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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5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興鼎發實業有限公司 黃錦鋒 彭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錦鋒、彭金珠之保險資料,此 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竹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