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緯琳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KSDM-113-審交訴-293-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