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春霖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445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3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春霖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檢察官既已斟酌被告因另涉販毒案件經
偵查、起訴而遭羈押中,經裁量認本件不宜列為毒品戒癮治
療案件,故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程序,逕向本院聲請裁定觀察、勒
戒,顯已根據被告之個人情狀為裁量,且其裁量在形式上並
無違法或明顯濫用之情事,本院自應予以尊重,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TCDM-114-毒聲-75-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