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蔡青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7,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4
至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
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年利率 1 8萬6,297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2 19萬0,377元 同上 15% 3 20萬5,400元 同上 4.88% 總計 48萬2,074元
SLDV-114-訴-144-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