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徐宇瑾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3
送達代收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
圖案者)「正本」。
(三)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白底有藍色圓形圖案者)記載聲請人已
於113年7月1日申請前置協商,聲請人應據實說明:前置
協商有否成立?如有,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多少、自何時履
行至何時?如否,仍應釋明之,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四)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1年9月起至113
年8月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
間及數額,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
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
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四、聲請前兩
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欄空白未填載,應詳
實填載後再重新提出。若無,仍應釋明之。
(六)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優客文理短期習班?如是,目前
每月收入為何?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
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
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
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八)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
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
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林美麗扶養費8,500元,且扶
養義務人為1人。應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
妹?
(十)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
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TNDV-113-消債更-460-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