林貴珠、伍宣 峰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相對人伍 林貴珠業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伍林貴珠於聲請人聲請前即已死亡 ,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 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其聲請有相對人無當事人 能力之要件不備而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故針對該部 分之聲請應駁回之。 四、本件聲請除前項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070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4月8日 17,000元 17,000元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002899 002 113年4月8日 40,000元 39,877元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002897

2024-12-03

TCDV-113-司票-10701-20241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19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劉宣妤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劉宣妤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㈡陳報本件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址各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19-20241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18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瑞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18-202412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