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林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如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本件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王子仁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
年籍資料,於法不合,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王子仁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提出記載相對人王子仁之身分證字
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資料之起訴狀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TLEV-113-六簡調-446-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