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許弘鈞即黃家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許淑美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家黌前就讀東海高中邀同債務人許淑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15,04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
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黃家黌自113年10月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364元未還,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淑美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債務人許淑美戶籍設於三重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許淑美之聲請應予駁
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許弘鈞即黃家黌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364元 許弘鈞即黃家黌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13364元 許弘鈞即黃家黌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64元 許弘鈞即黃家黌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5770-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