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62號
原 告 徐青潭
被 告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8,460元(票面金額100
,000元加上自民國71年8月3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0月22日止
按年息13.25%計算之利息558,4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元) 1 利息 10萬元 71年8月30日 113年10月22日 (42+54/365) 13.25% 55萬8,460.27元 小計 55萬8,460.27元 合計 65萬8,460元
TCEV-113-中簡-3662-20241024-1