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46-20241001-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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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林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如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本件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王子仁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 年籍資料,於法不合,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王子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提出記載相對人王子仁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資料之起訴狀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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