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7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昱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執更字第4141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昱全(下稱受
刑人)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入監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新北地檢)檢察官指揮執行下列刑期:有期徒刑8月(新
北地檢109年執更壬字第424號,下稱甲案)、2月(新北地
檢109年執壬字第1467號,下稱乙案)、拘役30日(新北地
檢109年執壬字第1207號,下稱丙案)、有期徒刑8年(新北
地檢109年執壬字第15557號,下稱丁案),嗣甲案、丁案刑
期另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由新北
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執更壬字第4141號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
(下稱戊案)。而甲案、乙案、丙案之執行指揮書,皆有註
明接續執行,且合計刑期,故受刑人於執行期間之累進處遇
分數皆可累加計算,但執行丁案指揮書時,並未註明合計刑
期計算,致已執畢部分累進處遇分數全數歸零重新計算。後
於甲案、丁案更定應執行刑後,換發為戊案執行指揮書執行
,並將甲案之累進處遇分數併入計算,但因乙案已執行完畢
且不符合定刑要件,故此部分累進處遇分數則不予計算。受
刑人於113年11月11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情請求變更
指揮書,新北地檢則於113年11月28日函覆(文號:新北檢
偵壬字執聲他5611字第1139151788號)請受刑人向法院聲明
異議。是受刑人為請求變更指揮書為接續執行並合計刑期,
使乙案執行完畢之累進處遇分數能合併計算至戊案中,以維
護受刑人之權益,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固有明文。惟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檢察
官指揮執行所憑裁判之法院而言。是其指揮執行有罪判決者
,固指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沒收或應執行刑之法院;
若係指揮執行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情
形,則指諭知該定執行刑裁定之法院。倘向非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即與上揭條文關於聲明異議管轄法院之規定
不合,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
3年度台抗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依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所述,本件受刑人係對於戊案執行指
揮書聲明異議,請求變更該指揮書之記載為與乙案接續執行
。至聲明異議意旨中另提及之甲案、丁案業於定刑後換發為
戊案執行指揮書,乙案、丙案已執行完畢,且均有於執行指
揮書上記載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依受刑人之主張均非屬本件聲明異議之標的,先予
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
07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1
08年度簡上字第3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82號判處有期徒刑
8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及最高法
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361號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因違反
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2月確定;嗣上開㈠、㈡、㈢所示之罪刑,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確定,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執更字第4141號執行指揮
書(即戊案)執行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執行指揮案件即戊案,其「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
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明異議並無移轉管
轄之規定,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受刑人自得另向管轄法
院再行提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PCDM-113-聲-4674-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