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64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綺 住○○市○○區○○○○街00號5樓
居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一段318巷30弄1
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
幣1,964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
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
人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
,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TYDV-113-司執-124640-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