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温 珮 君
訴訟代理人 蔡 文 健律師
黃 信 豪律師
王 又 真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王翠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
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
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所論斷:合併觀察上訴人就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
)一系爭房地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附表二系爭
房屋裝修整建代墊款256萬7000元各該部分之資金來源與交付
證明,被上訴人共收受256萬7000元;附表一編號7之155萬元
(下稱系爭155萬元),另案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案列原法
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號,當事人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即其子
黃茂松、其妹即上訴人之母温王麗玲,下稱B案)並未認定温
王麗玲之支出明細,不足採為該155萬元為買賣價金之依據。
上訴人無法證明該各筆款項之資金來源或已交付、轉交予被上
訴人,或數額不符;通話錄音譯文未能證明兩造間已成立買賣
契約、上訴人或温王麗玲已給付全部價金;證人黃王麗芬、王
玉冕在另案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案列原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57號,當事人為兩造與第一審共同被告即被上訴
人之夫黃福舜,下稱A案)之證述,與該案證人王彥嵋、蘇桂
霖所證,並不相符,亦未於温王麗玲在A案所證系爭房地以擲
茭決定購買而成立買賣契約時在場,所證要屬傳聞,且温王麗
玲在A案所證其與被上訴人達成購買系爭房地合意之方式,與
常情有違,渠等證詞均難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被上訴人在B
案已否認兩造間有買賣系爭房地,並未自承系爭155萬元為買
賣價金。兩造就系爭房地未成立買賣契約,且無證據證明被上
訴人已收受250萬元價金,上訴人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59萬3800元本息,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
訴人於事實審抗辯:因伊係以低於市價250萬元出售,差額28
萬3486元應扣除,不當得利部分亦應以整修前、後之差額計算
等語,係對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說明及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請求其返還系爭房屋之不當得利價額253萬1450元所為(
原審前審卷二131至133頁),並未自認出售系爭房地予上訴人
。又原審已於判決理由說明系爭155萬元不足認定為購買系爭
房地價款之心證所由得,復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
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非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TPSV-113-台上-1609-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