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81號
原 告 大統技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晏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光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2,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TCEV-114-中補-881-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