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林承輝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林子軒
施亭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繹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
零柒佰玖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公同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
利益,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
821條但書定有明文。公同共有人基此所提起之訴訟,並非
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
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第3項規定參照),故其就公同
共有物請求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
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478號裁定參
照)。又按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同條例
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自
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林
子軒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及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不
動產)於登記日期及原因欄之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林劉運從之全體繼承人所有;㈡被告施亭卉應將如附表編號2
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登記日期及原因欄之移轉登記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林劉運從之全體繼承人所有。則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及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不動產及系爭土地之客
觀市場交易價額。爰推估如下:
(一)依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系爭不動產係於民
國71年6月21日建築完成之2層樓磚造建物,面積共122.34平
方公尺,又參以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之資料所載,鄰近系爭不動產且條件相近之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屋齡42年之2層樓磚造建
物,總面積96.7平方公尺,,於113年8月28日之交易單價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萬6,639元(計算式:14,180,
000÷96.7=146,639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此亦與原告
起訴之時間相近,故以此建物型態、樓層別、屋齡、面積等
交易條件相仿之周遭房地資料推估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應為1,793萬9,815元(計算式:122.34×146,639=17,
939,815元,元以下4捨5入)。
(二)查系爭土地面積為28.2平方公尺,於113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3萬2,600元,面積為142.48平方公尺等情,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則系爭土地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464萬4,848元(計算式:142.48×32,600=4,64
4,848元)。
三、綜上,依前揭系爭不動產及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58萬4,663元(計算式:17,9
39,815+4,644,848=22,584,6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7
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建物 土地 登記日期及原因 建號 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坐落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106.04(附屬建物6.03、7.97、1.94) 1/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02.94 1/1 民國107年11月30日、 買賣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42.48 1/1 110年3月15日、 買賣
TPDV-113-補-2050-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