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1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46-20241001-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林士傑和張玉如等人有損害賠償的糾紛,法院要求林士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正一些事項。首先,訴訟標的金額是20萬元,所以要補繳裁判費2100元。另外,起訴狀裡沒有寫清楚王子仁的身分證字號和住址,所以要提出王子仁最新的戶籍謄本,還有寫清楚他的身分證字號和住址的起訴狀。最後,補正完這些資料後,還要按照被告的人數,提交起訴狀的副本。如果沒有按時補正,法院就會駁回林士傑的訴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林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如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本件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王子仁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 年籍資料,於法不合,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王子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提出記載相對人王子仁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資料之起訴狀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